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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拟余论 黄六鸿(第1页)

问拟余论黄六鸿

【原文】

凡拟人之罪,最贵原情。事有关于纲常名教,或强盗叛逆、为法之所不容贷者,是其犯罪本情,原与人以无可贷。而我因而入之,则彼虽遭显殛,于我可无憾也。如妇人与人通奸、谋死亲夫,通奸既有罪矣,又因奸而谋死其夫,拟以极刑,非云过也。若夫因贫故,令妻与人接,以利其财;及后或生嫌妒,禁革往来,而妻已情**难禁,遂萌谋杀之心,以图永好,则前此纵之者果谁为乎?谋杀之心,适所自取;若妻依本律,何以处瞒夫奸杀之妇乎?如杀人者死,固无可议矣。如孝子为亲报仇,或报之数日之间,或报之数年之后。虽久暂有间,必其事势有不可卒图者,故宁隐忍而须之,处心积虑,良亦苦矣。在孝子原无求生之心,若律以平人无擅杀之条,则伊父亦无应死之法。杀仇正所以偿之耳,而又并死其子,则是父之仇终不必报耶。此事关纲常伦纪,而情有可原者也。

又如强盗行劫,不分得财与未得财皆斩,亦律之无可议矣。然有贫民为饥寒所迫,乡愚为匪类所引,计所得之赃,不过数衣数金,而遽令骈颈就戮,不亦惨乎?又如僻远州县,偶有一、二狂徒惑诱愚民,始而诓骗钱财,继则剽劫乡村。有司捕获渠魁,余党自散,严饬地方倍加巡警可也。若辄以反寇申报,发兵剿洗,不惟百姓受其骚扰,无辜受其株连,即此辈之同就狝薙者,岂真有狐鸣篝火之罪乎?此又事涉强盗、叛逆,而情有可原者也。

诸如此类,指不胜屈。《书》云:“罪疑惟轻,功疑惟重”;又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要皆从圣贤不忍人之心,每事作出人罪之想。苟有一线可宽,即从此处引而生之。若谓彼自所犯,于我何与;或据狱以谳,何能求宽,是则人在焚溺,号呼望救,而我方立而视其死,谅非仁人君子所忍出也。若词奉上批或承审大案,但我认理既真,比拟确当,不妨具由详请。上或再驳,仍造原拟,并附以禀函,备言所以宜宽之情,与仰体上台、慎狱好生之意,似亦同具恻隐者所乐闻。即或不从,仍应字句包含,为将来矜疑之地。不可因而拂意,遂竟改谳,致负造浮图初念耳。

【译文】

凡判决犯罪,最重要的是查清动机。凡是有关纲常名教,或强盗叛逆,为法律所不容宽贷的,这些犯罪动机原来就无法宽贷。如果我判得过重,罪犯即使被处死,我也没有什么可以遗憾的。例如妇人与别人通奸,害死自己的丈夫。通奸已经有罪了,又因通奸而害死丈夫,处以极刑,并不过分。如果丈夫因为贫穷,令妻子卖**,以谋取钱财;后来因为妒忌而禁止他们来往,但妻子已经情欲难忍,就产生了谋杀的意图,以维持与奸夫的关系。那么究竟是谁纵容她的呢?遭到谋杀,恰恰是自作自受。如果将妻子按律条处理,那么如何惩罚瞒夫奸杀的妇人?如果杀人偿命,也就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了。又如孝子为父母报仇,或者在几天之内完成,或者在几年之后才实施。虽然时间长短有不同,但其态势必定有不可立即进行的原因,所以宁可隐蔽忍耐而等待,他们处心积虑,用心也够良苦的了。对孝子来说,并没有求生的意图。如果运用法律上不得擅自杀人的规定,那么孝子的父亲难道就可以被杀死吗?杀了仇人正是为了报仇,如果儿子也与父亲一样死了,那么父亲的仇终究不必报了吧。这是涉及纲常伦理而可以赦免的情节了。

又如强盗抢劫,不论是否抢到财物,都处以斩刑,这也是没有什么可以议论的律条。然而,有的是贫民为饥寒所迫,有的是乡间愚人为土匪所诱,计算所得到的赃物,不过是数件衣服、数两金银。因此而让他们引颈就戮,不也太残酷了吗?又如偏僻的州县,偶然有一二个狂徒诱导愚民起先骗取钱财,然后劫掠乡村。官府捕获其首领,余党自然散去。因此,可以严令地方上加强警戒防范。如果动不动就以造反上报,发兵清剿,不但百姓遭受骚扰,无辜受到株连,就是这些人中间被处死者,难道就一定是犯有死罪的吗?这又是涉及强盗、叛逆而有可以从宽的情节的了。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尚书·大禹谟》说:“罪行可疑的就从轻发落,功劳可疑的就从重赏赐。”又说:“宁可放走了犯罪的人也不可判重。”这些都根据圣贤不忍之心,每个案子都将重罪轻判或将有罪判为无罪。只要有一点机会就从宽,就是据此引中出来的。倘若说那是他自己犯罪,与我何干;或者说是根据案情审讯,不能从宽,那么有人落入水火之中号呼,盼望旁人去救援,我却站在那里而看着他死。这不是仁人君子忍心干的啊。如果判决要经过上司批准,或者接受上司委托审理大案,只要我认真执行上面这个原则,判刑恰当,不妨将案卷呈上;上司如果驳回,我仍然按照原来的判决,并附以信函,详细说明为什么要从宽,以及体察上司慎狱好生的意思,这可能也是同样怀有恻隐之心的人所乐于接受的吧。即使上司不听,我也应该在判决书的字里行间留有余地,以便将来从宽。不可因此而与上司顶撞,以至被上司改判,违反了造塔度生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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