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的过程中,经过自己努力的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遇上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他就可以利用债务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去争取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所拥
有的特殊关系,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
这时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一般不应当推辞或拒绝讨债人的要求,因为在主管部门所负有的对债务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的职能中,就包括了监督债务人(企业)按时履行合同,比如用工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信贷合同等内容。也就是说,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拥有监督、促使债务人按期偿还各种债务的权利,尽管主管机关一般从道理上讲不应拒绝讨债人或债权人的要求,但由于债务人和主管部门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在实际当中主管部门往往可能表现出不愿意帮助债权人(或讨债人)实现其债权。所以讨债人(或债权人)应当做好债务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想使讨债人利用行政手段达到目的,如何使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愿意帮助讨债人,乐意为讨债人做工作是相当关键的一个关键。只有一种情况下讨债人不需要对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多做工作可获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那就是讨债人和债务人都属同一个行业,一个系统,都由一个政府业务机关主管。
需要提醒的是,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也就是说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命令或裁决债务人必袒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或者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债务人讲信誉,守合同,尽快履行到期的债务合同。
3.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以外,都必须由国家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这一规定,使国家银行对企业的经济往来具有结算管理的职能。
根据国家银行所具有的结算管理职能,讨债人或债权人如果经过自己的努力仍不能同债务人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不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即可向国家申请帮助,通过与债务人有信贷关系的银行帮助向债务人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对银行帮助讨债人催讨债务的行为视若无睹,置之不理,对银行的劝解、说服置若罔闻,仍然固执己见,坚持无故拖欠债务,这时,银行即有权进行扣款,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满足债权人的需要。
我国法律还规定国家银行具有协助执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所具有的协助执行职能主要是指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国家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仲裁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一方仍然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过有关的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判决书,从债务人在银行的账户里强行扣款或者拨款以偿付债务人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讨债人懂得以上两点,对他顺利地完成讨债任务很有帮助。因为可以说在我国企业不分大小,很少有不和银行打交道的。所以,讨债人通过银行的帮助实现其讨债目的多数情况不失为有效的手段。
另外我国有关信贷政策还规定,信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计划择优原则。即在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按照国家计划择优放贷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那么经营状况好、信用好、按期履行经济合同的企业就可能从银行获得较多的贷款支持。反之,企业就得不到银行的支持。讨债人如果了解了这一原则,并能够争取
得到银行的支持,通过银行这个渠道帮助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是很管用的一招讨债技巧。
俗话说,不怕县官就怕现管。银行能够管得住债务企业。所以银行的督促对债务人欠债的态度,尽快偿还债务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4.运用经济抗衡
讨债中所谓经济抗衡手段是指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根据双务合同(即合同双方互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同时履行的原则,针锋相对地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办法。
现实经济往来中的合同,多数都是双务合同,即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债务人同时也是债权人,比如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你欠我物,我欠你钱,彼此互相欠债。如果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时间,针锋相对地进行抗衡,直到对方遵照合同规定先行给付为止。
这种利用经济抗衡讨债的办法有些讨债人称之为“自动电话”原则。大家都知道,不塞硬币进去,你就不能使用自动电话。因此,人们从来都不会打自动电话而不付钱。将此原则推而广之,用在讨债上,也就可以迫使债务人改变态度,放弃故意拖欠债务或赖债的打算,及时履行债务。
比如,某企业向某商场租用柜台,签订租赁合同之时讲好承租人必须按月交纳租金给出租人,结果柜台经营人员却连续几个月不向商场交纳租金,最后商场决定中止同某企业的租赁合同。第三天,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即带着租金找到商场,还了钱不说,还赔礼道歉半天。
有一点要特别提醒一下讨债人,那就是在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务时要特别注意掌握好分寸。
一般说来,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追讨债务只限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即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之中,说得明白点,只限于同一债务合同之中,并且这样的债务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比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比如某钢铁公司曾以其自销钢材产品的一部分与某电冰箱厂签订互易合同,电冰箱厂向钢铁公司供应规定数量的电冰箱,那么钢铁公司即供应相应数量的钢材。电冰箱厂在交付电冰箱之后即享有获得钢材的权利,钢铁公司在得到电冰箱之后也就负有向电冰箱厂提供钢材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那么另一方则可以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与之对抗。如果本合同规定电冰箱厂应当先行供应电冰箱,然后钢铁公司再向电冰箱厂供应钢材。如果电冰箱厂不先供应冰箱,则钢铁公司完全有权不供应电冰箱厂钢材。直到冰箱厂供应冰箱时,方才供应钢材。
5.运用中断合作关系方式
随着我国札会化大生产的程度越来越高,生产的社会化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任何一个生产厂家,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都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必须在与其他的生产厂家、其他的经济买体的相互协作中得以生存和发展。
而且,社会的商品经济越发达,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生产厂家,各个经济实体,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程度就越强,以致整个社会的物质的乃至于精神的生产、供应、运输销售已经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循环系统,哪一环都不能少,哪一环都不能出现重大失误,否则就将严重影响其他环节。
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互相协作、互相制约,根据这一特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就可以利用中断协作关系而迫使违约不履行债务的一方尽早清偿债务,从而使讨债人“跪着讨
债”的被动局面有所改变。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如果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那么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断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在双方达成有短缺物资长期协作的协议时,讨债人用其他办法解决不了的债务问题,用此办法会显得比较“灵验”。
需要提醒的是,运用中断协作关系的手段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一定要掌握好法律界限,就如同运用经济抗衡手段讨债一样,稍不注意,债权人或讨债人便反被债务人迫讨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特别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签有合同,更应当慎重看待。
6.“输血”扶植方式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是在有能力履行债务合同的情况下想要存心拖欠债务或者有意赖债。他们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说欠债不还的,确实是因为客观或主观原因,造成债务人一时或者资金短缺或者是生产困难而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比如债务人遇上预料之外且人力无法相抗的自然灾变,或者因国家计划的变化、产业政策的变化、物价政策的变化而引起的市场行情的突变或者债务人自己生产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等,都会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都会影响债务人的经济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讨债人可以对债务人实行“输血”的办法,即对债务人进行经济或者其他方面的资助,使债务人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血液。从而扶植债务人恢复生产并发展其经营活动,取得利润,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其实,这是债权人的一种权衡以后的决策,如果债权人要求其破产清偿,那么很可能在债务上的债务清偿过程中,还没还清银行的债务就没钱了。因为按我国经济法规定,企业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