不免于死者。更甚也。
x渴止不满x甲乙。伤寒例。并无不满二字。简按上文。不言腹满。此必衍文。
x而嚏x口问篇云。阳气和则嚏。
x大气皆去病日已矣x调经论云。泻实者。开其门而出。大气乃屈。五色篇云。大气入脏腑者。不病而卒死。简按俱谓大邪之气。高云。其不两感于寒。属经脉之热病。皆以七日环复。病衰而愈。由此观之。则上文所云。一日受二日受者。乃循次言之。非一定不移之期日也。会悟圣经。当勿以辞害志。
x通其脏脉x张云。谓当随经分治也。志云。谓手足三阴三阳之经脉。高云。脏脉。如上文太阴脾脏之脉。少阴肾脏之脉。厥阴肝脏之脉也。
x可泄而已x张云。凡传经之邪。未满三日者。其邪在表。故可以汗。已满三日者。其邪传里。故可以下。吴。此下补若其寒邪。传不以次。与夫专经不传。表里变易。则随证脉处治。吐下汗和。蚤暮异法。三十二字。云。欲人通变云尔。简按王引伤寒论。义颇明显。若欲人通变。则有仲景伤寒论在焉。岂三十二字所包括乎。不啻添足。殆亦妄。薛氏原旨云。按伤寒一证。传变无穷。此不过言传经之常。而未及于变。自仲景而后诸大家。俱有名言可法。学人所当尽读而精思之。然义多出于仲景。于仲景书。又当闭户深求者也。
x遗x志云。伤寒论曰。大病瘥后劳复者。枳实栀子汤主之。若有宿食者。加大黄如博棋子五六枚。盖因伤寒热甚之时而强食其食。故有宿食之所遗也。简按遗。是礼乐记。遗音遗味之遗。郑玄注。遗。犹余也。
盖与此同义。童氏活人指掌辨疑云。遗字注解多不同。活人书注。谓便不禁也。或云。遗。亡也。其人必利不禁也。此皆非是。余谓遗者。如以物遗人之遗。即司马公所谓积德以遗后人之遗。是也。言当少愈之时。邪气未尽去。胃气未尽复。肉食者。其后复病。多食者。其后遗病。将痊而不得痊矣。
x强食之x甲乙。无之字。仲景云。病患脉已解。而日暮微烦者。以病新瘥。人强与谷。脾胃气尚弱。
不能消谷。故令微烦。损谷则愈。又曰。吐利发汗。脉平小烦者。以新瘥不胜谷气故也。
x调其逆从x志云。脉浮者。以汗解之。脉沉者。以下解之。此之谓调其逆从也。高云。视其经脉之虚实。调其阴阳之逆从。
x食肉则复x马云。肉本性热而难化。所以热病复生。志云。肉。谓豕肉。豕乃水畜。其性寒冷。是以多食则遗。简按当从马注。
x谵言x甲乙。外台。作谵语。简按谵。又作。并之廉切。音詹。考之字书。义少异。集韵。谵。多言也。。疾而寐语也。然医书则互用。刘奎说疫为二义。甚误。
x不知人六日死x外台。作不知人则六日而死。滑云。六日。当作三日。下文可见。徐同。简按下文云。
如是之后。三日乃死。则作六日者。非字之误。谓至三日。则少阳与厥阴俱病云云。三阴三阳俱受病。水浆不入。昏不知人。如是者三日。凡于六日之际当死也。
x三日乃死x吴云。故不知人三日。六字为句。张云。如是之后。三日乃死。谓两感传遍之后。复三日而死也。盖即六日之义。高云。乃死。非即死矣。简按朱氏活人书云。两感。仲景无治法。但云两感病俱作。
治有先后。伤寒下之后。复下利不止。身疼痛者。急当救里。宜四逆汤。复身体疼痛。清便自调者。急当救表。
宜桂枝汤。盖本经三阴证。并是仲景所谓胃家实。不宜以彼而例此。当考伤寒论。
x病温x生气通天论曰。冬伤于寒。春必病温。金匮真言论曰。夫精者。身之本也。故冬藏于精者。春不病温。仲景云。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详见金匮真言论。)x病暑x滑云。此病暑。与病不同。病暑。即热病也。宜发汗。病则不宜汗矣。张云。寒邪中人。
而成温病暑病者。其在时则以夏至前后言。在病则以热之微甚言。故凡温病暑病。皆伤寒也。简按温病暑病。
皆是热病。以时异其名耳。考灵论疾诊尺篇云。冬伤于寒。春生瘅热。张云。即温热之病。其义可概见也。为热之微甚者。恐非。
x与汗x简按与。予也。玉函经总例云。仲景曰。不须汗而强与汗之者。夺其津液。又须汗而不与汗之者。使诸毛孔闭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