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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费用03(第1页)

第二节公共工程和公共机构的费用03

有少数几个只认购了7200镑国债的私人贸易的人,他们坚持认为拥有用他们的资金独自进行贸易的特权而且自己承担风险。老东印度公司直到1701年,也有权利用他原有资金独自进行贸易。而且,他们同样在那段时间以前和以后就像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具有用他们认购的新公司的315000镑的资金独自经营的权利。据了解,这新老两公司和私人贸易者的竞争还有两公司互相间的竞争差一点把两者都断送了。

在随后的一个时期,也就是1730年,当有人向议会提议把这个贸易置于一个合伙公司的管理之下,而且从此在某种程度上开放这个贸易时,东印度公司表示反对这个议案,用在那个时期所可以有的强烈的词语申斥了这个竞争所带来的他们所觉得的悲惨的结果。他们说,在印度竞争,把货物的价格提高得非常高,以至于没有人购买,然而在英格兰又因为货物充斥市场,竞争使货物价格跌得非常低,以至于让他们无利可图。然而因为供应比较丰富,它必定大大降低印度货物在英国市场的价格,所以对社会有一个非常大的好处和方便,这一点是完完全全不容置疑的。然而它应该也大大地提高了它们在印度市场的价格,然而这一点仿佛又不大可能,因为竞争所引起的不同寻常的需求在印度贸易的巨大海洋里只是小小的一滴水而已。

除此之外,尽管随着需求的增长,有的时候在开初时可能提高商品的价格,然而从长远来看却总是只会降低他的价格。因为它刺激了生产,从而也增长了厂家的竞争,他们为了双方压低售价,只有求助于对劳动进行人们以前想不到的新的分工,提高新的技巧。公司抱怨的悲惨的结果就是消费的低廉还有对生产的刺激,这两个结果是政治经济学所竭力要促进的伟大事业。然而,他们所提出的给人们带来悲哀的这个竞争毕竟没持续非常久。由女王充当第三方的情况下,在某种程度上通过了一个三方的契约,1702年这两个公司联合了起来。

1708年议会通过法令,用他们现有的名称也就是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结合成了一个公司。有人觉得这个法令还应加入一个条款,就是允许独自的贸易者在1711年米迦勒节以前持续进行贸易。同时授权董事们在三年以内赎回他们的7300镑的并不多的资本,从而把公司的所有资金转变为联合资金。通过同一法令,公司的资本因为向政府新的贷款的结果,将会由200万增长到320万镑。

1743年,公司又向政府贷款了100万镑。然而这100万镑的筹集不是通过号召股东认购,而是通过卖出年金还有契约债务。它虽然没有增大股东能够分红的股本,然而,它增大了公司的贸易资金,它和其他320万镑同样承担公司在商业项目中的亏损和债务。从1708年,或者说至少是从1711年,公司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完全全建立了英国公司对东印度贸易的垄断,进行了成功的贸易,同时公司的利润每一年给股东带来了十分可观的红利。

在1741年开始打响的对法战争中,因为庞迪彻里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先生的野心,让公司卷入了卡纳狭克的战争还有印度王子间的政治斗争。在经历了多次明显的成功和明显的失败后,公司最终还是丧失了马德拉斯——当时公司在印度的最主要的殖民地。后来通过艾克斯·拉·恰贝勒条约,公司才有机会收复了马德拉斯。大概在这个时期,公司在印度的雇员总是充满了战斗和征服的精神,不仅这样,从那以后,他们也总是保持着这样的精神。

在1755年开始的又一次对法战争中,公司的兵力分享了大不列颠的广泛的好运气,他们不但保卫住了马德拉斯,而且攻下了庞迪彻里,还收复了加尔各答,而且得到了在这一片富裕并且辽阔的领土上的收益。据当时的估计,一年有300万镑以上。公司在好几年中总是安享着这笔收益。

然而在1767年,行政当局对所得领土提出了所属要求,来自该领土的收益也应归属皇室。公司因此同意每一年向政府交纳40万镑作为对这个权利的补偿。在这以前,公司渐渐增加红利,由6%提高到10%;也就是说,通过一切资本320万镑计,红利已增加了128000镑,换句话说,每一年红利已由192000镑增加至32万镑。大概也是在这个时候,公司试图把红利再进一步提高,增长12.5%。这样而来公司每一年分给股东的金额就会和公司同意每一年交纳给政府的金额同等,也就是说,1年40万镑。然而在公司实行和政府的合同的两年中间,议会相继通过的两个法令阻止了红利的进一步的提高。这两个法令的目的是要让公司加快他们偿还债务的速度,当时公司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以上。

在1769年,公司和政府续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而且规定在那段时期内公司能够渐渐把红利提高到12.5%,然而在一年内提高额没法多于1%。所以,当红利增加,达到极限时,公司每一年支付给股东与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一起也只有608000镑,多于公司在最近得到领土以前曾经有过的数量,然而从这些得到的领土上获取的总收益据推测达到(上面已经提到过)300余万镑;依照1768年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克鲁登敦号所提出的报告,纯收益扣除一切折扣和军事负担后是2048747镑。

据了解在同一个时期公司还掌握有另一笔收益。它部分来自土地,然而主要来自建立在各殖民地的关税。这笔收益可达439000镑。依照公司董事长在下院作证,公司利润一年也至少可以达到40万镑。依照公司的会计的报告,至少是一年50万镑。依照最低的估计,至少也等于每一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额。这样大一笔收益必然能够每年多交纳608000镑债务,而且带来一大笔足够加快减少债务的速度的偿债基金。然而,在1773年公司的债务并没有因此减少,反而增大。

这些债务既有国库的欠款40万镑,以及拖欠海关税款还有欠付英格兰银行的借款,又有由印度方面开出的胡乱承兑了的l%的汇票,总共达到120余万镑。这些积累起来的债务所带来的灾难强迫他们不仅要马上把红利降低到60%,而且,还强迫他们一定要乞求政府的仁慈,恳求政府首先赦免每一年交纳40万镑的承诺;此外,贷款140万镑,以便能够把他们从迫在眉睫的破产中解救出来。

他们的财富的大大的增长看上去只不过给公司的雇员更大的浪费带来一个借口,给更大的贪污带来一个掩饰。因此公司在印度的雇员的行为还有公司在印度和欧洲业务的总的情况成为议会调查研究的主要对象。调查研究的结果针对公司在国外的管理中作出了某些非常重要的变动,印度公司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孟买和加尔各答,它们从前是互相独立的,现在都从属于总督,而且成立一个由四人组成的委员会辅助总督管理。议会有权首先提名总督还有驻设在加尔各答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加尔各答现今成为从前的马德拉斯,英国在印度举足轻重的一个殖民地。加尔各答市的法院最开始是为审理该市与靠近地区商业案件而设立的,后来随着帝国的扩张而渐渐扩大,他的司法审判权也随之扩大。现又减小他的权限,而且把他的权限局限在最开始设立的目的范围之内。替代它的是新成立的最高法院,它由国王亲自任命的首席法官和其他三名法官组成。

在欧洲,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的投票资格是每股金500镑,也就是说,公司原本一股的价格,现提高到了1股金1000镑。为了要凭这个资格行使他的投票权,又规定这个资格假如是自己买来的,而不是继承的,那么起码要在拥有这个资格一年以后,而不再是6个月以后,才可以有效。

由24个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过去是每一年改选一次,现在规定从今以后每个董事任期4年,每一年轮换六个。不仅这样,这六名董事不得在下年选举中连选连任。这样来改的目的是指望通过这个改变让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够比他们以前办事更郑重和更稳重。然而看上去要想通过任何改变让这两个会在每一方面可以胜任管理,甚至参与大帝国的管理是不可能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成员总是对帝国的繁荣兴趣不大,所以也不可能去严肃地关注它,促进它。一个非常富有的人,有的时候甚至一个稍有钱财的人经常想购买1000镑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只是为了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可以有些影响力。有了这投票权,即便自己没有参加对印度的掠夺,也可让他参加对掠夺者的任命。

董事会尽管有权作出这个任命,然而多少还是一定要受到股东的影响,因为股东们不仅选举那些董事,有的时候还可驳回董事会对在印度的雇员们的任命。假如他可以享有几年这个影响力,假如他可以为了他的几个朋友享有几年这个影响力,而且他时常会不在乎红利,甚至对作为他的投票权的基础的股本的价值都不予足够的重视。相对于这个大帝国的繁荣来说,对于投票权所给他的那份参加管理的权力他更是全然漠不关心。从事物的本性来讲,从来没有一个君主能够像这个贸易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那样(出于不可抵挡的道德原因)对他的臣民的欢乐和痛苦这样漠不关心,对他的领地的改良和荒芜,对他的行政当局的荣耀和耻辱这样全然漠不关心。这样的漠不关心可能还会因为议会调查结果而制定的某些规章愈益增强,反而不可能因为制定了那些规章而减少。

比方说,依照下院的一个决议案,声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的债务140万镑偿清的时候,所欠私人债务降到150万镑的时候,也只有到那时,公司才可以对股本分派8%的股息。那么公司留在国内的收益和纯利可分为4份,之中3份交入国库由国家调节,第四份公司保留为进一步减轻债务或支付公司可能遭遇到的其他紧急用途的基金。假如公司的一切纯收益和利润均属于公司自己处置时尚且混乱不堪,那么当公司的3/4的收益和利润属于他人,剩下的1/4作为公司的资金也需要受到他人的监督,而且得到他人的许可后方可动用时,他的后果如何应该是可想而知的了。

从公司方面来说,在根据议会下院的决议在分派8%的红利后,和把剩余部分交给一批对决议持有异议的人的手中相比,倒还不如让公司的雇员和从属人员尽情地浪费和侵吞,可能对公司还更加方便痛快些。除此之外,那些雇员和从属人员的利益在股东大会里可能占有非常大的优势,以致有的时候他们能够让股东大会支持那些贪污舞弊直接破坏大会权威的人。对于大多数股东来说,维护大会的权威有的时候反而比不过支持破坏大会权威的人来得重要。

所以,1773年的规定并没有能够把东印度公司管理中的混乱的局面彻底结束。尽管这样,公司昙花一现的良好表现也让公司有一个时期在加尔各答的金库中积存了300多万英镑。除此之外,公司后来不仅扩大了领地,而且,也把公司的掠夺扩大到了印度某些最富裕的和最肥沃的广泛地区。然而所得到的这一切最终还都是浪费了和毁坏了。公司发现它毫无准备也完全没有能力阻止或抵抗海德·阿里的入侵。不仅这样,因为这些混乱,公司在1784年陷入了前所没有的更大的灾难。为了防止公司很快破产,公司又一次被迫向政府恳求支持。

为了能够改善公司的管理,议会中不同的政党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计划。一切计划看上去都一致觉得公司完完全全不宜于管理他的所属领地。事实上,那总是非常明显的事实。甚至公司本身看上去都深信他们没有力量这样做,所以公司愿意把领地交给政府。

在偏远并且野蛮的国家里拥有要塞和驻军的权力必定和在这些国家拥有媾和和宣战的权力相连。已经拥有前一权力的股份公司也连续地在利用后一权力,而且经常要求清楚地把后一权力授予它。然而公司大多数时候在利用这一权力时是如何不公道,如何残酷,如何任性,从最近所发生的一点事实已经是看得非常清楚的了。

当一伙商人自冒风险出资和某一遥远而野蛮的民族建立新的贸易时,想要把他们组合成一个股份公司,不仅这样,在他们经营获取成功时,授予他们一定年限的贸易垄断权,可能不是那么不合理的。这是国家对他们冒险的危险并且费资巨大的尝试(不仅这样,日后国家能够从这个尝试中获取好处)所可以给予的最容易和最自然的补偿。对于这样的暂时的垄断权的授予能够用授予一件新的机器的发明者和一本新书的作者的所有权一样的理由来加以辩护。

然而在垄断权期限届满时,这个垄断就必然应该终止。要塞和驻军假如觉得是一定要设立的话,应该由政府接管,修建它们的费用应该偿还给公司,并且贸易应对国家一切臣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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