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论商品价格的构成部分
在资本积累以及土地私有发生之前的早期野蛮社会里,获得各种不同物品所需要花费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好像是能够提供它们互相交换的任何准则的唯一依据。譬如在一个狩猎的民族中,假若捕杀一头海狸常常需要捕杀两头鹿的劳动量,那么一头海狸就应当交换或者说价值两头鹿。通常需要两天或者两个小时劳动所生产的东西当然应当是一天或者一个小时劳动所生产的东西的两倍。
假如一种劳动要比另外一种劳动艰苦,则对于这种难度大的劳动当然就应当有所补贴。所以一种方式一个小时劳动所生产的物品常常可以交换另一种方式两小时劳动所生产的物品。
假如一种劳动要求非凡的技巧以及智慧,出于对这种才能的尊重,人们对于他们的产品所给的价值当然要远高于他们单纯劳动的时候应得的价值。这种才能的获得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所以对于他们的产品给予较高的价值也就是对于他们为得到这种才能所需要付出的时间以及劳动的一种合理报酬。在进步的社会中,对于那些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在劳动工资之中通常都有所补偿。在最早时期以及最野蛮的时期一定也都有过相类似补偿。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所有产物属于劳动者,所以获得或者生产任何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就是调整该商品应当购买、支配以及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凭据。
只要资本在那些特定的人们的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有一些人自然就会利用它来促使勤劳的人们进行劳动。他们为勤劳的人们提供材料还有生活必需品,以便从卖出他们的劳动产品当中或者通过他们的劳动对于材料所增加的价值中来获取利润。在用完整的制造品换取货币、劳动或者其他商品的时候,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价格以及工人的工资之外,还需要有一些剩余给予从事这项换取工作的承办人作为利润,由于他在从事这项工作中承担了风险。如此一来,工人在原材料之上所增加的价值自身就可分解成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来支付他们的工资,另外一部分则用来支付雇主垫付原材料以及工人工资的所有资本的利润。只有他有指望从出售他们的产品中得到一些高于抵偿其资本的东西,他才会有兴趣雇佣他们。也只有他所得的利润和他的投资额保持某种比例的时候,他才可能有兴趣进行大额的投资,而不是小额的投资。
资本的利润或许能够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监督以及指导劳动的工资的其他名字。但是,利润和工资全然不同。它们受全然不相同的原则所支配,它们和这个所设想的监督以及指导的劳动量、难度以及智慧并不组成什么比例。它们仅仅是只受所投入资本的价值所支配,仅仅和投资额形成某种或大或小的比例。譬如说,假如某一地方制造业资本的每年平均利润率是10%。那儿有两个不相同的制造业,每一个制造业雇佣了20个工人,每一个人每一年是15镑,也就是说每一个制造业一年要消费300镑。与此同时我们又假设在一个制造业里每一年所加工出的粗糙材料仅仅价值700镑,在另外一个制造业里所加工出来的较为精细的材料却价值7000镑。如此的话,在一个制造业当中所投入的年资金仅仅1000镑,而在另外一个制造业里所投入的每年资金则将要达到7300镑。所以,假如以10%的利润率计算,先前一个制造业的业主仅可获得约100镑的年利润,之后一个制造业的业主则有希望获得约730镑的年利润。即使他们的利润是这样的不同,他们的监督以及指导性劳动却可能全然相同或者几近相同。在非常多的工厂里,这一类性质的劳动几乎全是委托给某个主要的职员负责。他的工资恰好表示了这种监督以及指导劳动的价值。即使在确定他的工资的时候,常常不仅仅要考虑他的劳动以及技巧,同时还要考虑对于他的托付;但是他的工资对于他所监督的资本并没有什么固定的要比例,而资本的持有人尽管几乎免除了所有的劳动,他却依然指望他的利润能和其资本保持一固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当中,资本的利润组成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它既完全不同于劳动的工资,也被完全不同的原则所调配。
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的所有产品并不永远是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他需要和雇佣他的资本所有者分享。通常用于获取或生产任何商品的劳动量并不是能够调整这一商品常常所能购买、支配或者交换的劳动量的唯一依据。非常明显,还有一个劳动量需要支付给垫付工资以及提供劳动材料的资本来作为利润。
所有国家的土地只要全部变成私有财产,地主就像其他人一样都喜欢他们在没有播种过的土地上进行收割,甚至对于土地上的自然生长物也要求要征以租税。森林中的树木、地上的青草以及土地上的所有自然果实,所有这些在土地公有的时候,只需要劳动者不嫌麻烦去采集的东西,如今对于采摘的劳动者来说就都需要附加一个价格。劳动者需要向地主缴纳他的劳动所采集或者生产的东西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其实就是一回事,就组成了地租。所以在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当中就组成了第三个构成部分。
需要看到形成价格的所有这些不同组成部分的真实价值是由中间每一个部分所可以购买或者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的。劳动不仅仅衡量价格本身中分解成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并且衡量价格自身中分解成地租以及利润的那些部分拥有的价值。
在每一个社会当中,商品价格最后都要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当中的这个或者那个,或者全部。而在每一个进步的社会里,所有三者都或多或少作为组成了或部分组成了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以谷物的价格为例,其中的一部分要用以支付地主的租金,一部分要用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还有维持生产中雇佣的耕畜的费用,而第三部分则要用以支付农场主的利润。这三部分好像直接或者最终构成了谷物的所有价格。
或许有人会觉得,农场主资本的归还,或者说对于耕畜还有其他耕作工具消耗的补偿,应当作为第四部分。但是必须考虑到所有农具的价格,比如耕马的价格自身就是由上述相同三部分组成的:饲养马匹的土地的地租、饲养以及照顾马的劳动还有农场主为其垫付的地租以及这个劳动的工资而应当获得的利润。所以,即使谷物的这个价格能够支付农具的价格还有耕马的维持费用,但是全部价格依然直接或者最终由同样的三部分构成:地租、劳动以及利润。
在面粉或者麦片的价格中,我们在谷物的这一价格之外,还必须加上磨坊主的利润及他的雇工的工资。在面包的价格中间,我们就必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还有他的雇工的工资。但在这两者的价格中,我们都还必须加上把谷物从农场主的家中送到磨坊主处、从磨坊主处将面粉送往面包师处的劳动即为垫付这些劳动工钱的人的利润。亚麻的价格就像谷物的价格一样,中间一样包含了这三个部分。并且亚麻布的价格则还需要附加上亚麻清理工、纺织工、织工以及漂白工的工钱还有他们各自雇主的利润。
每当所有商品制造得越多时,价格之中的工资以及利润的那部分增长的比例永远是大于地租部分的增长。伴随着制造业的发展,不仅仅利润的数目增长了,并且随之而来各个部分的利润也都比原来的要大,主要因为产生这一利润的资本永远是越来越大。比如雇佣织布工的资本就需要比雇佣纺纱工的要大一些,因为它不仅仅要支付雇佣纺纱工的资本以及利润,还需要支付织布工的工钱,并且利润也永远是和资本保持某种比例。
但是,在最先进的社会中却常常有一些商品的价格只包含两个部分,即劳动工资和资本的利润,以及更少一部分商品,它的价格就由劳动工资一项构成。比如海鱼的价格,平常只有两个构成部分,一部分为了支付捕鱼工的工钱,另外一部分则为了支付捕鱼中所消费的资本的利润。有的时候在此种价格之中也包含有地租,但是极少。这点我以后还要说明。
河上捕鱼则情况完全不同,最起码在大多数的欧洲就是如此。在欧洲捕捞鲑鱼也要支付地租,即使这种地租不能够完全称作地租,却和工资以及利润一样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在苏格兰的一些地区,人在海边专门采集平常称为苏格兰卵石的彩色小石子,而石匠支付给他们的价格就仅仅是他们劳动的工钱。在这个价格当中,既没有地租,也没有利润的成份。
但是,所有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仍然必须包含其中的这部分或者那部分,甚至所有的三个部分。在支付土地的地租还有种植、制造以及运往市场等过程中的所有劳动的价格之后,余下的那一部分肯定成为某人的利润。
因为任何一特定商品的价格或者交换价格分开来说都是所包含的三个部分中的这一部分或者那一部分,或者所有的三个部分,所以构成每一个国家劳动年产物的所有商品,总体来说也需要包含这三个构成部分。它们作为劳动工钱、资本的利润或者土地的地租。分配到全国不相同的居民。每一个社会的劳动一年采集或者生产的总和,或者说它的全部价格最开始就是以这种方式在其不同成员中进行配置的。工钱、利润以及地租是所有收入以及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最开始的来源。所有其他的收入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来自于这三个中的这个或者那个。
所有人从自己的资源所获得的收入或者来自其自身的劳动,或者来自其资本,或者来自其土地。来自于劳动的收入叫做工资,来自管理或者运用其资本的收入叫做利润。一个人自身不使用其资本而租借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得收入,这样的收入叫做利息或者收益。它是借债人付给放债人的补贴,由于借债人是利用了所借资金才会有机会获得利润的。利润的一部分自然应当归借债人,由于他要冒着风险,需要不辞劳苦去经营它,而另外一部分则归还放债人,由于他为借债人提供了获得利润的机会——金钱的股息从来就是一种衍生的收入。
假如它并不是从利用那笔资金的利润之中支付,就肯定是从某种其他来源的收入当中支付。除非那个借债人是一个浪**子,才会又借债去支付之前一笔债款的利息。所有来自土地的收入总称为地租,它是属于地主的。农场主的收入一部分来自于他的劳动,一部分来自于他的资本。对于他来说,土地仅仅是使他能够用劳动赚取工资还有为他的资本获得利润的工具。所有赋税,所有建立在税收上的收入,比如所有的工资、养老金还有各种各样的年金,最后都是来自于收入的最开始三个来源中的这个或者那个,并且都是直接或者间接从劳动的工资、资本的利润或者土地的地租中支付。每当这三种不同收入分属于不同人的时候,它们非常容易区分。但是当它们同样属于一个人的时候,有的时候就彼此混淆,最起码照通常的说法是这样的。
一个耕种一部分自己土地的乡绅在支付完耕作费用之后,他应当获得两者,即地主的地租以及农场主的利润。但是,他却倾向于把他的全部所得称为利润,这样就将地租以及利润混淆了北美以及西印度的大多数种植园主就是处在这种境地。他们耕田,或者大多数是耕种自己的田庄。所以,我们极少听说种植园的地租,只听说种植园的巨大利润。
一般的农场主极少雇佣什么监工来指导农场的平常生产。常常他们自己的双手也要做非常多的工作:犁田、耙土地等等。所以,在支付地租之后,他们的所有收入就不仅仅是对于他们在耕种当中所投入的资本的偿还还有利润,并且也是赋予他们作为劳动者以及监工的工资。但是,在支付地租以及收回资本之后,无论剩余多少他们都称为利润。工资非常明显是其中的一个构成部分。农场主节约了这些工资,当然需要获得它们。如此一来,在这种情况之下工资又和利润混淆了。
一个相对独立的制造商,假如他拥有的资本足够用来购买材料,并足够维持其生活直到他的产品上市,则他就应当获得两者:在老板指导之下工作的雇工的工资还有老板在出售雇工的产品之后的利润。但是,他的所有收获所得常常都叫做利润,同时工资,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就和利润混淆了。
一个种植花工用自己的双手在自己的花园中培植花草,这个时候他就集三个不相同身份于一身了:地主、农场主以及劳动者。所以,他的产品首先应当支付给他地租,然后是利润,再者则是工钱。但是,常常他仍把全部收入看做是他的劳动所得。在这样的情况下,地租以及利润和工资又全都混淆了。
在一个文明的国度里,因为只有极少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单纯来自于劳动,绝大多数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大大地得力于地租以及利润,所以社会劳动生产所能购买或者支配的劳动量永远大大超过产品在种植、加工以及运输还有投入市场过程之中所投入的劳动量。假如社会每年能够运用它所能购买到的所有的劳动,因为劳动量每年又以大幅度增加,则后一年度的全年生产总值将远远大于其前一年的生产总值。不过,世界上并没有一个国家是把其所有年产物全部用于维持勤劳人民的生活。相反,游手好闲的人在每一个国家都要消耗其中的大多数。一个国家的年产量在这两个不相同阶层人民间每年分配的不同比例,决定着一个国度的年产物的平均值每年是有所增加还是减少,或者和上一年互相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