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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工人(第1页)

雇佣工人

历史档案

时间:明清两代

地点:全国各地

人物:无

雇工人是指明清两代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雇工。

明制,庶民之家不得蓄养奴婢,但可蓄养雇工人,可以说雇工人是庶民之家的奴仆。其无主仆名分,地位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大明律规定,雇工人如违犯主令,家长有权杖其臀腿,如体罚致死,家长无罪。雇工人虽无主仆名分,但不与凡人等。雇工人殴家长未伤,则杖一百徒三年,比凡人刑重十三等。殴家长缌麻亲属未伤,杖八十,比凡人刑重六等。反之,家长缌麻亲属殴雇工人未伤,无罪。明律关于雇工人与家长及其有服亲属相犯的处刑规定,多处将雇工人比附为亲族中的子孙、卑幼。如谋杀家长或家长期亲致死,与子孙谋杀父母或年幼谋杀期亲尊长致死者同罪,首从皆凌迟;另一些规定则比子孙、卑幼侵犯父祖、尊长罪较轻,如雇工人殴家长大功亲罪比卑幼殴大功亲尊长罪处刑轻三等。与奴婢相比,雇工人侵犯家长,罪罚有与奴婢侵犯家长同者,也有较轻者,此即雇工人无主仆名分与奴婢有主仆名分的不同之处。

万历十六年(1588)明政府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请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据此可知,万历十六年后,雇工人包括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佣劳动者和士庶之家买进未久、不曾为之婚配的义男。

历史词典:雇工人

都察院

都察院

时间:1382年

地点:北京

人物:无

都察院是明朝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

吴元年(1367)亦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等官。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或云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二十八人。成祖时,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1425),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

宣德十年(1435)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称南京都察院。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都察院的职责是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党、作威福乱政者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以希进用者也在纠劾之列,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内外百司之奸邪,分属各道御史稽察。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诸军,提督学校,巡查盐务、茶马、漕运、关隘、屯田等事务,运印马;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奉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朝有大政,可以预议。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

历史词典: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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