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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到法院符合条件才立案(第1页)

诉讼离婚到法院符合条件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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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离婚与到医院挂号治病不一样。有了病,可以到任何地方的任何医院去挂号、治疗,但到法院起诉离婚可就不同了。各级法院受理什么样的案件,法律有明确规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不能选择法院,因此,首先应当明确该起案件归哪个法院管辖,这是法院是否立案的首要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县、区基层法院管辖。而县、区法院又下设一些法庭,这些法庭代表着基层法院,它所做出的裁判,就是基层法院做出的裁判。所以当事人离婚,可以到附近的法庭去起诉。附近没有法庭的,到当地的县、区法院起诉。例如生活在沈阳市铁西区的居民,如果到法院去打离婚官司,只能去沈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而不允许到沈阳市的和平区、大东区或者是沈阳市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等别的法院去起诉。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当事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一般都在基层法院辖区内,该地的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比较方便,也会使离婚案件得到及时审理。

如遇特殊情况咋办?例如夫妻双方要离婚,可是其中的一方恰好是当地基层法院民事庭的审判员,此案就归他管,或者是归他的同事管,或者是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是该法院的主要领导人等等。如遇这种情况,有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或者是高级领导人要离婚,是不是也要到当地法院下属的法庭去起诉呢?对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和第37条第1款有明确规定,即:如果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由中级法院管辖。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来。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可以由中级法院来指定别的基层法院审理。当然,中级法院也有权审理基层法院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是由中级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审理,必须有充分理由。

离婚案件由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夫妻分居,一方在甲地居住一年以上,另一方在乙地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比较主动,为了避免出现缺席情况,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情况下审理此案,也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起诉权,减少被告因为应诉而造成的人力、财力上的损失。

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4)对于被监禁的人(包括已经被逮捕、被拘留的未决犯和正在监狱或者是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服刑的)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非文职军人的流动性比较大,地址经常变动,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应该是非文职军人,对不授军衔的文职军人不适用。(6)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夫妻常年在外打工、游医、四处飘**,没有固定的经常居住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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