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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涉及港澳台也应依法别胡来(第1页)

离婚涉及港澳台也应依法别胡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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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香港和澳门都回归了祖国,因此,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在香港、澳门离婚,可适用当地的法律。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其效力。

如果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要求在内地离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原来在内地结婚,后来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因为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要求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办理。

根据1998年12月10日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应当明确申请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第三,审查和发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离婚登记:一是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二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三是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四是一方或者双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过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且发给离婚证件。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是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而不给办理离婚登记的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了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按照现行婚姻法的离婚规定处理。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第三者毁人家庭处理应依法进行

有些家庭的破碎、夫妻的离婚,是由第三者的插足造成的。因此,第三者即使不是罪魁祸首,也是十恶不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者因为重婚或者同居等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到其他司法机关去检举、控告,要求追究第三者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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