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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生意场上也要讲究知足长乐(第1页)

第二节、生意场上也要讲究知足长乐

财货之利

为廉去贪,是指商业经营者在讲究经营道德时要正确对待“财货之利”,即要正确对待金钱、利润的**,按照正确的经营原则进行经营,使经营在获得“安吉之利”的同时,获得“财货之利”。商业经营重视“趋利避害”。所谓“利”,包括两个内涵,一是“财货之利”,一是“安占之利”。往往有这样的情形,经营者只重视“财货之利”,而忽视或忘却了“安吉之利”,片面追求利润,为金钱所迷惑,失去了经营的方向。

这种经营虽可得利于一时,但终不能经住时间的考验,最后往往难以经营下去,走向自己的反面,以利己开始,以害己告终。“贪利定高价,自己堵销路”,是在市场上常见到事情。这种经营者,自以为很聪明把利润定得很高,妄图一口吃个胖子,结果生意却打不开。究其根由,就是因为这些人不懂“三分毛利吃饱饭,七分毛利饿死人”的道理。

经营商业最忌“贪利定高价”。因为价格是市场经营中最敏感的问题,是买卖双方最关心的事情,卖方“贪利定高价”,买方就会望而却步,“就地还钱”,所以,做生意不能目光短浅,只算眼前小帐、不算长远大帐、不能一下子把利润定得很高,“七分毛利”则使价格高得吓人,顾客望而生畏,货物无人问津,商品不能流转,资金僵滞,使得经营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招至浪费,白花运输、库存、管理资金,以致贴上老本也无兴隆迹象。

三分微利

“廉贾经商,取利守义”,这是使经营发达的一种好办法。

廉贾经商取利,强调重视遵守道义,以诚信无欺、货真价实、称准量足为标榜。自古以来,经商取利,就有贪贾廉贾之分。所谓“贪贾”,就是不择手段地去谋取个人财富,置社会责任于不顾,完全没有经营道德;所谓“廉贾”就是在经营中财货取之有义,重在市场上调剂余缺,沟通有无。廉贾经商在利润上常常遵守“三分利吃利,七分利吃本”的信条,把利润定得较低,在“三分利”上做文章。表面上看来廉贾经商“三分利”,就单个商品来说,“利”虽小一些,但由于“微利”能使销量扩大,就可积薄利为厚利,集小利为大利,使买卖真正兴隆起来。经营商业“为廉去贪”,实际上就是要实行“薄利多销”的原则。

“薄利多销”是搞好商业经营的一条重要的定价原则。所谓“薄利多销”,就是在定价时,适当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率,使顾客看到商品价格实惠,促使商品销量不断扩大。这里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率,不是降低商品的总利润量,、如果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率,总利润量和资金的利润率不能提高,不利于经营的发展,就不能实行。“薄利”是手段,“多销”是目的,通过“薄利”促“多销”才是经营的目的。

商业伦理

“为廉去贪”,是中国商业文化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商业文化是产生在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以商品为载体,以组织商品交换为纽带,反映、创造、传播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我国的商业文化,在世界商业文化史上有着独自的特色,长时期受着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伦理思想,渗透在商业经营的各行各业中,使商业经营和伦理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了“重义轻利”、“为廉去贪”的风尚。“为廉去贪”,体现着中国商业文化中特有的价佰观。

通常人们所谈的“价值”,指的是经济价值、商品价值,而在中国传统的商业文化中,所注社会中人的“真善美”。孔子主张:“君子以义为上”。所谓“义”,就是道德原则,所谓“上”,实际就是价值。引子认为“道德”是最有价值的东西,他赞成经商,并愿把知识“待价而沽”,但认为“放于利而行,多怨”,故以孔子为首的儒家历来主张“廉贾经商,取利守义”。儒家思想的精华还在于要保持人格尊严,“下不降其志,不辱其身”,认为一个人如果单纯追求物质生活而没有精神生活,就会降低自己的人格,这种见地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孟子认为人的生命固然重要,但保持人格的尊严更为重要,如果二者不能两全,应“舍生取义”以保持人格的尊严,这种充分肯定精神生活价值的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有着重要意义。问题是,孟子虽然划清了“义”与“利”的界限,但在反对追求私利的同时,也不谈公利,认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把道义的价值看得高于一切,产生了轻视物质利益的偏向。后来董仲舒进一步强调:“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计其功”,反对急功近利,到了宋代的大儒朱熹把“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作为白鹿洞书院的学规,看起来,使“重义轻利”的偏向对后人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只是到了清初,随着商品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颜元才把这两句话改为:

“正其义以谋其利,明其道而计其功”,把“道义”和“功利”才统一了起来。这种情况使中国商业文化的特点十分明显。商业经营不仅是通过商品流通获得“功利”,而且担负着为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道义”的作用。在中国长期的商业实践中产生的大量的脍炙人口的《生意经》中有着充分的体现。诸如“经营信为本,买卖礼当先”,“人无信不立,店无信不兴”,“少市不欺客,畅销不抬价”,“一客失了信,百客不登门”,“诚招天下客,信连八方人”,“忠厚不赔本,刻薄不赚钱”等等,都包涵着“信”、“礼”、“诚”、“忠厚”等内容,反映出在中国传统的商业经营中,渗透着文化色彩。由于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人与人的关系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从而使之具有“善”与“恶”两种伦理评价色彩。“信”、“礼”、“诚”、“忠厚”是在商业经营中,顾客通过对货主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物价以及服务所作的“善”的评价,反映了顾客对经营者的满意的情绪。“刻薄”、“无信”、“欺客”,是在商业经营中顾客对商品的质量、物价以及服务的不满情绪和评价。长期的商业实践使无数经营者认识到“贪心狠利”、“克扣顾客”、“欺骗顾客”等等,是一种不利于经营的不道德行为,“一客失了信,百客不登门”,“要想客赢门,诚信来待人”,只有不断加强经营者的道德修养,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搞好经营。

“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商业文化的核心问题。传统的儒家伦理,有其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抑制商业发展的消极方面,但是由于它提倡道德修养,强化群体意识,也有着倡导“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合理内涵。所谓亚洲“四小龙”经济的发展,其原因之一就是它们把儒家的伦理道德的合理因素——和谐精神,贯彻在生产和经营的人际关系中。新中国商业的发展亦是如此,它作为一个窗口,不仅向社会提供着形形色色的商品,也向社会传播着文明、传播着美,3000万商业职工的精神文明的建设影响着12亿多人民的精神风貌。

亚运会期间,售货员的奉献精神充分体现在服务之中,显示了中国人民热情好客的精神,那一个轻松、善意的微笑,一个娴熟、稳当的动作,一声谢谢光临,使无数国内外宾客如春风拂面,亲切感油然而生。在那一个个动作、商业伦理文化,是商业发展的理论之一,为商业竞争与服务提供了一个内在的依据。先进的伦理观是一种对现实的扬弃,辩证否定的“超前意识”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理想、追求、意志来调整影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方式,既有维护商品正常交换、货畅其流的一面,也有限制不道德商业行为,促进商业文明的一面。

总之,在商业经营中,弘扬商业文化,崇道德、尚伦理,为廉去贪,不仅是一种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而且是商业经营中的一种文明经商的作风。为廉去贪,不仅能在营销中运用薄利的策略进行促销,还可以造成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使经营活动和广大顾客密切地结合起来。经营者为廉去贪、守法经营,不仅可以获得财货之利,还可以获得安吉之利,对于社会商品经济用,在物质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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