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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富第一桶金 进入股市02(第3页)

清算的程序

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业务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办理,即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每一开市日为一清算期)中,证券交易所清算部首先要核对场内成交单有无错误,为每一证券商填写清算单。对买卖价款的清算,其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只计算差后的净余额。清算工作由证券交易所组织,各证券商统一将证券交易人视为中介人来进行清算,而不是各证券商和证券商相互间进行相抵清算。交易所作为清算的中介人,在价款清算时,向股票卖出者付款,向股票买入者收款;在股票清算交割时,向股票卖出者收进股票,向股票买入者付出股票。

我国证券交易的有关清算制度

清算是整个股票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买卖成交后清算时实行了如下一些制度:

1.开设清算账户制度

在证券交易所经营股票买卖业务的证券商必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的清算部开设清算账户。我国限于目前条件,各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开设清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以便保证即日清算交割时间划拨价款的需要。

2.股票集中保管库制度

其主要做法是:各证券商除将自有的股票扣除一部分留作自营业务所需外,将大部分集中寄存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保管库内,入库时只限于批准上市的股票。股票的交割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库存账目划拨来完成,即当各证券商在交割日办理各种股票的交割时,只需交易所清算部按“清算交割表”上的各种股票的应收或应付数量在各自的库存股票的分户账上进行划转即可,即“动账不动股票”。若有证券商不参加集中保管造成不能通过库存账目划转完成交割时,该证券商必须承担送交或提取股票的全部事务。

3.清算交割准备金制度

实行交割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清算交割能正常顺利地进行,保证清算的连续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各证券商必须交纳人民币25万元。各证券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清算义务,亦不得因委托违约而不履行清算的责任。若证券商不履行此项义务时,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有权动用证券商缴存的清算准备金先行支付,由此产生的价款差额及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违约者承担。

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日成交者为清算期;证券商不得因委托人的违约而不进行清算。

交割的方式

交割是指投资者与受托证券商就成交的买卖办理资金与股份清算业务的手续。股票清算以后,即需办理交割,深沪两地交易均根据集中清算净额交割的原则办理。交割的方式如图2-2所示。

图2-2交割的方式

交割的程序

交割可分为以下两种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当日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账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的账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账。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账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①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②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账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过户的涵义

所谓过户就是办理清算交割后,将原卖出证券的户名变更为买入证券的户名。对于记名证券来讲,只有办妥过户者才是整个交易过程的完成,才表明拥有完整的证券所有权。目前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个人股票通常不需要股民亲自去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过户手续采用电脑自动过户,买卖双方一旦成交,过户手续就已经办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在采用先进的过户手续,买卖双方成交后,采用网络把成交情况,传到证券登记过户公司,将买卖记录在股东开设的账户上。

过户的办理程序

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的权利发生了转让。对此,有关股东名簿上的相应内容必须作出变更,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其主要程序有如下几方面: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到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

公司的过户机构可以自行设置,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办。一般发行公司在其注册住所自行设置过户机构,而在其他区域则委托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我国目前一般均为金融机构办理,深圳由证券公司负责,上海则为证券交易所办理。

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填写过户通知书。如果转让人的账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到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股票等。发行公司一般不得自行设置签证机构,必须委托金融机构,并且,负责该公司过户手续的金融机构不得充当签证机构。

4.签证机构收到过户机构送去的新旧股票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检,若手续齐全则在新旧股票正面签证,再送过户机构。

5.过户机构收到经签证的新旧股票后,将新股票送达新股东,而旧股票则由过户机构存档备案。

股票过户中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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