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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夏朝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第1页)

二、夏朝(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

夏朝,是中国古代的第一个朝代。根据文献记载和古代传说,随着中国原始氏族社会组织的逐渐解体,聚居在中原地区黄河中下游两岸的夏部族,通过与周围地区其他部族联盟的形式,首先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代王朝,史称夏。其统治时间约从公元前23或前22世纪至公元前17世纪,近五百年左右。夏代的世系,从夏禹建国到夏桀被商汤所灭。共传十四世,十七王。

夏宗神大禹

历史档案

时间:夏朝之前

地点:中华大地

人物:禹

禹是西周文献《诗》、《书》中的古代天神。相传商、周族人都居住生息在他所敷布的土地上。据《楚辞·天问》记载,禹和其父鲧均为神。鲧治水失败被刑后从腹中育出了禹,禹治水成功,娶涂山氏女,生子启。后来启代益为君主,建立了夏王朝,禹遂为夏宗神。《国语·周语下》则说因禹治水有功,上帝嘉奖他使有天下,并赐姓姒,称有夏氏,故《郑语》称之为“夏禹”。

在春秋文献中,禹的业绩除敷土、治水之外,又增加了划分九州的传说。战国文献中,禹还被崇奉为社神。而在儒、墨两家著述中,禹和尧、舜被推崇为古代实行禅让的三个圣王。儒家编《尧典》颂扬他们,并称禹为平水土的“伯禹”。后又将一篇地理名著加工成《禹贡》,作为记载他治水分州的经典。《墨子·兼爱》则宣扬他治水的盛业。还有人编造了他辛苦治水十余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事迹。禹遂成了从茫茫洪水中拯救人民的“大禹”,受舜禅位而为天子。

《天问》中和鲧、禹同时提到的另一个神是共工。“共工”和“鲧”可能是同一神名的分化,而共工(鲧)是姜姓族的宗神。姜姓族即羌族,亦即当时的西戎(其族自称羌、被称戎)。禹之为夏宗神,实际是由先为西戎的宗神来的,故曾称为“戎禹”。羌族九州之戎的一支,曾步其前辈黄帝族的前进路线,东进创造了夏文化,形成夏族。禹也由原来羌戎的宗神成为夏的宗神。夏族把自己的宗神宣扬为敷布土地、奠定山川的天神,商、周也都一致尊信。而羌戎的另一支四岳族为夏的姻亲氏族,曾协助过禹,它的宗神鲧(即共工)遂亦为夏族所尊奉。当二族宗神安放在同一祭坛时,因鲧的时间在禹前而排列在前,遂演化成父子关系,并附以动人的神话传了下来。作为历史人物的禹,可以这样理解:他是起自西北进入中原的夏族部落的一位杰出的首领。或者后来被神化为宗神;或者以他在本族中的威望作为本族原有宗神的化身出现,承用了宗神的名字。

历史词典:禹

奴隶制度的形成

历史档案

时间:先秦时期

地点:中原地区

人物:无

夏朝以后,中国进入奴隶制时期。奴隶是指先秦时期人身完全为主人(包括公家)所占有的服役者,通称“臣妾”。男为臣,女为妾(不包括与君主、贵族有臣属或婚姻关系的臣、妾)。又称“虏”、“仆”、“奴”、“隶”、”婢”、“臧获”、“僮”(亦作“童”)、“竖”、“奚”(一种女奴)等。大约在战国晚期,出现了“仆妾”、“奴妾”等与“臣妾”同义的名称。汉代,“奴婢”取代“臣妾”而成为奴隶的通称。虽然“奴”和“隶”这两种奴隶名称在先秦时代都已存在,“奴隶”一词却是在汉代之后的著作里才出现的。

奴隶的来源基本上来自下列四种:

第一,战俘、被掠取者、被征服者。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方国、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俘虏,如羌人、夷人等,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西周时期,杀人祭祀的现象大大减少,俘虏用作奴隶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西周前期的小盂鼎铭文所记的征伐某个方国的战争中,周人斩获了三千八百多个首级,还俘获万三千八十一人。

《左传》中关于春秋时期俘虏的记载很多。战国时战败国的青壮年大批战死,《尉缭子·武议》就指责用兵攻人者“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货财,臣妾人之子女”。时人亦常把奴隶称为“虏”。不过在战国时期,其他来源的奴隶急剧增加,俘虏作为奴隶来源的重要性不如过去突出。征服者对被征服的国家或部落的处理方法比较复杂。从西周春秋时代史料看,统治者往往使被征服者中原来有射御等作战技术的人充当在军事上为他们服役的“臣”、“仆”,使原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成为为他们耕种土地的“庸”;同时不仅允许这种臣、仆或庸有家庭,而且还让他们大批聚居在一起。而他们究竟是否应该看作奴隶,尚有待讨论。

第二,罪人及其家属。商以来,就有把一部分罪犯(通常是所犯之罪既不轻但又不够处死刑的人)以及犯死罪和其他较重之罪者的家属罚为官奴的制度。西周罪犯家属没为官奴者(或谓指盗贼罚为官奴的),男子成为司隶所掌管的罪隶,女子从事舂米等劳动。战国时,各国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须鬓的耐刑,去发的髡刑以及鲸、劓、刖、宫等肉刑)并被罚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国的刑徒有隶臣、隶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过去一般认为刑徒服役都有期限,因此有些人怀疑是否能把他们看作官奴。据近来有些学者的研究,隶臣妾等刑徒在汉文帝实施罪人“有年而免”之制前,是无限期服役的(但秦律提到的“更隶妾”可能只以一部分时间为公家服役,情况比较特殊)。无期限的刑徒无疑应该看作国家的奴隶。但春秋以前的罪奴,由于原来身份以及成为罪奴后的工作的不同,具体情况可以有很大差别。例如春秋时有些贵族因有罪而“降在皂隶”,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世守的职务,地位近于低级的吏,是否应该看作奴隶,也是有讨论余地的。

第三,被家长出卖的妻儿及自卖为奴者。自战国始,贫民或其他破产者出卖妻子、儿女为奴的现象大量出现。有时他们采取赘的方式,即以妻儿作为债务抵押,过期不能偿债就被债主收为奴隶,作为抵押的赘子如被债主家招为女婿,称为赘婿。战国时赘婿的地位极低,跟奴隶相似。自卖为奴的现象在战国时期也已存在。上述这些奴隶,基本上可以称作为债务奴隶。

第四,奴隶的子女。奴隶的子女在一般情况下仍是奴隶,即《汉书·陈胜传》所谓“人奴产子”。

此外,还有强抑、诱拐以至掠卖人为奴隶。

奴隶的转移方式主要有:

第一,赠赐。春秋以前,王、侯或其他大贵族赏赐臣下以奴隶比较常见。战国时,国家曾把奴隶赏赐给有功者。私人间也馈赠奴隶。秦简《法律答问》部分曾提到“妻媵臣妾”,即娘家陪嫁的奴隶。国家间有时也馈赠奴隶。如《左传》成公二年记鲁国赂入侵楚军以“执针、织纴”各一百人。

第二,买卖。西周时期的曶鼎铭有用马和丝等物赎回五个奴隶的记载,这还不能算真正的奴隶买卖。真正的奴隶买卖的出现大概不会早于春秋时期。战国之际,“卖仆妾售于闾巷者,良仆妾也”,反映出奴隶买卖已极其普遍。公家、私家之间也进行奴隶买卖。《国语·吴语》记越王勾践在伐吴前下令说,军士因不听命被斩者的妻儿要收为奴隶卖给私家。秦简《封诊式》的“告臣”爰书说,士伍甲由于其臣“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卖公,斩以为城旦,受价钱”。可见私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把奴隶卖给公家。

此外,如国家没收犯罪者的奴隶、私人用奴隶为官奴赎身、国家间或私家间掠夺奴隶、占有他人的逃亡奴隶等等,也有可能会使奴隶变换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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