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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1页)

第四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概述及管理机关

商标注册以后,还要进行使用的管理。这是我国商标法的必要步骤之一,商标注册集中在商标局统一办理,商标的使用管理则主要是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广义上的商标管理包括: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商标的使用者对商标的设计、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和商标纠纷的处理等项工作的管理。狭义上商标管理的概念,是指国家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而言。

商标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以及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商标印制的管理和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由于商标管理和企业管理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商标使用的管理,又可分为企业内部和主管机关的管理,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证。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加强商标的管理是商标使用和管理的中心环节。

国家、企业都应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应当看到,影响和干扰正常使用商标的外界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市场竞争,产、供、销的市场平衡,企业的关、停、并、转和他人的侵权行为等等,都会使商标使用脱离法制轨道,造成对国家和企业利益的损害。只有正确使用商标,才能使商标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并发挥商标的作用。所以国家、企业都应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让商标法得以贯彻实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体制得以完善。

商标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商标事宜的部门。由于商标权和专利权都属于工业产权,因而在许多国家中往往把商标的管理机关和专利的管理机关统一起来,确定为一个管理机关,如美国设有专利商标局统管商标专利工作,法国设有工业产权局统管专利商标工作。而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该局下设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我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而且在《商标法》中还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专门规定。按上述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原则上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制度。由于各级管理部门的分工不同,因而他们担负各种不同的职责。商标局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注册商标的申请、审查和核准商标注册;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往销和续展工作;对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并可撤销违法商标;研究、指导全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指导企业正确地使用商标;对商标印刷进行管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和其他商标违法案件进行处理。

二、注册商标的管理

对注册商标的管理是围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来进行的。商标注册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这个权利就该相应地承担一定的义务,否则商标专用权就有可能丧失。《商标法》对使用商标作了如下规定,以指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正当地使用。

1。检查注册商标是否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或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自行转让商标,或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如“大前门”香烟总是灰色包装纸上印有前门楼图形,字体也一直不变;“白玉”牙膏总是白底正楷红字,而不是红、黄、绿底或改变字体。如果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的,则须根据商标法中第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

但是,商标内容发生某些变化有时是难免的。如有变化应按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再加以改动,使其合法化。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拥有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它的内容是经过审查、核准、公告后批准注册的。其中使用商标(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的内容必须稳定,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保持与核准注册商标的高度一致。如果擅自随便改动而出了问题,法律不给予任何保护,否则商标注册也就无任何意义了。商标注册人是权利的主体,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对保护商标是不利的,而且不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联系和管理。从法律角度上,权利主体自行改变,就会失去享有的权利,所以,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要使商标权中的转让产生法律效力,务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可自行转让。因为商标专用权是依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具体细则本书第四章已有专门论述,在此不予重述。这种权利的转让被法定批准后,被转让者便拥有原转让人享有的各种权利。

注册商标的长期(我国以三年为限)搁置,不但不会产生价值,还影响他人的使用,在法律上称之为不作为状况。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无疑是不能被容忍的,法律上也是严令禁止的。世界上各国商标法对这种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都有撤销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请商标注册人限期三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的正常理由。越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则撤销该注册商标。

2。检查是否按规定标明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从法律意义来说,具有原则区别。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享有商标专有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权。反之,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则不享有这个权利。

例如,甲胶鞋厂在球鞋上使用“乘风”未注册商标,每年生产各种球鞋20多万双,销售9个省、市。该厂制造了10多套模具,价值数万元,还印制了带有“乘风”商标的包装盒50多万支。因与乙运动鞋厂在球鞋上使用的“顺风”注册商标图形相同,构成侵权行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乙运动鞋厂的控告,经调查属实,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的规定,责令甲胶鞋厂立即停止“乘风”牌球鞋的生产和销售,消除商品上的商标,收缴了带有商标的模具、包装,赔偿被侵犯人5万多元的经济损失,并处以3千元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区别在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商标不但没有专用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随时有可能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而被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从另一种角度,注册商标可以增加商品的可信度,使消费者感到放心、可靠,从而有利于商品的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进一步规定了注册标记使用方式,即在商品上不便标明注册标记的,应当在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它附着物上标明。

标记,如有这种欺骗性行为,商标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处理。

3。禁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商标法》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企业生产者也应当尽力维护本商标的信誉。例如,某省某市东风酒厂注册了“东风”牌商标,用于65度曲酒上,商标上标明65度和高梁制造的说明。后因高梁米缺乏,用白薯干代替。群众反映酒味不正,浓度不够,并向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东风酒厂申请“东风”牌商标时质量表上所填的浓度(65度)和使用的原料(高梁米),而实际用了白薯干,降低了酒的浓度,以此认为其侵犯了消费者利益。这种行为属于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对东风酒厂实行罚款3000元,并责令东风酒厂在一周内改正,并且在接到罚款通知15天内如果不服向该市W区人民法院起诉。东风酒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是,该厂由于一时高梁米原料用完,又买不到,为了生产临时用白薯干代替,因而浓度较差。同时在接到工商部门处分书时,已开始用高梁米原料生产,产品质量已达到原有标准,不合格的“东风”牌仅生产了3天,数量也不大。

W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调查核实了事实,确认酒厂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而做出如下判决:(1)责令检讨,对库存的用白薯干作原料制造的“东风”牌曲酒应贴上二等品字样,按质定价。对已出厂的在商业部门的“东风”牌曲酒,应按生产日期也贴上二等品字样,按质定价出售。

(2)用白薯干制作的“东风”牌曲酒,只是浓度质量差,无毒仍可食用,但对入口的食物,除了价格上按质论价外,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要从严掌握,应予以经济制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判处罚款1500元,东风酒厂表示不上诉,立即执行了判决。

4、使用商标的商品必须在注册商标所核定的范围之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用在核定的商品上才有法律效力,超出了指定商品的范围就不再具有专用权了,所以《商标法》第1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其目的就在于使商标经常保持与核定商品范围一致,否则商标使用就会发生混乱,其商标专用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如发现不一样的情况,商标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例如,某企业注册商标指定的商品是“面粉”,而该企业却把面粉的注册商标用在该企业生产的罐头上,并标明“注册商标”

字样。面粉和罐头不属于同类产品,企业这样做自然是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从而受到通报和被处以1000元罚款。

5。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商标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是与商标转让有本质的区别。现在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有些企业就将商标交给其在国内或设在世界各地的支机构使用,或将商标许可给其他国家的企业使用,这可以扩大名牌商标的使用范围,充分发挥所拥有的名牌商标的作用,获取更多的利润。但是使用许可中所得到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的所有权仍在许可人手里,而不象转让把商标的所有权都转移给他人,转让后原商标所有人丧失对转让商标的所有权利。

许可使用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使用的期限不应超过注册商标的有限期限,若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则在许可人续展之后才能使用,而许可人也有续展的义务,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一样,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变更了的注册商标就不具有专用权了,自然不能授权他人使用;使用商标的商品应是注册商标核定的范围之内,商标专用权以核定的商品为限;被许可人不得将商标让第三者使用,即所谓的“再许可”;被许可人不得以许可人名义使用商标,被许可人要标明真实的厂名、厂址,要对消费者负责;许可人必须监督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质量,如果质量出现问题许可人首先负责。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许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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