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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4页)

而信息反馈工作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工作手段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如做好信息记录、统计工作定期汇总,编发简报,才能进行信息反馈。例如,沪产电视机开始生产时,由于基础较差,问题较多,群众讽刺为“多瑙河之波”、“黎明前的黑暗”、“看不见的战线”、“今天我休息”,尖锐形象地批评了沪产电视机的质量问题。

为了督促企业维护商标信誉和提高产品质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选择销售量大,专业性强的25家电视商店,组成“沪产电视机质量信息反馈网”,开展质量信息反馈工作。30年来,信息反馈网统计了沪产电视机2万4千多台,其中有故障的坏机1千3百多台,使工厂得到有的商店柜面开箱失效的信息。由于这种信息,比较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各厂产品质量的实际情况,为工厂质量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所以工厂及主管部门十分重视。他们充分运用市场信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对整机使用的元器件反馈,对整机进行高温老化,低温检验和进行MTBF(可靠性)试验以及振动、潮湿、跌落、电光声测试;整机出厂实际收看;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等等,使沪产电视机质量有了显著提高。据统计,商店一次开箱合格率从1978年的78。6%提高到1983年的98。3%;可靠性平均小时从1978年的1220小时提高到了3千到5千小时。早期返修率从1978年的2O%下降到1%。现在沪产电视机中涌现了“飞跃”、“金星”、“凯歌”等名牌,它不仅在国内享有盛誉,而且在国际上也有很强的竞争力。

商标的使用是从商标制作开始的,对商标印制的管理是整个商标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商标的印制工作加强管理,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是保障商标法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把好印制关对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防止商标侵权、假冒具有重大意义。

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对印制商标实行了“定点印刷”的管理制度,即由工商局核定一部分印刷企业来印制商标,其他任何未经认定的企业一律不准印刷商标。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制定了《商标印刷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来的《规定》作了修改,确定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指导思想。《暂行办法》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定点印刷”制度,实行企业凭《商标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开《注册商标印刷证明》或《未注册商标印刷委托书》,到印制企业印制商标的办法。

为避免假冒商标和侵犯商标专用权,必须加强对商标印制控制管理,否则就给假冒商标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投机分子有隙可乘。如沈邱县查获的假冒商标案件中,发现假冒商标的出现无不与一些印刷企业为生产冒牌产品企业非法印刷假商标标识有关,该具有19家工厂私印注册商标标识,范营乡印刷厂非法印刷壮丹、大重九、三七、前门、团结等假烟盒及假茅台酒标识等八种;山东惠民县城关镇综合门市部私印济南百马山鲜啤酒20000张,然后将进价0。24元的散装啤酒改成瓶装,贴上“济南百马山鲜啤酒”商标,以每瓶六角七分的高价出售,用来牟取高利。诸如此类案件还很多,以此可看出印制商标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根据1993年7月15日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印刷问题作的规定,细则第3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刷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对违反此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第43条规定处理。如某衬衫厂和某进出口公司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某塑料包装品厂销售他们印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的违法行为。经工商部门调查,某塑料包装制品厂利用为他人印制商标塑料袋之便,擅自销售八个注册商标的塑料袋,以进行违法牟利。

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买卖商标标记的行为,并通报行业和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商标印制的管理,1990年8月8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修改发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标标识实行定点印刷。

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应证明;印制注册商标,须出示《商标注册证》;废次商标统一销毁。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M省V市有四人搞一个合作组织,专门冲(手)表面,在手表面上冲上“上海牌”手表商标标识,每只表冲“上海”两个字收费1角,一共冲了2万只表面。这四个人是接受了Y贸易行委托的。Y贸易行再装配冒牌“上海”手表出售,这种假冒商标的行为愈演愈烈,这种冒牌上海表仅在V市国营百货商店就有9000只。W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根据《商标法》第38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给予制裁。

工商局决定,对冲表面的四个人,没收工具,罚款2000元(即全部冲字的加工费),对Y贸易行,没收冒牌上海表1万只(库存),罚款5000元。

百货商店的9000只冒牌手表,因进货时不知是冒牌,责令赔礼道歉,并将表退回Y贸易行。Y贸易行返回百货商店货款。这9000只退回的冒牌上海表,由Y贸易行除去商标标识,按定价出售。

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后,Y贸易行表示服从处罚,而冲表面的4个人合作组织却不服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罚,向V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

(1)加工“上海牌”手表表面是Y贸易行指明要的,冒牌的责任不在加工人;

(2)冲2万只表面,加工费总共2000元,全部作罚款,处理太重;(3)冲字工具要求发还。

S区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4人合作组织把“上海牌”表字体冲在表面上冒牌,对这种行为的后果四个人是清楚的。它不是冲一般的字,上海牌手表是国内名牌,作为修理手表的人不可能不知道。为牟取加工费而制造冒牌表面,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Y贸易行委托加工应当拒绝,而不应当承担。罚款2000元的根据是收取的冒牌加工费,并不为重。没收加工工具是为了避免今后再搞冒牌加工。因而S区人民法院维持了V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分决定。

《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查处冒牌商标的案件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一些名牌商标被人仿冒,除了某些企业或某些贩子、投机倒把分子故意侵权以外,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在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和商标标识管理上有漏洞造成的。如为上海两家自行车厂加工制作商标标识的标准件五厂,由于管理不严,标牌被职工偷窃,非法卖给外地社队企业。

为严格地执法,切实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企业正当经营,国家经济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分重视这种情况,于1985年7月2日发出通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商标标识作出了规定。凡是企业对注册商标所需要的商标标识应该自行使用,不能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将自己的残次商标标识出售给他人,就是商标印制单位的残次产品也必须彻底销毁,不得擅自出售。这是从维护国家信誉和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出发的。如果企业不遵守规定而违反者,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通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如重庆市手表厂等单位非法销售废次商标标识,涉及五个省,影响极大。

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庆市手表一厂、手表壳二厂、一厂等6个单位,从1984年1月1日到1985年8月的销售情况进行了检查。这六个单位共销售载有“山城”、“山花”、“宝律”等商标标识的零件及其他废次手表零部件638万件,销售金额92万多元,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收其非法收入46万元,并罚款1500元。

六、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管理

对出口商品使用商标的管理,总的说,用一般使用的商标的管理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出口商品商标直接关系到我国商品在国际市上的竞争能力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对出口商品的商标的管理具有特殊性。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商品商标的广泛使用,需要重视和加强出口商品的商标的管理工作。

按照我国商标法和对外贸易的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即在国家授权的出口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协调和具体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和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配合进行管理。它们分工负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主要负责监督本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督促各出口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政策和法规,协调本地区各出口单位之间及其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关系,注意商品质量监督。

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包括:出口商品商标的统一管理,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情况管理,对于多家共同商标的管理,对于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情况管理等。

在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申请被驳回,应视情况予以过问。申请单位也要将外国核驳理由抄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如发现外国核驳不妥,可以研究对策,进行交涉,请求复审。经外国核准注册的,应按规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对于需要多家共同生产一种产品,共同使用共同商标的,1980年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外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出口商品的商标都可以向外国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一个企业的产品不能满足国外市场需要,为了扩大出口,外贸部门需要组织多家生产时,可允许许多家共同使用一个商标。

如果该商标是以工业企业注册的,有关外贸部门要征得有关注册企业的同意,工贸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如果出口商品多家共用一个商标,必须保证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各家产品的质量一致。

在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上的管理仍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集中宣传,集中使用,创立名牌。已获准在商品销地注册的商标,应积极通过各种媒介和宣传方式大力宣传,使之成为销售地妇孺皆知的新产品,奠立创名牌的基础。

(2)提高质量,培养名牌,维护信誉。过去我国有许多出口商品以物美、优质、价廉在国际享有盛名,其商标家喻户晓而成为名牌。但不注意保持产品质量,而使费尽千辛万苦而树起的名牌毁于一旦。所以不但要创名牌而且要维护信誉。

(3)提高警惕,防止冒牌。外商假冒我国的商标不仅扰乱了市场,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了我国商业的威信。如:我国的“蝴蝶”牌缝纫机,畅销于东南亚各国和香港地区,并在有些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但是,一些非法外商竟然假冒我国“蝴蝶”牌缝纫机,给我国经济上、信誉上造成很大的损失。对这种侵权行为,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向该国法院提出控诉,使之得以制止,挽回了一定的损失。所以对侵权行为不可姑息养好,应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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