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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章 九品中正制(第1页)

第307章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政府的一种官员选拔制度。东汉延康元年(220年)曹魏建立前夕,由吏部尚书陈群提出。《三国志·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中略)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最早汉代推行察举制,因缺乏客观标准,长久以来为门阀把持,乃至贿选之风极盛。曹魏时,以陈群之议,定九品中正制以选拔人才。其主要内容是,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1],中正必须是二品现任中央官,中正以簿世(谱牒家世)、行状(才干、道德)、乡品(中正鉴定)为标准查访评定州郡人士,将他们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中正给乡品前先列某一层次,即所谓“辈目”,先由小中正(郡)列入记录,再报大中正(州),最后转呈司徒,作为吏部授官的依据,曹魏时对人才的提升和使用有重要作用,如中正王嘉状吉茂为“德优能少”。西晋时,中正王济状孙楚为“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大中正亦可推荐小中正,但无权任免。陶侃亦曾任中正。咸熙二年(264年)以六条作举荐标准:

忠恪匪躬

孝敬尽礼

友于兄弟

洁身劳谦

信义可复

学以为己

中正制每隔三年清理调整一次,有所上下,言行有修者则升之,如由五升四,道义有亏者则下之,如自五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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