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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了官司才想明白原来没有提供证据(第1页)

输了官司才想明白原来没有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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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集市上租了间铺面做服装生意,金某在隔壁从事汽车修理。一日,李某发现一辆维修的汽车停在自己铺面门前,影响顾客的进出,便让金某将车挪开,为此二人发生争执。金某上前对李某的前胸踹了一脚,李某跌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李某系胸前壁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5000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金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等计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时,金某对致伤原告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李某并非治疗外伤,而系治疗肠道疾病,要求对李某治疗、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法院限定李某在规定时间内交纳500元鉴定费,并提供有关病例材料。然而,李某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既未交鉴定费用,也未提供病例材料,只是一味强调自己是受害者,要求法院为其做主。法院再三督促后,李某也未在规定时限内交纳鉴定费和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据此认为,李某属于法律上的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亦完全由其个人承担。

法律聚焦: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法院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证据的时间要求。

众所周知,诉讼靠的是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证据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限做出如下明确要求:“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除外。”上述风险提示书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案例警示:

(1)有理的不如有证据的

过去,人们信奉这样一句话,说是:“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在诉讼中,这句话就往往不灵了。在诉讼中,常出现有理的一方却输了官司的现象。这不奇怪,有理的不如有证据的,事实胜于雄辩,只有理没有证据,败诉是必然的结局。难怪有人感叹说,法律不讲良心。对,良心是主观的东西,是内心的情感标准,不是客观依据。尽管良心摸不着,看不到,只能感觉到,但我们的法官总不能凭感觉办案吧。所以,胜诉的法宝是客观证据。在诉讼中,要讲良心、讲道理,更要讲证据。因为,良心、道理都代替不了证据。

(2)证据的生命在于其时限

证据的神通固然很大,但未能及时提交法庭的证据便毫无实际意义。因为证据的价值只存于法庭上。证据的生命只限于一定的举证时限内,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时限,证据便失去了生命力,失去了其存在的功能,不能证明当事人的任何主张,不能支持当事人的任何诉求。所以,仅有证据意识还不够,还要有举证时限意识。举证时限关系到能否将诉讼进行到底。

(3)只要证据在手,该出手时就出手

不管是起诉还是应诉,不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只要证据在手,该出手时就出手。证据能为你撑腰,能为你维权。但不要弄虚作假,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客观、真实及合法。在诉讼中,你如果既有理又有据,就不必心虚,不必多疑。当然,有证据时也可能身处不利之地,如证据有瑕疵,证据不充分,没有提供原始证据等等。当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时,就可能影响其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对证据的评判由法庭作出,当事人所应做的只是举证和参与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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