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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是权力系统还是责任系统企业组织的性质(第2页)

权力的本质是责任

权力与责任,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权力是因承担责任的需要而出现!当我们拥有并使用权力时,其实是在承担责任。

过去,我们一直将责任与权力,视作两个不同的管理要素——正是这种将“责任”与“权力”的拆分,使得我们费劲心思、使用各种方法来促使和实现“责权”

的对等,而现实又总是令二者难以对等。这是令管理者非常痛苦的事情,因为在一个事实上的权力组织里,责任与权力总是“很勉强”的实现着所谓的对等,权力只要一有机会,就会想方设法的摆脱责任——原因是人们对于权力天生的欲望和趋利避害的思想,人们总是期望即拥有权力而又不承担责任的“美好感受”。

事实上,我们做了一件蠢事:我们人为的将责任与权力硬性拆分,又人为的企图将它们硬性的糅合在一起。

摆脱这种管理“痛苦”的方法,就是企业组织本身必须是责任型组织——企业是一个责任组织,企业是因责任而获得其生命的存在,权力是因责任的承担随着责任而出现。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不是人为撮合的结果。它的源头来自于企业组织诞生之处,就必须清晰的知道企业是因承担责任而存在——企业组织的一切,包括企业组织的目标任务、部门机构和职务岗位,都是因责任承担的需要而出现;换句话说,如果企业组织的某项权力、某些部分或岗位,并不是因责任而出现,而是因权力自私的需要而出现,那么,企业在“后天”努力实现其责权的对等,自然就成为了需要费劲心思、痛苦的事情了。

假如认识不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而肆意的乱用权力,其结果就是承受因责任缺失所付出的种种代价。当在小县城中创业的王先生被法律赋予了其企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时,他其实是被赋予了承担企业组织的各种责任——如果王先生不知道权力意味着责任,譬如他乱用权力指使财务做假帐偷税漏税,或者是自己亲自上阵违法诈骗,那他的权力将由此被法律所剥夺。假如现实生活中王先生的所谓“权力”确实因违法而被法律剥夺了,原因只能是因为他所拥有的“权力”,没有承担相对应的必须的“责任”——这才是权力的真相,即权力的本质其实是一种责任,当权力没有承担其必须的责任时,权力就必须被剥夺。

创业的王先生之所以首先感受到的是快乐的权力,而并未意识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是因为企业组织权力的源头,来自于法律的授予——无论创业的王先生是多么的懦弱与无能,他的权力在他所创办的企业里,都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因为那是法律的赋予,而并非依靠选举或个人魅力等其它方式所获得。在王先生的企业组织里,其他人的权力来自于王先生的分权与授予,但王先生的权力则没有任何人能够剥夺和窃取。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王先生首先感受到企业组织带给他的是“权力”,也就不足为奇了。但王先生显然不知道,他的权力的究竟意味着什么?来自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的本质是什么?至于如何正确的使用权力、不滥用权力,王先生更是一头雾水。

王先生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首先感受到自己肩上“沉甸甸责任”,并将企业组织的责任以分工的形式,产生出部门和岗位,形成责任共担的局面,由此产生出责任型的企业组织。但非常遗憾的是,王先生并不知道企业组织的本质是责任,企业组织是一个责任系统,王先生个人感受到的是权力,而后又以权力去分配权力。无论是法律所赋予王先生的权力,还是由王先生所分权和授权的权力,其本质都是必须承担的“责任”!正因为王先生对于“权力”认识上的模糊,所以当他以权力去设置和分配部门与岗位时,不知道为什么设置的是6个部门,而不是5个或7个?为什么招聘的人员是26个,而不是22或是30个?

无论是企业组织资产所有者的权力,还是高层管理者或部门岗位的权力,其本质都是在承担或分担“责任”!企业组织的整体责任使命,并非一个岗位或一个人所能实现和完成,因此需要将“责任”以“责任分工”的形式,由各个职务或岗位上的人员分别承担,共同实现企业组织的责任使命。假如不是这样——譬如象创业的王先生一样的糊涂和不明就里,那么,企业组织里将出现不承担责任的部门或岗位,我们可以称其为不承担责任的“多余的岗位”;同样,也会出现不承担责任的权力,我们可以称其为不承担责任的“多余的权力”——我们需要是“责任组织”的原则,坚决清除掉不承担责任的“多余的权力”。

当我们说起“责权对等”时,其本质是从运营的角度期望以责权对等的方式,实现预期结果的出现。事实的真相是责任永远无法转移,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重新认识企业组织,并以责任为原则、而不是以责权对等为原则,建立一个责任型的企业组织。企业组织是社会的经济细胞,企业与社会是以互为责任的方式,实现有序和有效的良性运行秩序——社会赋予了企业组织的必须有效、合法运营,企业组织是以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实现着企业组织的利益和利润。假如不是这样的话,譬如一个企业诚信守法、满足客户需求,而结果却没有获得利益或利润,这并不是企业组织坚守责任价值观的错误,而只能说这家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糟糕透顶!

如果某个企业组织的拥有者,譬如企业董事长或小老板,认为企业组织是其个人手中的玩偶或私人物品,可以不负责任的、随心所欲的把企业当作泥塑一样捏来捏去,那他就大错特错了,他将因此受到企业组织责任使命缺失的惩罚——当他任意做出违法偷税、雇佣童工等等一些不符合社会所赋予的企业组织使命的行为时,他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他肆意的以个人的好恶对待企业和员工,而毫不尊重企业自身独立的运营规律时,他将成为孤家寡人,将受到企业倒闭的惩罚。

企业组织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只能就企业组织的使命,做数量、质量、快慢等具体任务和目标层面的努力,而不可能去改变企业组织自身的使命。

企业组织——尤其是企业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权力的本质是责任!企业是因承担责任而出现和存在的责任系统!假如企业组织最高管理者并不知道这些,那么,他就可能和创业中王先生一样的糊涂与危险——因为即可能造成没有具体岗位承担必须责任,而导致企业组织责任使命的缺失;也可能造成不承担责任的岗位出现,而导致企业里人浮于事、相互倾轧。在王先生随心所欲的设置部门和岗位时,他在事实上把企业当作了个人的私有物品,把企业组织当作了一个权利系统。如果王先生不能清楚的知道,企业犹如一艘航行于海上的船只,表面是他开着船,实际上也是船在带着他走,他本人也只是船上的一员——仅仅是最重要的一员而已,那他将因不尊重航行规律而触礁沉没。

“责权一致”的真相

我们一直试图阻止和避免企业组织成为一个权力系统,所以,百年企业管理史上,从来都是以“责权一致”为企业组织最基本的治理原则。

当我们说起“责权一致”——期望责任与权力一致时,我们似乎在说两个可以随意搭配的管理要素,它们之间似乎可以由着我们自由任意的配置。然而,当我们知道了企业组织的本质是一个责任系统,企业组织是因承担必须的责任而存在和发展,我们就知道了所谓“责权对等一致”的真相——权力只因承担责任的需要而出现;责任承担的需要才是权力出现的唯一原因。站在责任型企业组织的角度来看,不承担责任的职务(岗位),就是“多余的职务(岗位)”;不承担责任的权力,就是“多余的权力”。站在权力型企业组织的角度来看,只有权力而无责任的职务(岗位),就是“利益的职务(岗位)”;只有利益而无责任的权力,就是“利益的权力”。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被“责权一致”问题所困扰和纠缠的企业,其实质是一个权力型的组织以“权力分配责任”,而不是责任来确认权力。权力型的企业组织,总是期望以权力来分配责任、为权力配置责任的做法,来实现责权一致,这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非常笨拙的方法。因为组织系统的源头权力本身如果缺失了责任,就根本无法保证其权力行使的责任性与公正性,我们不能将希望寄托在权力的道德自我约束上。正确的实现“责权一致”的做法,是建立一个强大的责任型企业组织,从企业组织的本质和源头上,来实现责权的对等一致:企业组织是因承担责任而诞生,组织的部门、职务和岗位只因责任而出现,权力只因责任承担需要而被赋予。

这一切都归结于一个基本的认识,那就是企业组织的本质,是一个动态的责任运营系统。

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企业组织的责任,不会因职务或岗位人员的变化而转移和消失,而只能以代理、分工和分担等形式,存在于企业组织的职务或岗位上。

权力分担

在中国南方一个中型制造企业里,原三位创业元老深感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已经很难胜任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于是,这三位开明的创业者,决定聘请一位才能与品质俱佳的人才出任总经理一职,负责企业全面的经营管理,而自己退到“幕后”——只承担董事会的职责。这位新任总经理被授予了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计划、聘用人员以及对于人员的奖励和处分、相应的财务独立处理等等权力;同时,他也被“授予”了完成全年经营计划利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等具体的任务。

这是一个看起来似乎很完善的“责权一致”的做法:为了完成相应的任务责任,配置了相应的人财物的处置权力,同时,还有着监督和奖罚的约束激励机制。

但我们假设一种情况,即这位新任总经理如果经营失败,那么,是谁来承担失败责任的后果?是这位总经理吗?显然不是,因为他即无能力承担、也无法承担。

最终失败的责任后果,毫无疑问的是由三位创业元老承担!——经济利益的损失和成长倒退的代价,无法由这位总经理来承担。这位总经理只承担了与其权力不相称的、轻微的责任——被扣除奖励,然后解聘辞退。显然,这位总经理并没有能力承担起与其权力和利益相一致的“责任”。

在这里,我们必须正确理解“责任”的真实含义——责任的本质只意味着“承担”!如果某一个岗位责任所出现的责任后果,无法被岗位责任人承担起来时,这不是“不负责任”,而是“负不起责任”——责任只能由其责任的所有者承担或是能够承担起责任的责任人承担。在这个企业例子里,当三在位创业元老将企业的经营权授予了新聘总经理时,责任并没有被同时授予新聘总经理,而是依旧留在了三位创业元老的手上,因为当新聘总经理出现经营失败时,他并没有承担起失败的真实损失,新聘总经理的所谓责任,其实是“影子责任”,真正的责任——即只能被真实责任人承担起来的责任,即没有被授予,也没有被转移,而是以责任分工的组织构成等方式,形成了所谓的假转移。

正因为责任无法转移——即“责任”只能以“责任分工”的形式,具体的存在于组织的岗位上,因此,我们需要将责任的承担问题,提前至责任岗位的设置和与之适配的岗位人员能力的考核上。如果企业里某个责任被聘用人员承担时,万不可以认为由此万事大吉了,企业必须要明白:聘用人员的责任承担,是一种假象——当聘用人员没有承担起责任时,其责任并没有消失,而是被企业组织承担起来。所以,我们看到的三位创业元老,将“权力”转移到新聘总经理手上时,“责任”却并未随之转移;当新聘总经理没有承担起责任时,其责任并没有被新聘总经理承担去,而是由三位创业元老承担去了。

我们假设总经理经营失败——公司破产了,造成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了哪?这位总经理即没有足够的钱来负担这个责任,同时,他也没有任何的法律义务承担对等的经济损失,事实上的责任承担是企业的资本拥有者——这就是事实的真相:企业组织的责任即不可能被真正转移,也不会消失,当企业组织内部的权力不承担责任而由此造成责任的缺失时,企业组织本身将由此承担责任缺失的恶果;当企业组织自身不承担必须的责任时,也将会受到来自社会、法律或客户的惩罚。

“责任”与“责任承担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组织责任使命的分工,产生了具体的“责任”,它以岗位的形式存在于企业组织中,它是不能被转移和授予的;只有当一个具体的人,被配置在了岗位责任上,他才成了这个岗位的“责任承担者”。岗位责任承担者可以根据需要流动了转移,但岗位责任却不会随他而去。我们所以要认识责任的本质,就是需要把责任承担的思考放在最前面考虑,即当某个岗位被指定了责任人时,我们必须事先通过各种办法确认其能力——是否能够承担起其岗位责任的能力。

只有知道了“责、权”对等的真相,才可能知道“责、权、利”对等的真相。

“利”只面向责任,只激励那些承担起责任的人!如果不是这样,譬如当责权不对等时,“利”面向了权力、而不是责任,它不但失去了基本的公平,同时也会导致整个组织和组织里的个人,倾向于权力价值观。“利”的激励,即包括了物质激励、也包括了精神激励,而激励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让所有责任岗位上的责任人,都更好的承担起自己必须的责任来。因此,“责、权、利”对等的真相是——企业组织整体的责任使命,被设计成相应的、分工共同承担的组织结构和岗位;权力是因承担责任的需要而出现,责任并非一定需要配置权力,但权力必须承担责任;利益是面向责任的激励,当责权分离时,利益只能而且必须选择责任。

在前文中所说的焰火制造企业里,那个很可怜的安全管理员,只有重大而必须的责任,却没有相应的权力和利益——这里并不是说要给这位“安全管理员”

配置权力的问题,而是要责问:“安全管理员”为何承担了最严重的责任惩罚?

他是否能够承担起如此重大的责任?该如何其他能够承担起这个重要的岗位责任?在这个实际的案例企业里,这位安全管理员非常的“不幸”,因为他所在的企业并不是“责任企业组织”,他所在企业的薪酬激励制度,是面向行政管理权力:谁的行政职位最高,谁就是最高的薪酬获得者,依次类推,这位安全管理员比一线工人的行政地位还低,跟看大门的差不多,所以,他毫无安全责任意识,他认为即使自己上班睡觉,也对得起这份微薄的薪水了——这不是安全管理员的悲哀,而是企业组织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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