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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脑死亡的认知(第1页)

第五章脑死亡的认知

一、脑死亡概念

人脑是由延髓、脑桥、中脑、小脑、间脑和端脑等6个部分组成,延髓、脑桥和中脑合称脑干。人体的呼吸中枢位于脑干,因此脑干功能受损会直接导致呼吸功能停止。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而神经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功能不可逆的丧失。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氧气供应,而逐渐丧失功能。

自古以来,人们对死亡的认识都保持着这样一个概念:一个人只要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灭,就是死亡。把心脏视为维持生命的中心,这一概念一直指导着传统医学与法律。然而,随着当代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逐渐改变了死亡的定义,改变了判定死亡的标准。

目前,各国的法律仍然普遍强调心死亡的定义。西方有些国家通过10年的努力,已使社会、法律、公众舆论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

脑死亡概念要为社会舆论所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预示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

美国哈佛医学院于1968年首先报告了他们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这个标准后来又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德国、瑞典、法国等的标准有些区别,而强调脑血管造影为脑死亡作证。目前,美国、西欧、日本报告的脑死亡标准有30多套,使脑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目前对脑死亡的主要关注点在于,脑死亡病人体内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停止循环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续低血压,体内脏器多有损害。其次,对每个脑死亡病人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持系统去维持几天乃至几个月,直至心脏自然停跳,并无必要。这不利于社会及全体公民的福利,因为死亡是无可挽回的。在考虑撤除支持系统之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确保脑死亡的诊断准确无误。

二、发展史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四十余年的历史了,它是医学科学深入发展所认识并揭示的科学现象,并非专家或是某个别人一时的想法,它的提出还是符合一般的科学概念的认识规律的,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

概念提出

“脑死亡”概念首先产生于法国。1959年,法国学者P。Moulon在第23届国际神经学会上首次提出“昏迷过度”(LeaDépassé)的概念,同时报道了存在这种病理状态的23个病例,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他们的报告提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可能性几乎为零。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该提法。这种认识开始了。

此后,关于这种“昏迷过度”的研究重点是如何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和排除“脑死亡样状态”,同时提出在确诊脑死亡之前,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过量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法国即确定了“脑死亡”为死亡标志。

标志

1966年美国提出脑死亡是临床死亡的标志。在1968年在第22届世界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脑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了“脑功能不可逆性丧失”作为新的死亡标准,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无自主呼吸;

3。脑干反射消失;

4。脑电波消失(平坦)。

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多次检查,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但需排除体温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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