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营企业解散与清理的审查
□解散与清理的财务审查(一)合营企业解散日期的审查1。检查解散日期的确定依据主要检查合营企业在确定解散日期时有无原审批机构同意解散的正式批准文件,原审批机构正式批准以后,是否由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做出正式决议来确定。
2。检查解散日期是否发生变动解散日期的确定,是正确计算清算期损益的前提。任意改变企业解散日期,将会影响企业清算期新时期的应税所得的正确计算,因此,企业解散日期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在检查时,要注意企业是否为了少交所得税而有意改变散解日期。
例如:某合营公司于6月25日向政府提交解散申请书,6月27日被原审批机构正式批准。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6月30日宣布解散,于7月1日开始清算。
公司开始清算后发现,年初1月至6月底止公司预计可盈利10万元,于是把解散日期改为15日,从7月16日开始清帐。公司在7月1日至7月14日共发生费用15万元,该费用本属于清算期间的费用,由于改变清算日期,致使该公司上半年由原为盈利10万元变为亏损5万元。该公司清算所得为6万元,则在计算清算纳税年度所得时还应扣除上年亏损5万元,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仅为1万元,比原来少计应税所得额9万元。
(二)财产、物资的清查及债权、债务核实情况的检查。
在企业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应对合资企业的全部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算核实。在检查时,要着重审查:1。所有的会计记录,其科目帐面余额是否正确。
2。企业的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记录的存款余额是否相符,帐面现金余额与实际盘点数是否相符。
3。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等其他往来款项的余额是否真实,有无虚列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和不必支付的应付帐款。
4。各项财产物资,主要是库存原材料,在产品和半成品,以及固定资产是否经过盘点,有无以估计代替盘点,帐面记录是否按实地盘点数进行调整;对于盘盈、盘亏的财产物资,是否查明原因后再进行处理,对盘亏的财产物资有无不查明原因一律作为清算损失处理的现象。
5。未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让给其它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入帐。
有元将无形资产摊余价值列入清算损益,取得转让收入又不入帐。
6。企业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两项基金购置的财产有否误作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三)财产、物资估价的检查合营企业解散时,一般都对企业现有财产物资进行重新估价,但对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差别不大的财产物资可按帐面价值核算,对财产物资已按实际价值进行调整的企业,主要检查:1。财产物资的重新估计是否真实、合理和符合规定。有无有意低估其价值以达到逃税的目的。
2。对重新估价的增值或减值部分进行的帐务处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四)清算费用的检查对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清算期间职工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费、职工辞退补偿金、借款利息、清算委员会成员酬劳、房租、水电、办公费及其他与清算有关的费用。检查时主要审核其费用是否合法、合理,同时注意以下问题:1。有无把清算期发生的费用列入经营期费用,以达到虚增经营期的成本,减少缴纳经营期所得税的目的。
2。预提清算费用在清算结束后仍有结余的是否按规定冲减清算费用。
(五)合营企业清算纳税年度的清算报告,是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清算期间所得税及其他税的审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因解散、合并、终止进行清算时,首先办理当年生产经营期间财务决算,申报缴纳所得税,井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必须把清算期间视为正常纳税年度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对各种税收进行全面的检查。
(一)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资本公积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是:A。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清算后的全部资产-全部负债B。清算所得(或亏损)=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资本公积)
检查时,主要审查下列问题:a。审查核实清算中净资产超过实缴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的增值部分计算是否正确。
b。审查计算应交所得税所使用的税率是否正确。
c。对经营期不满十年而提前解散的企业,以前年度享受的所得税减免是否按规定补缴。
「例」纺织某合营公司于1988年在某沿海开放区创办,合同规定合营期限为15年,企业注册资本4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50万元,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三年,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企业当年投产并获利,经税务机关汇算,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988年5O万,1989年12O万元,1990年23O万元,该公司于1991年6月3O日宣布解散。7月1日起开始清算,经注册会计师查帐核实,企业全部资产为550万元,各项负债为40万元,各年提取的各项基金余额35万元,未分配利润60万元,清算费用5。5万元。经税务机关对1991年度进行汇算,1991年上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O万元,上半年已缴纳所得税7。2万元,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费用中,列支罚款0。5万元。其各年度及清算时应补缴的所得税为1988年:50×30%×80%=12万元1989年:120×30%×80%=28。8万元1990年:230×30%×80%×50%=27。6万元1991年:70×30%×8%-7。2=9。6万元
清算期间:资产净值=55O万元-40万元=51O万元清算应税所得=51O万元+O。5万元-(35万元+60万元+5。5万元+350万元)0=60万元应缴所得税=60万元×30%×80%=14。4万元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总额为=12+28。8+27。6+9。6+14。4=92。4万元原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由于无经营期1O年以上的限制免于追补。
(二)清算期间应交工商统一税的检查合营企业在其清算期间可能会收到产品销货款和其他业务收入。检查时,应注意审查:收到清算前的销货款或其他业务收入,且尚未申报纳税的,是否在清算后补缴工商统一税: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拍卖库存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零部件而取的收入,是否按规定补缴工商统一税,在清算时将存货估价作为财产分配,是否按规定补缴工商统一税。
(三)清算期间应缴其他各税的检查主要检查:在清算期间房产价值调整后,其房产增值部分,是否按规定补缴房产税,企业清算委员会成员的工资酬劳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