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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非都得去法院(第1页)

离婚并非都得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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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可把手续办

有些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不是这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明,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结婚证明,从而确立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离婚证明,从而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用这种协议的方法离婚,其好处是,不仅手续简便,而且使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以致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用这种方式离婚,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是一种比较好的离婚方法。当然,这种协议离婚也有弊端,这就是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利益而草率离婚,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等问题而虚假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去登记离婚。凡是没有《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到法院去,依照诉讼程序,并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是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意见必须一致,而不是虚假的,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离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将不予登记离婚:有的仅仅是由于双方一时之气,或者是感情冲动而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有的是一方用打骂、虐待、威吓的手段,胁迫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一方采取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家长或者第三者胁迫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者是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虚假离婚……这些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离婚,不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离婚。

四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恰当、合理地安排,并且达成一致协议,没有争议。

五是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六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以此来逃避法律、逃避债务,从而达到个人目的。另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不仅有协议,没有争议,而且这种协议不得侵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或者与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除了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者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协议离婚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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