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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问答002(第4页)

(4)生理因素。主要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人生理、身体器官的损害。主要有几个方面:劳动强度过大或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态不适应;劳动组织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

劳动时间过长或休息制度不合理;长时间处于某种不良体位,长时间重复某一单调动作;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环境因素。主要指生产作业场所的环境与发生工伤、职业病有关。比如:作业场所设计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如厂房狭小、厂房建筑及车间布置不合理;缺乏必要的卫生技术设施,如缺少通风换气设施、采暖设施、防尘防毒设施、防噪防振设施、防暑降温设施、防射线设施、照明亮度不足等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使用个人防护用具方法不当或防护用具本身存在缺陷等。

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程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

155。什么是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按照其发生的时间和过程,主要有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两种,介于两种之间的称为亚急性中毒。

急性中毒是由于较大量的毒物于短期内侵入人体后所突然发生的病变现象。慢性中毒是由于较小量的毒物持续或经常地侵入人体内所逐渐发生的病变现象。在生产过程中,职业中毒以慢性中毒最为多见,急性中毒则往往是由于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

156。职业中毒对人体有哪些危害?职业中毒的发生是由于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造成的。生产性毒物侵入人体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呼吸道、皮肤、消化道。其中,呼吸道是最常见、最主要的途径,而经消化道、皮肤侵入人体的较为少见,仅在较特殊情况下才发生。

生产性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器官产生毒物作用,依不同毒性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肾脏、骨组织等产生作用。除了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中毒现象外,还可产生致突变作用,如致癌作用、致畸形作用。另外,一些毒物还可能引起人机体免疫功能的某些病变。

急性中毒虽少见但多产生于意外事故过程中。急性中毒一般病情发生急骤,表现也较严重,一旦抢救不及时或抢救方法不当,后果十分严重。因此要尽快送医院抢救。

在救护急性中毒者时应注意:

(1)迅速地、尽可能准确地判断中毒的原因,阻止毒物继续侵人体内。如果毒物是经呼吸道侵入人体的,应立即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如果毒物是经皮肤侵人的,应立即将受毒物污染的衣服除去并用清水彻底清洗受污染的皮肤;如果毒物是经口中侵入的,应采取催吐或是保护胃粘膜等措施,但对于出现昏迷、呼吸衰弱的患者应特别小心。

(2)维持主要脏器的功能。在抢救中毒患者时,要特别注意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心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和肝肾综合症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排出毒物,消除毒物在体内的作用。

(4)加强护理。密切观察病情发展,对发生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158。在工伤保险评残或发放待遇方面,发主争议如何处理?工伤保险中的争议不仅有劳资纠纷,更多的争议发生在工伤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之间。如在工伤认定中,在劳动鉴定中,在医疗待遇上,在工伤津贴上,在伤残待遇上,在死亡待遇上,在借调员工工伤待遇上,在出境工伤待遇上等等都可能发生分歧和争执。企业拖欠保险费要加收滞纳金,企业不服可向有关部门上诉;机构欠付待遇、工伤职工也可上诉;企业欠付待遇、工伤职工可上告劳动部门或法院。。。在国外处理这些争执多是按民法、通过法院裁决。我国于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工伤保险中的争议只有一部分是“劳动争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当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工伤职工及亲属或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保险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59。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经历过几次变化?

(2)1953年。。1月。。1日~1958年。。2月。。8日,死亡的退休职工,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另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本人工资)。

(3)1958年。。2月。。9日~1978年。。6月。。1日,退休人员去世后,一次发给50~100元的丧葬补助费,另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相当于。。6~9个月退休费的抚恤费。

(4)1978年。。6月。。2日以后,按现行规定办理。即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但近年来,部分省市对职工死亡(包括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做了适当的修改和调整,在执行中应注意本地区的标准的变化。

160。什么是评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中对因病或因伤致残和残疾性质,进行全面医学检查的程序规定。包括医务鉴定、残疾审查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等主要内容。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职工因工与职业病负伤在终止治疗后,如有肢体缺残或智力损害而不能全疗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和程度进行鉴定,再由残疾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医务鉴定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定期核查其残疾状况,以便及时予以更正。残疾审查委员会给病伤人员鉴定后,必须在鉴定证明书内写明病、伤原因,由主治医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残疾审查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

序规定。包括医务鉴定、残疾审查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等主要内容。根据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规定,职工因工与职业病负伤在终止治疗后,如有肢体缺残或智力损害而不能全疗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和程度进行鉴定,再由残疾审查委员会根据上述医务鉴定确定其残疾等级,并定期核查其残疾状况,以便及时予以更正。残疾审查委员会给病伤人员鉴定后,必须在鉴定证明书内写明病、伤原因,由主治医师签名盖章,并加盖残疾审查委员会公章方可生效。是对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对其残疾状况的确定、变更和审定的专门组织。委员会由工会组织、劳动行政机关或产业地方工会组织领导下建立,由以上单位派代表若干人组成。残疾职工所属企业的劳动委员会的代表和主治医师可列席会议。对没有组织残疾审查委员会的单位,由该企业劳动保险委员会代行其职权。残疾审查委员会的职权是:(1)确定残疾职工的残疾状况;(2)每。。6个月检查一次残疾者的状况,以便确定其残疾状况有无变更,但残疾者请求审查残疾时,应随时给予审查。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据劳动部。。1953年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职工供给,并合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者;

(4)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163。对遗属抚恤国家将作哪些改革?无论是对企业人员还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遗属抚恤,现在存在着标准太低、水平不一的缺陷,对此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改革措施是:

(1)制定遗属保险待遇水平应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企业、职工的承担能力相适应,既要保证职工死亡后善后事宜较满意的处理好,又能保证生前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通过抚恤能激发职工家属的劳动积极性。扩大遗属保险的对象,取消各类所有制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对社会所有的劳动者实行统一、全面的保险制度。

(3)在社会保险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遗属保险机构,加强遗属保险的政策研究,统一领导、统一发放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既要兼顾到地区、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贯彻激励的原则,实行差别待遇,与此同时又要做到在待遇上全国基本上统一,通过保险待遇杠杆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4)加强遗属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当扩大覆盖面与个别补贴水平。

(5)根据劳动法“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规定,将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包容各种补助金、抚恤金形式的遗属津贴制度,从名称、标准、享受条件,领取办法等各方面形成规范性的配套法规。

165。什么是康复医院?指为残疾者重新获得一定劳动能力和生产技能的专门医疗机构。康复医院不同于预防医院和临床医院,它主要包括功能测定和康复治疗两部分,其目的是使残疾者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功能缺陷得到康复,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活和工作能力。

166。伤亡事故是如何划分的?按照伤亡事故的严重程度,可分为:①轻伤事故,是指职工因受工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而无重伤与死亡的事故;②重伤事故,指职工因受工伤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而元死亡的事故;③死亡事故,指职工因工伤事故中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其中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是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是一次事故死亡3人和。。3人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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