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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能挣钱巧开支1(第1页)

第二部分能挣钱巧开支(1)

一、出纳工作的特点

出纳是管理货币资金支出与收入的一项工作,出即支出,纳即收入。从出纳角度看,管理货币资金主要包括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它货币资金。具体地说,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帐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货币作为交换的手段,任何经济活动都要通过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来完成。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职工工资的发放与费用的报销,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拨付与上缴等,这些活动都需要专职的岗位和人员去专门办理。这个岗位就是出纳岗位,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人就是出纳员。

出纳是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担负着现金收付、银行结算、货币资金的核算和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的保管等重要任务。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共同性质,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

(1)社会性。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活动,而这些活动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凭证如何填,出纳帐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很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

(3)政策性。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规都是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来,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的。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4)时间性。出纳工作具有根强的时间性,何时发放职工工资,何时核对银行对帐单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天都不能延误。因此,出纳员心里应有个时间表,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保证出纳工作质量。

二、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指的会计人员,都包括出纳员;现行的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列明出纳岗位是会计人员的一个岗位。

根据上述法规制度,出纳员的职责和权限是: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按照会计制度,填制和审核收付款凭证,并据此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3)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奖券等)、单位的重要权益凭据和贵重物品,代办本单位人员的有价证券。

(4)保管收付款和银行结算所需用的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银行帐户的预留印鉴,通常是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员名章。为防止舞弊,该财务公章不要由出纳员保管,应由财会主管或部门负责人掌握,做到帐户每笔款项的支付,都要经过两个人审查,共同负责)。

(5)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

根据《会计法》(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出纳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

出纳员认为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出纳员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法院、银行等部门人员来本单位了解检查出纳工作和帐务,要负责提供凭证、帐册、报表和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财会、税务咨询单位按规定接受委托执行查帐业务,均比照办理。

(7)出纳员调离本岗位、离职或请假较长时间的,要将经管的款项、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凭证、帐册、报表、公章、收据、支票和未了事项,向接办人移交清楚,办妥交接手续。

我们通常所说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一人不能同时兼做出纳和会计,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是指: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也就是说,出纳员可以兼做这些项目以外的会计工作,例如工资核算、成本计算、编制会计报表、综合分析等工作。

此外,出纳员还不应兼管材料物资、商品的采购或保管工作,以免涉嫌。

现金出纳日常工作量大且次数频繁的单位,应实行钱帐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就是一人管钱,一人管现金帐,管钱的人不管帐,管帐的人不管钱。

还可以把管钱分解为专管收款与专管付款两个岗位。

现金和银行结算两方面业务均很繁重的单位,有多个下属报帐单位(与本单位之间常有款项收支)的,应设置总出纳和分设管现金与管银行结算两个岗位,再视工作量实行钱帐分管。

三、出纳工作的组织

出纳工作的组织是指出纳机构与人员设置、出纳工作交接、出纳工作原则等。由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出纳工作的组织内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无论如何其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说,出纳工作的组织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出纳机构与人员设置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出纳机构与人员的设置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而是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来设定。各单位可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和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出纳工作的繁简程度来设置出纳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例,大型企业可在财务处下设出纳科,中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设出纳室,小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配备专职出纳员。出纳员设置也要以业务需要为原则,既要满足出纳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现象。一般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几种形式:

一人一岗:规模不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一人多岗: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小,可设兼职出纳员一名。

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如行政单位的办公室、后勤部门等)配备兼职出纳员一名。但兼职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岗多人: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设多名出纳员,如分设管理收付的出纳员和管帐的出纳员,或分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结算出纳员等。

□出纳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帐目不清、财务混乱。

出纳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到帐帐核对、帐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出纳帐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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