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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治大于法制(第1页)

6。人治大于法制

由于在蒙古统一以前,蒙古族没有文字,因而也就不可能制定什么成文法,这时的成吉思汗只能依靠“札撒”来统治整个蒙古。

所谓札撒,就是法令和军法。在蒙古文字未诞生之前的一定历史时期,蒙古部族内部也有自己的规矩、体例和道理等,这些例制是贵族和可汗们制定,代表了奴隶主贵族阶级的意志。在蒙古草原上,这些例制渐渐被人们接纳,形成人人遵守的约定,这些约定就是习惯法。

尽管没有文字作为法律的传播和统治工具,成吉思汗铁木真还是尽力制定了完善而严峻的札撒。只因当时还没有文字,这些札撒便只能口头传播,因而容易失真。但尽管严重受限,成吉思汗还是尽力让它们发挥出了最大的效力,使它们成为他统一整个蒙古草原的铁腕工具。不难想见,如果没有这些被称为“札撒”的法令,再强大的蒙古军队也只能是一盘散沙;没有这些法令,成吉思汗铁木真就很难从一个弱小的部族首领一跃而成为蒙古草原的霸主。

成吉思汗铁木真重视法令,具体表现就是他不仅常常根据战争的需要制定严后的法令,而且对犯法者决不轻饶。比如在进攻塔塔儿人之前,他曾发布过一道军令:战胜后不允许部下私吞财物。但乞颜部的几个旧贵族如阿勒坛、忽察儿等人还是我行我素,自恃高贵的出身以及与他的亲戚关系,在战场上带头抢劫财物,消极对敌作战。按照军令,铁木真毫不客气地没收了他们所得的财物。

又如,铁木真做出屠杀塔塔儿人的秘密决议,被庶弟别勒古台泄露了消息,导致了蒙古人在这场对塔塔儿人的大屠杀中伤亡惨重,他对这次泄密事件十分重视,过后立即派人进行追查。发现是异母弟别勒古台泄露了机密时,铁木真立即下令对他做了严肃处理:“今后议大事,不许别勒古台进来,只教他在外整治斗殴盗贼等事。”取消他的议事权和旁听权——这些贵族的权力。反映了铁木真对法律实施的高度重视。

在蒙古文诞生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成吉思汗命令大断事官失吉忽都忽着手制定户口青册,这是蒙古成文法的雏形。十几年后诞生了蒙古文,于是便在青册的基础上正式制定了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札撒大法》。

《札撒大法》颁布于蒙古人西征花剌子模之前,成吉思汗为了保证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下令让蒙古儿童学习畏兀儿文,并用畏兀儿文将有关的札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秘密保存于为首宗王的库藏中。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者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时,他们就将这些卷帙拿出来,依照上面的话行事,并根据规定的方式部署军队,进行战争。

成吉思汗制定《札撒大法》,目的自然是想将军队和朝政牢牢控制在手中,使天下按照他的意志来运转。为了实现天下一统的目标,他所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就是记录自己的言论和命令,因为在征战岁月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里,唯有法令独出,才能真正发挥出效力。

在制定法律时,成吉思汗的法令独出具体体现出他的高度集权性。在蒙古社会中,大汗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对蒙古草原上的一切生灵都享有生杀予夺之大权。因此他用不着在法律里显示那些虚伪的假仁假义,也用不着将法令戴上民主的帽子来诓骗和愚弄人民。在制定法令时,成吉思汗**裸地显示出权威,指出大汗的言论和命令就是法律,如“大札撒”就是一部专门记录大汗命令的法律。另外,成吉思汗还有被称为“大法令”的“训言”。所谓大法令,顾名思义,就是高于一切法令的法令,成吉思汗将自己的言论凌驾于一切法令之上,充分显示了他的高度集权。

利己性也是他法令独出的一个突出特征。任何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换言之,任何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札撒大法》自然也不例外,甚至比其他任何一部法律的阶级实质都暴露得更加明显。在这部大法典里,汗的意志就是法律。人们的一切行为,若能为汗带来好处和利益,那便是有功,反之便是有过。有功则是合法行为,否则便是非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令的随心性是成吉思汗制定法律时独裁独断的另一特征。《世界征服者史》的作者志费尼指出,这些札撒和律令既没有费心劳神地去查阅资料文献,也没有费力去遵循传统,全是成吉思汗自己领悟的结果、才智的结晶,这就难免使《札撒大法》中的部分条款显得肤浅和落后。比如法令规定那颜贵族享有9次犯罪免罚的特权;又规定宗族人违法,在未经全体兄弟们商议前,不得戕害其性命,显示了法律体现的贵族意志。另外,法律后来还规定,汉人若犯死罪,仅付一驴即可赎罪赦免,这种做法乍看是对汉人的优待,实际上是在蒙古贵族眼中,汉人的生命价值只相当于一头驴。从成吉思汗对那颜和可汗宗族人员的优待,以及对汉人人格的嘲讽与侮辱不难看出,成吉思汗制定的法律具有很强的随心性,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札撒大法》出自他一人之手。

排他性是《札撒大法》的另一特性,自然也体现了成吉思汗的个人意志。他一手操纵法令的制定与实施,任何人都不能插手,这是成吉思汗牢固控制政权的统治术。他高坐在法律的宝座顶端,其他所有人都受控于他专纲独断、亲手制定的法律宝剑之下,任何人不敢染指法律,不能参与对法律的制定,更不能变更和修改法律,这就使他享有凌驾于一切人之上的至尊无上的权力。因此,成吉思汗铁木真可以依据自己的想法,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给每种罪行制定一条刑罚,使每一条法律都体现他个人的意志。

这样就决定了《札撒大法》的缺陷多出,也就是说这种由成吉思汗一手制定和操纵的法令,具有许多难以克服的缺点,很难与以,后的蒙古法典相媲美。但尽管如此,作为蒙古统一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札撒大法》在蒙古史上仍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部法律,成吉思汗排除了异己势力,使天下归于一统;通过这部法律,也使蒙古人按他的个人意志规范了日常行为,使整个蒙古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生活都有章可循,这从根本上结束了过去蒙古草原上那种政令百出、动**不安的局面。

由成吉思汗铁木真专纲独断、一手操纵的《札撒大法》之所以能够具有很强的独裁性,在当时也是迫不得已的。统一蒙古草原之时,社会政治并不稳定,许多长期与他作对的野心家们妄图取他代之而获得最高权力,另外还有许多残余的部落未征服,需要有一支随时服从他命令的军队和一群忠于他的朝臣,否则他的政权难免摇摇欲坠。依照成吉思汗以往的做法,他是善于从宽、善于和议的,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只有运用铁腕的独裁统治术,才能更好地驾驭复杂的政治局面。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独裁是强化国家机器的一种有效手段,非独裁不足以巩固统治。

成吉思汗的可贵处在于用法律而不是首先用杀戮达到了独裁的政治目的,这一点与历史上诸多开国帝王相似。秦皇嬴政统一中国之后,面对法令不一的社会弊端,在旧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全国实行法治的原则,亲自编纂了比较完善的法典。这一法典就是为他的独裁统治服务,而在当时,加强皇权无疑对打击6国的旧贵族,制止分裂具有重要意义。

由此似乎可以总结出一个有趣的历史规律,那就是每个王朝的初期,大多都需要开国皇帝们实行一定时间的独裁统治,使敌对的残余势力在高压统治下窒息,使新生的政权得以巩固。成吉思汗顺应了这一历史规律,因而他所建立的蒙古国才能够存在下来,并在以后的战争中所向披靡,建立起横跨欧亚的强大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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