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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 同姓不婚(第1页)

古人“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是我国古代社会的一条婚姻禁忌。它规定,凡同姓者不问远近亲疏,有无血缘关系,一律不得互相婚配。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仅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El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种说法。

一、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形和不育,不利人口蕃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二、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因,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但是,与新婚之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我国古代礼制及历朝婚姻的礼仪中,都有婚礼不举乐(即禁止婚礼中鸣锣奏乐)的奇特规定。《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受礼制“婚礼不举乐”的影响,历朝婚礼中也均无举乐之文,并且还制令引为明禁。如北魏禁止婚娶用乐。据《北史·高允传》记载,高允针对当时婚娶丧葬不依古式的现象,谏曰:“前朝之世,屡发明诏,禁诸婚娶,不得作乐。……虽条旨久颁,而不变革,将由居上者未能悛改,为下者习以成俗。……今诸王纳室,皆乐部给伎,以为嬉戏,而独禁细人不得作乐,此一异也。”北周亦禁婚礼作乐。《后周书·崔猷传》:“时婚姻礼废,嫁娶之辰,多举音乐……猷又请禁断,事亦施行。”唐朝也尊古制,唐太极元年左司郎中唐绍请禁士庶亲迎广奏音乐,制从之。(《新唐书·舆服志》)又《唐会要》卷八十三记载:“会昌元年十一月敕,婚娶家音乐,并公私局会花蜡,并宜禁断。”

那么,在古代礼制及婚俗中为何会有“婚礼不举乐”的规定呢?对此,古今人士众说纷纭,有许多种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礼不用乐是出于儒家的阴阳观考虑。因为在儒家看来,婚为阴礼,属阴,“乐由阳来,声为阳气”,乐属阳。而“古之制礼者,不以吉礼干凶礼,不以阳事干阴事”。即说阴阳不相干,阴礼是不能用属阳的“乐”来与之相配的,故作了“婚礼不举乐”的规定。这就是《礼记·郊特牲》在解释婚礼不举乐时所说的:“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在于表示“重传世”及对父母的思念。在古人看来,婚姻乃承“万世之嗣”,因此,婚娶之时,当思嗣亲,而“思嗣亲,则不无感伤,故不举乐”。《白虎通·嫁娶》说:“嫁女之家,不绝火三日,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感亲年衰老,代至也。”吕思勉先生也持这一观点,他在《中国制度史》中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都是“重传世之证”。

第三种观点则从民俗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婚礼不举乐是迷信习俗在婚姻礼仪上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蒙骗邪魔。远古初民,由于受当时的科学知识及认识水平的限制,对风电雷雨等自然现象不了解,以为有一种神秘的超人力量在冥冥中支配着整个宇宙及人类的生活。人们对此心存恐惧,但又克服不了,所以在生活上迷信鬼神。而恐惧鬼神,又逐渐产生了以迷信思想为基础的各种奇风异俗。婚礼不举乐,实际上就是这种习俗在婚姻礼仪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台湾的马之先生在其所著的《中国的婚俗》一书中谈到了这一观点,他说:结婚乃大喜之事,尝因此而招鬼神的忌妒,魔鬼必来侵害新娘。为了确保新娘的安全,所以故意作出相反的行为,不但不动乐,而且还要大举哀,借以蒙骗魔鬼,使邪魔怪祟望而生畏。

第四种观点认为.婚礼不举乐是原始社会掠夺婚的一种遗俗。掠夺婚是男子以强行掠夺的方式掠取女子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主要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从《易经》等典籍中可以看出,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初期,不仅存在过掠夺婚,恐怕还是个普遍的现象。如对《易经》中屡次记载的“匪寇婚媾”,梁启超解释说:“夫寇与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无古代婚媾所取之手段与寇无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姓间的依托,“厚别”即指同姓内的区别。

三、伦理原因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则衍释并附之以伦常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别男女、防**佚。《札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白虎通·姓名》说:“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佚,耻与禽兽同也。”《通典》在谈同姓不婚的原因时也持此议,认为同姓相娶是禽兽行,故当绝。

四、迷信原因说。这一观点从“异类相生”的迷信观点出发,认为“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国语·晋语》云:异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会“男女不相及,畏黩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毓灾灭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五、政治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周人原来只是一个小国,代商而有天下后,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以作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对异姓之邦则联以婚姻,以此来维系与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礼记集说):“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今人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一书中也讲到,周人规定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过联姻达到了统治全国的政治目的。

以上几种说法,除了迷信原因说荒诞不经外,其他几说都有一定道理。但周人在规定同姓不婚之制时究竟出于哪一种考虑呢?形成同姓不婚制度的是一种原因还是有多种原因呢?因没有确切的史料,很难作出肯定的回答,因此,这一创自周代,并为历代遵守的婚姻禁例,其产生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只能说仍是一个没有定论的历史之“谜”。

(朱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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