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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讲解003(第1页)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讲解003

可导致睾丸内生**细胞严重异常,发生细胞核断裂和胞浆破裂,从而不能产生**。最为严重的是辐射,即使最低剂量也能导致**数下降或**畸形,甚至造成无**症。②化学因素。研究发现如滴滴涕、五氯酚和六六六等对授精、**穿透卵泡及胚胎发育的早期产生不良影响。工作环境中的化学物品,如烷基汞、麻醉气体和合成的雌激素,可使男性精干发育不正常,或质量下降造成妻子流产等。③行为因素。每天吸烟(包括被动吸烟)30支以上,**形态异常的危险成倍增加。过度饮酒,可干扰生殖系统内分泌功能,以至于睾丸萎缩,生精功能下降。

(1)提高对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的认识。提高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是企业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关键。企业的主要领导要有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并列入议事月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工作。主管领导要及时听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有关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管理等方面的调查、汇报和建议,主持制订预防职业病的各种措施。特别要强调,企业领导在企业进行改建、扩建、新建工程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

(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现有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是根据目前的具体情况,在总结职业卫生工作长期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严格执行法规、标准的规定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保障。企业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宣传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必须强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或降低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违反法规、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制订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企业在编制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要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设备、器材,要从财务和物资等方面认真安排解决。企业每年应在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适当的比例,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企业本身存在的职业性危害。

(4)定期对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的人员发放经检验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大力宣传个人防护用品的作用和正确的检查、使用方法。

(5)普及卫生知识。要使企业的所有职工了解职业性有害物质的产生、发散特点和对人体的危害及紧急情况的急救措施,要使职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饭前洗手、车间内不吃东西、工作服定点存放、定期清洗等等,防止有害物质从口腔、皮肤等处进入人体。

(6)建立职工职业档案。要严格实行就业前检查,新工人上岗前要进行体检,严格禁止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职工要定期体检,对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的人员要定期进行职业检查,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7)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要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发生伤亡事故与职业病,不仅会给职工及其家属带来痛苦,而且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影响生产的发展。因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动员各方面努力做好。

七、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制度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虽然已实行。。40多年,但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仅仅是以。。50年代初颁发的《保险条例》的某些条款及后来的部分解释为依据的。工伤保险立法方面至今没有一部自成体系的完整的工伤保险立法。在工伤保险的法定保险范围方面也不够广泛,有随意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伤保险在适用对象、工伤、职业性疾病范围的界定上都有必要逐步以法律确认和扩大。在适用对象方面,《保险条例》及后来的有些补充规定,虽然涉及人员较广,但实际上只有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执行。有些企业职工未被包括在保障范围之内。实行工伤保险的企业也因所有制不同,而在保险待遇上有所区别。这种状况不符合社会保险基本原则。关于工伤的划定,在原有工伤保险法规中,对工伤范围的划定不够科学,许多因工作关系造成的工伤未能划人工伤范围。而在实际生产工作中,这类伤亡事故并不少。在长期实践中,有些地区通过改革工伤保险试点,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增加了“工作范围内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因工、因战致残或旧伤复发”等内容。但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是不是为工伤一直未能解决。

2。待遇偏低

(1)缺乏一次性补偿。职工无论轻、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突出表现在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偏低。例如:现行规定没有给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职工或家属发一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庭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死者本人标准工资。。25~50%发给,在。。50年代可勉强维持。。1~3人的生活,现在则难以为继。

(2)待遇层次划分过粗。伤残等级只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相应待遇为标准工资的。。80%和。。90%。这种过粗的划分远不能满足对不同程度致残者的补偿需要。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例如截去上肢或下肢的,退休待遇同正常人退休一样,没有任何补偿很不合理,致使这些职工多数不愿意退休。全残职工的退休待遇虽然可得到标准工资的。。80%或。。90%,但标准工资现在一般只占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半左右,他们的退休费最多也不超过实际收入的。。50%,加上国家没有建立退休费和抚恤费随物价上涨而调整的制度,造成领取长期待遇的人生活逐步下降,比较困难。

(3)护理费低,难以雇请护理人员。对于大部分和部分致残的职工,既没有享受定期待遇,也无一次性补偿,退休时与正常职工一样计发退休费,特别是对大部分致残的职工没有补偿,是不合理的。这些职工伤残后,工作效率受到影响,不能与正常职工进行劳动竞争,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已影响到他们的收入,退休后晚年生活困难更多。影响了全体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响到他们的收入,退休后晚年生活困难更多。影响了全体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我国工伤保险虽然实施40余年,但法律体系十分不健全,在几个基本制度方面缺乏必要的立法。如在基金制度的实施上,缺乏立法保证。50年代初的《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制度,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混合使用,并且于1969年这一基金也被取消。没有基金作保证,工伤保险的社会性、互助性就元从体现,也无法保证工伤保险抗拒工业伤害风险的能力。在具体立法项目上缺乏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的必要规定。后来的实践证明,在工伤、职业性疾病的认定、评残、待遇给付过程中,争议是十分容易发生的。50年代的《保险条例》仅规定各级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保险争议申诉的机关,而对处理争议的方式、程序均未明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也未将工伤保险争议纳入管理范围。而长期以来我国对此类争议绝大多数是通过上访、人民来信的渠道解决。在旧的体制下,工伤保险是由各企业自行管理,工伤有关争议也由企业自行处理,致使企业中争议处理不当或长久拖延没有结果的情况屡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对企业生产也造成不良影响。实践证明工伤争议实际上有两种性质的内容:一种是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对工伤意见分歧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另一种是企业行政与社会保险管理机关之间的意见分歧。由于社会保险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进行管理,因此这类争议又属行政争议。由于缺乏明确的处理争议的方式、程序,使这类问题解决的效率大为降低。

4。尚未建立基金

我国工伤保险费用“文革”之前在企业之间有少量的调剂,“文革”中被取消,使工伤保险费用基本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难以预测的工伤风险使单个的企业越来越难以承受,特大事故的发生和为数众多的职业病患者往往使一些小型、微利或者老企业不堪重负,甚至威胁其生存,更谈不上在同一起跑线上与其他企业展开竞争。

工伤保险的保障和补偿功能在缺乏社会统筹基金的条件下难以实现。与缺乏基金制度相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社会化程度低。一旦发生工伤,企业一包到底。善后处理由企业负责,工伤待遇资格由企业审定,各项待遇由企业给付,加上待遇结构和标准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等因素,“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已成为普遍现象。企业的事务性负担和经济负担一样,与伤亡严重程度和受伤害人数成正比,工伤问题困扰着企业领导者,使他们不能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因此,工伤保险急需建立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5。评残制度不够完善

各地评残机构不平衡,缺乏权威性。劳动鉴定工作不够严格;有的地方提供待遇和办理退休只凭医院证明,主观随意性大,加上不正之风影响,造成宽严不一,有失客观公正。有的地区提前退休的人员当中,多达60%不符合退休条件。同时,有的企业伤残职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待遇。

评残标准对某些伤残的分级不明确,有些常见的症状缺少评级。如脑外伤综合症,主要产生脑外伤后功能性障碍,使伤者今后的工作、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四肢骨关节损伤后造成关节功能不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伤残者的活动;多发性肋骨骨折造成明显的胸廓畸形或有较广泛的胸膜肥厚、粘连,必然造成一定的功能障碍,给伤残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之处。又如:脑伤与手伤相比,前者严;后者宽。若同一个人颅脑、手等部位同时受伤,颅脑外伤可能评不上等级,而手伤往往能定上等级。再如:一只眼睛受伤而另一只眼睛因病视力弱,与一只眼睛视力好而另一只眼睛眼球摘除相比,前者定的标准高,后者定的标准低。还有一拇指末节部分断离和脊柱内固定术后,屈伸功能都受到影响,均定为九级,两者悬殊较大;同一种手指损伤,有的医生植皮能治,有的医生不植皮也能治,但结果却明显不同,植皮的能定级,不植皮的不能定级。。。这些都可在修订《评残标准》时给予明确。

脑伤与手伤相比,前者严;后者宽。若同一个人颅脑、手等部位同时受伤,颅脑外伤可能评不上等级,而手伤往往能定上等级。再如:一只眼睛受伤而另一只眼睛因病视力弱,与一只眼睛视力好而另一只眼睛眼球摘除相比,前者定的标准高,后者定的标准低。还有一拇指末节部分断离和脊柱内固定术后,屈伸功能都受到影响,均定为九级,两者悬殊较大;同一种手指损伤,有的医生植皮能治,有的医生不植皮也能治,但结果却明显不同,植皮的能定级,不植皮的不能定级。。。这些都可在修订《评残标准》时给予明确。缺乏系统的康复措施和机构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35条写道:“1。管理医疗照顾的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不论在何处,均应与一般职业康复服务进行适当的合作,以便为残障者在新创造适宜的工作机会。2。国家法律或条例,得授权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对确保残障者的职业康复作出规定。”虽然这只是建议,但毕竟是对工伤保险的最低要求。国际的经验表明,一旦残障劳动者经过康复机构的训练,他们重新参加生产所创造的价值,远远超过国家为建立和经营康复机构投入的资金。也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做得科学的国家,都想方设法鼓励并帮助因工致残劳动者重新就业。日本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补偿法》,就明文规定,劳工因工伤致残后,应转入医疗康复中心接受训练,使之能在科学手段下恢复就业功能。并且,康复中心还就残障程度作出科学评估,作为给付残障补偿的依据,并于最后帮助残障劳动者找到合适的职业,重返社会。我国由于缺乏各地普遍设立的康复中心,康复训练也未被正式列为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的必要组成部分,以致对大批因工伤致残的职工束手无策,又加上“企业保险”的弊端,迫使有残障职工的企业年年给付各种各样的花销,听任残者四处求医,听任他们索取治疗、旅程费用。这样既不能使企业集中精力搞生产,伤残职工也不满意。

7。工伤保险制度缺乏保障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的机制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内容上主要侧重保障多,而没有兼顾工伤保险制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康复的促进作用,使工伤保险形成单纯消极的医疗照顾与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伤社会保险的积极作用。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之间有一种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机制。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未能将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工作相结合考虑,单纯从善后处理,保证伤残人员生活,解除后顾之忧考虑,未能通过工伤保险差别缴费、事故预防等积极措施相结合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依据和目标

党和政府对改革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十分重视,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法规。1990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1991年。。4月。。9日人大七届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提出“努力改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八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中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患病、负伤;因工伤伤残或患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八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中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患病、负伤;因工伤伤残或患职业病”。

改革现行制度,建立新的制度,应确立以下基本原则:新制度应适用于城乡所有企业和各类职工;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责任补偿”,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和补偿工资损失的要求调整现行待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从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逐步向社会化管理过渡,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企业缴费、按险定率、统筹调剂、储备应急;实行国家立法、省级(或地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关键的问题是要建立起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具体内容应包括,扩大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提高现行待遇标准、建立基金、加强评残工作、开展工伤预防与康复工作以及监督管理等。

1。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工伤保险范围及享受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社会成员的安全,并保证企业机会均等、效率优先的竞争原则得以实施。新的工伤保险立法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应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一般适用于一切企业单位和全部职工”。另外,把工伤补偿的范围扩大到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生产、工作紧张疲劳猝死或全残的,以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国际上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纳入进来,因为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这些年发生工伤事故的人数已占全国工伤事故人数的一半。试点的实践证明,凡是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的地区,工伤事故就相对地减少,增强了劳动者的安全感,促进了安全生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此外,对所有企业中聘用、借调、见习和实习人员均应包括在新的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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