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赔偿无依据精神赔偿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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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工作时间长了,什么案件都能遇到。一个年轻美貌的姑娘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她的男友给她“青春赔偿费”。她的男友跟她恋爱4年,在这期间,男友与她多次发生性关系,使她人工流产两次,现在又怀孕了。可是就在这时,她的男友在没有任何原因的情况下,竟提出要跟她终止恋爱关系。这4年,使她由22岁成长到了26岁,既错过了选择男友谈恋爱的最好时期,又因为两次流产使她的身体遭到很大损伤。目前,她又得进行第三次人工流产。据此,她要求法院判令男方给付青春赔偿费4万元。
法院接待人员告诉她:起诉可以,因为这是公民的权利。但恋爱不成就跟对方要青春赔偿费、精神赔偿费,这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会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即使起诉也必然败诉。至于人工流产的费用,对方应当承担一部分,因为未婚怀孕,双方都有责任。姑娘不服,认为人工流产的费用不多,但对她的身体损伤太大,对以后的恋爱、结婚影响也很大,所以男友不给钱不行。她对法院接待人的意见不服,但又感到起诉后胜诉的可能几乎没有,就背地里找到男友的父母,跟他们要应当由他们儿子给付的“青春赔偿费”两万元。并威胁说:“如果不给,就把孩子生下抱过来。”男友的父母无奈,只好给姑娘两万元。这位小伙子知道后,向姑娘要这两万元,没要回来,就向法院起诉。法院做出判决:小伙子应当支付女方人工流产费500元,其余19500元属于不当得利,女方应当退给男方。
恋爱失败,双方都不同程度地浪费了一段青春时光,精神上也确实会受到伤害,但法律不承认失恋后的“青春赔偿费”和“精神赔偿费”,使这位姑娘和类似她的遭遇的人吃了亏。这件事告诉人们: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当坚持健康向上的恋爱观,都应当坚持不以婚姻问题索要财物,这也包括因为终止恋爱、解除婚约而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费”这样的钱财。人们应当看到,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的危害,应当看到可能因此会发生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