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奸杀子
【原文】
余任孝义县时,代介休验讯盗毙一案。虽勘得死者所居偏院,墙临街道,墙外有贼支脚门一扇,往来墙头有踪迹。但死者尸在屋内坑上,伤只胁下一小刀,屋中物件一无所失。查死者妻,年十六,色亦不陋。讯其夫,日混食于赌场,非半月不归家。其同居有两少年,皆鳏居,素不相避。死者有母,年五十余,住在正院耳房。是夜贼来时,少妇在其母屋中,虽闻其夫与贼闹,未敢趋救。其夫实毙于院中,扶归屋内。而屋内外无血一滴,称已扫擦去。
余察情状,供词皆不确。因尸场讯供不密,故带回介休县署,专讯少妇。讯出奸杀凶犯姓名,而奸情竟不出自少妇。乃凶犯先与死者母通,后诱死者为娈童,既复欲与死者妻奸,死者力拒之,少妇亦不容其私诱。该犯恨,遂与死者母相商致死其子,以便娶其媳,代养其老。故装点此盗情,掩人耳目。然老妇只此一子,且年已逾五旬,乃竟忍从奸夫所欲,出此使人骇异之案。然则案得真情,岂易言哉?
【译文】
我在任孝义县令时,曾代介休县查验审讯因盗致死的一个案子。虽然查得死者所居住的偏院,有堵墙近临街道,墙外有盗贼用来支脚的一扇门。往来经过的墙头上有脚踩的痕迹,但死者尸体躺在屋内炕上,伤口只有胁下中的一小刀,屋中的东西一样也没有少。再查死者的妻子,年纪才十六岁,姿色不算差。问她丈夫的情况,则回答说丈夫整天混吃在赌场,不到半个月不会回来。住在一起的有两个年轻人,都是丧妻鳏居的,向来不回避。死者有个母亲,已经五十多岁了,住在正院侧边小房中。那夜盗贼来的时候,死者妻子正在他母亲屋里,虽然听到她丈夫与盗贼打斗,但不敢前去搭救。她丈夫其实是死在院里,后来扶回屋里。但我看屋内外没一滴血,她们说血迹已扫过擦掉了。
我查看这案子的情状,觉得她们的供词都不准确。因在事发现场审讯和交代都不隐秘,所以我把她们带回介休县官署,专门讯问少妇一人。这才问出奸杀凶犯姓名,而奸情竟然并不出自少妇。原来凶犯先与死者母亲私通,后来又引诱死者做被他玩弄的娈童,还要与死者妻子发生奸情,死者坚决不同意,少妇也不让他勾引。凶犯怀恨在心,就与死者母亲商量要杀死她儿子,然后娶了她媳妇,将来代她儿子为她养老。所以装出这偷盗情状,用来掩人耳目。但老妇只有这一个儿子,自己也已年过五十,居然顺从奸夫的欲望,犯出这样叫人惊骇不已的案子。而要查明这种案子的实情,难道是说说那么容易的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