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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则性规定(第1页)

13.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的原则性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将随生产经营情况及公众对公司股票的需求情况发生升跌。《公司法》第154条规定:“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公司法》第156条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可见,中国公司法对股票交易只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因为这些内容应由证券立法来加以调整,目前则主要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财务管理进行调控。但《公司法》特别提及,体现了法律对此问题的重视。

14.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当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严重问题或有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继续交易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会导致社会混乱时,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该公司的股票上市。

(1)股票上市的暂停

根据《公司法》第157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只要上述情况任何之一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即可决定暂停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因为服票上市是影响面很大的事情,必须严格依法而行,对不符合条件及经营情况恶劣,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暂停,可以减少或避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维护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

(2)股票上市的终止

根据《公司法》第158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③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扭亏为盈,不具备上市条件的;⑤公司决议解散的;此决议须在股东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⑥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以真正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健康繁荣的股票交易市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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