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第138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即中国对新股发行的决议是由股东大会作出,而非国外一般多由董事会作出。
②申请审批。《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因此,发行新股的公司,若不向社会公开募股就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向社会公开募股的则除了要向上述两机关中任意一个申请外,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准与发行新股。这些部门应按期作出决定。
③制作招股说明书。公司可参照募集设立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修订而制作招股说明书。一般应包话:招股原因,公司经营情况、拟发行新股的总领、份数、每股金额、发行期限、代收股款银行、承销机构等内容。
④公开招股和缴款。《公司法》第140条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要向社会公告有关文件资料,让公众对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情况有所了解,以吸引投资。新股的认购人在填写了认股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到承销机构缴纳所认购的新股的股款及领取股票。承销协议的签订及内容参见第三章"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的有关内容。
⑤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因此,变更登记和公告是新股发行的法定阶段,不可缺少。这里的变更登记,主要是指针对公司资本状况的变化。
(3)新股发行的价格
发行新股时,公司经营状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故《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但同时必须满足股票发行价格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131条对股票发行的价格有详细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新股发行的价格由公司自己决定,可按股份金额发行,也可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溢价发行,但不允许折价发行新股。而且,溢价发行新股的所得须依法定用途使用,即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挪作他用。
7.股份转让及其场所
流通性是股票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出换成钞票。卖出股票者,经过法定的手续后,就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份资本所有权转让给了受让人。股票交易因而出现且走向繁荣,在股份有限公司大量存在和股票大量发行的国家,逐步形成了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专业人士和从事股票交易服务的机构——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份的发行,股票的转让大多通过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同时《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只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才是合法的。
8.记名股的转让
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必须由原股票持有人盖章以背书的形式出让。背书是股票出让人在股票背面签字盖章的行为,为记名股票转让所必须。受让人随之在股票背面的受让人栏盖章,再由发行证券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则记名股票的转让就实现了。但西方国家的公司章程一般都规定,记名股票不得转让于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此外,在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前一定时间内股票不得转让。
中国对此在《公司法》第145条中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约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的转让,要经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后在股票上及股东名册中都要记载股票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为了方便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9.无记名股的转让
无记名股票因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定。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在现代证券市场上,这种转让一般是通过证券商(经纪人)在证券交易所发出指令,由电脑系统撮合成交的。无须持股人与受让人见面,转让效率比记名股票显然要高。
10.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票转让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往往对某些特定人像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的转让及股票受让人范围作必要限制。例如,规定公司正式成立前所认购的股份不得转让;公司不得形成公司自有股份;以实物出资的股份在一定期间内禁止转让等等。
中国公司法对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国家授机投资的机构转让所持股份及公司收购股份有以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148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这种转让或购买必须经过审批,具体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因此,对于股份发行的限制,公司法已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发起人、董事、监事和经理忠诚谨慎地为公司服务,把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结合在一起。公司资本的变化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巨大,因此需要特别规定,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并变更登记和公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的规定正是缘于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否则抵押没有效力。
11.上市公司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上市公司是其股票经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向社会公开、大量发行,因此对其经营情况,资本总额,股东人数,信誉及行政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以维护股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股票交易的顺利进行,巩固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秩序,防止和制止社会混乱,保护社会和公众的私益。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中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规定十分严格,对主管机关批文的获取,公司股本额度,近年连续的良好经营状况,持一定金额的股东人数要达到一定要求,合法进行业务活动,不弄虚作假欺骗社会公众等条件是必须具备的,即以上规定的条件,须全部同时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否则,其股票不能上市。这是因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操作及管理要求更高,更规范化,公司的影响面也更广泛,牵涉到的社会公众人数更多,所以条件就要严格,切实维护公众的权益,防止借股票上市诈骗钱财,保证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