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标准只一个就看感情破没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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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什么判决准许离婚或者不准许离婚呢,对这个问题,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二是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许离婚。这里的“调解无效”,不是感情确已破裂的标识,因此也就不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要做出离婚判决,其标准只能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那么,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对此,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做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因为重婚或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而提出离婚的,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事实上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应据此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法院可以依照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要重点考虑和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偶尔发生的婚外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是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所谓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捆绑、限制自由、侮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虐待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打骂、伤害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不给饮食、患病不给治疗等。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批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与此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调解和好,不予离婚;如果经过教育仍然不改,另一方又不肯谅解,离婚态度坚决,可据此判断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为感情不和,分居2年以上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不能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明显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应当注意:如果夫妻分居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婚后没有住房,或者是因为工作等其他原因而两地生活,不能以此来断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分居2年,不是离婚的绝对条件。不是说只要分居2年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一定准许离婚。如果虽然分居2年,但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法院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同、在经济方面经常产生纠纷等等。还有一方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关系,经有关当事人申请,依法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应当准许离婚。
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而且难以治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一方坚持离婚,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还有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关于这一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的。如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死缓,都属于长期徒刑。这些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往往因为配偶的犯罪行为而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生活上陷入困境。对此配偶提出离婚的,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另外,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没有被判处长期徒刑,但是,由于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如强奸犯罪、侮辱妇女犯罪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过调解无效,可以准许离婚。对这些问题,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已有明确规定。这个规定尽管发布较早,但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违背现行的婚姻法,因此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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