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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问答(第3页)

一、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

(二)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金额工资计发)。

四、上述规定适用于。。1986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因公牺牲、病故人员,凡。。1986年。。7月。。1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故人员,凡。。1986年。。7月。。1日以前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一次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六、“工资计发”的基数,指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

55。在我国哪些人属于烈士?

烈士是那些为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员。1980年。。6月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革命烈士的称号,比以往规定的更具有严肃性,取消过去关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积劳病故,革命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总称烈士的规定,同时,打破过去只限于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人民,从而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献身的精神。

1980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中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等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批准为革命烈士:①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死亡者;②对敌作战致残后,不久因伤口复发而死亡者;③在作故前线担任向导、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作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者;④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杀害或被敌人俘虏、逮捕后不屈不挠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者;⑤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而壮烈牺牲者。除以上五种情况外牺牲的人员,如果光荣事迹突出,足为后人敬仰和学习的楷模,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6。什么是工残护理费?

职工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饮食起居需要扶助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按照。。1978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暂行办法》规定,除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以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1986年。。11月。。15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劳人老[1986]16号),将护理费的标准调整为按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这部分人员医疗终结后,长期住在医院由医院来护理,由职工家属护理又会影响家属到社会上去就业,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予以适当补偿,既可加快医院床位周转,也可减轻由此造成的家属不能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工残护理费的标准,应随着工资或物价的增长而调整。影响家属到社会上去就业,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予以适当补偿,既可加快医院床位周转,也可减轻由此造成的家属不能就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工残护理费的标准,应随着工资或物价的增长而调整。

什么是伤残重建?指使伤残肢体或器官最大限度地恢复原有形态及机能的措施和手段。如,断肢再植;假肢、假眼、假牙的安装;肢体畸形矫正;脏器移植等。

58。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其生前所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如何发给?按照国发[1985]6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生活补贴费的国营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领取抚恤费和救济费外,可以参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79)劳总险字。。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发给生活补贴费。即:因工死亡的,每户每月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50%的生活补贴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一次发给相当于死者生前领取的3个月、4。5个月或。。6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本规定从国发[1985]6号通知实行之月起执行。

59。对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在职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应如何解决?根据劳动部劳险字[1989]28号文件规定,对于已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提价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困难,可采取适当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给予解决。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61。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的抚恤待遇如何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处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我国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者,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家属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处理。国内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抚恤工作。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处理。国内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抚恤工作。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然发病死亡,其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根据全总(65)险字第。。260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或正在执行任务中,突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去进行治疗(如火车、轮船司机等,发病不能进行抢救治疗)而造成死亡,或者患病后医师令其休息治疗,但本人为了工作仍坚持上班,而突然病变造成死亡,以及其他类似上述特殊情况,经职工群众讨论,党组织同意,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6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待遇如何处理?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根据全总生活办公室(63)生活字。。97号复函规定的精神,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可与有关方面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死亡职工的原单位仍应按照本企业现行有关死亡待遇的规定给予抚恤、救济等待遇。

根据民政部民[1982]优。。37号通知规定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只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64。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其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有关职工上下班途中造成伤亡事故的保险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办法不尽一致。按照民政部民(1982)优。。37号通知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民政部门应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事故,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3)7号文件的规定,则暂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非因工伤亡待遇处理。

65。职工因医疗事故死亡后,其医疗待遇如何处理?根据国发[1987]63号文中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死亡的,可根据事故的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国发[1987]63号文中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死亡的,可根据事故的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66。职工因工死亡,其家属从外地赶来料理丧事,往返旅费由谁支付?根据全总劳保部“(64)问答”规定,原则上由自己负担,如果本人负担有困难时,由企业行政设法予以适当补助。对家属要求把灵柩运回原籍的,应说服其家属就地火化。如果其家属一定要运回灵柩,则所需运费由其家属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

67。职工因工死亡时,没有拱养直系亲属,能不能发给抚恤费?职工因工死亡时虽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但有直系亲属的,企业行政可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68。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死亡保险待遇?职工自杀,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能享受死亡保险待遇。如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身亡,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3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因公出差失踪查明已经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2。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的第。。2个月起即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者,一般可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70。在工作中,属个人玩忽职守伤亡的如何处理?仍按因工伤亡处理。不能因此而克扣本人及家属的工伤待遇和抚恤费。

71。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公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其具体发放标准是: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者,为本企业。。1个月平均工资的。。12;1周岁至。。10周岁者,为本企业。。1个月平均工资的。。13;不满1周岁者不发。全家有2人或。。2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1人领取,不得重领。2人或。。2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1人领取,不得重领。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非亲生子女或其非亲生父母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因此,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非亲生子女或其非亲生父母,凡具有合法收养关系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有关供养的规定的,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

73。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能否享受死亡抚恤待遇?这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而,当职工因工死亡后,其所抚养的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应当享受死亡抚恤待遇。如果该职工生前已将其非婚生子女交由他人收养,并且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根据“养子女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的规定,该非婚生子女则不能享受生父母死亡抚恤待遇。

75。工伤职工等待鉴定期间因病死亡可否按因工处理?根据劳动部[1965]中劳薪便字第。。462号《关于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在等待鉴定期间死亡处理的复函》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已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在等待鉴定期间因患其他疾病死亡的,可以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在工伤医疗期间又患其他疾病而死亡的,如果预计医疗终结后已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76。临时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待遇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务院第。。41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77。职工投了人身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依法领取人身保险赔偿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身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两者的属性不同,其保险对象和作用以及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待遇水平、管理体制、立法范畴等等也不相同;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定办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是否为工伤事故,需得到有关部门的确认。

78。什么是死亡抚恤?为什么要建立死亡抚恤制度?死亡抚恤是国家或企业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及其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按照立法规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补助等项待遇。

建立死亡抚恤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建立死亡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死者家庭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劳动者在其辛勤劳动的一生中,将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奉献给了社会和单位,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当其永别人世后,国家或企业有义务以丧葬费、抚恤费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减轻死者遗属为处理后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对其遗属在精神上以示安慰,使死者遗属切实体会到单位和社会的温暖,从而激励他们以及其他社会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

第三,建立死亡抚恤制度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促进劳动力的连续再生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属的生活是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维持的。劳动者一旦死亡,其遗属,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就会发生困难。抚恤费为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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