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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问答002(第1页)

第二部分工伤保险问答002

79。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致残,以及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1989年。。9月。。21日劳动部发布的《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死亡或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80。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待业期间发现职业病由谁负责?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撤销,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82。全民所有制全业临时工的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具体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

83。什么是丧葬费?标准是多少?职工死亡后,由原单位发给死者亲属专门用于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是一次性的补助。职工死亡丧葬费,分因工和非因工两个标准,其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发给本企业。。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工死亡发给本企业。。3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高出此标准的,一般是企业或当地有关部门自行或临时的补助。

84。国家对承包、租赁企业职工在工伤保险方面有什么规定?1988年,劳动人事部转发的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指出,承包、租赁企业的承租人,必须把执行国家的劳动保险纳入承包、租赁合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伤残、死亡待遇,特别是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待遇,不准随意降低标准甚至取消。

85。医疗终结的含义是什么?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医疗终结是确定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经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

为了妥善处理职工因病、因工伤残的医疗期,有利生产和治疗,使劳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有的地区结合实践制定了具体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对医疗终结时间、医疗终结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8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含义是什么?凡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劳动机能丧失,只具有生命能力,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它轻便工作,称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分为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和不需人护理扶助两个标准。它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87。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含义是什么?凡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劳动机能大部或部分丧失,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称之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凡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劳动机能大部或部分丧失,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的,称之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含义是什么?饮食起居需人扶助是指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都需要别人来护理或帮助。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可以享受较高的保险待遇,即按退休处理,退休时除按规定发给退休金外,还可以享受一定标准的护理费待遇。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的,享受退职保险待遇。

89。什么叫比照工伤待遇?在什么憎况下职工可享受比照工伤待遇?职工伤残或死亡不属于因工范围,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比照因工伤亡处理时,职工所享受的待遇叫比照工伤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伤残或死亡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享受比照工伤待遇:因工出差或因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伤亡;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伤亡;因病住院期间由于发生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伤亡,等等。另外,职工在血吸虫病危害地区工作或因工作需要临时派往上述地区执行任务或下放劳动锻炼,因工作、生产需要接触血吸虫而患了血吸虫病,以及因派去支农而患了钧端螺旋体病,也可以比照工伤处理,享受比照工伤待遇。

90。什么是劳动鉴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是指对病、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对职工病伤、疗养休假、复工和确定伤残等级而进行鉴别和评定的组织机构,一般为非常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行署、州)、县(市)成立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部门牵头,同级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兼管。有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各部门组成,除设有办公室外,并设有技术专家小组。

各企业单位成立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的行政领导和劳动、人事、医疗、安技、工会等人员组成,并由下设的办公室或指定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是国家法定的劳动鉴定机构,它所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建国以来,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起设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到现在设立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已经几次变化,劳动鉴定工作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91。什么是劳动鉴定程序?即指劳动鉴定从申报到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程序。劳动鉴定的程序,目前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一般分为基层单位鉴定,县(市)、省辖市(州、地区)鉴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州、地区)鉴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州、地区),县(市)的鉴定,一般在受理报送的病、伤鉴定案件时,对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可责成送审单位补交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劳动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伤、病鉴定案件或被鉴定人的申诉,重新检查医疗机构的诊断,经集体审议后,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查,以得到正确处理。县(市)、省辖市(州、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处理不了的疑难案件,可报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92。劳动鉴定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鉴定的范围主要是:(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2)因工负伤和因病、非因工负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职的;(3)受理劳动鉴定争议案件或疑难问题的处理;(4)上述鉴定发生变化,需要重新鉴定的;(5)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鉴定。

93。什么是“残废评定”?依据是什么?残废评定指职工因工(公)、因战、因病和非因工负伤治赁终结后,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所致残废状况的评定工作。它需具有科学的鉴定标准和科学的残废等级的划分。二者是残废评定的前提条件。职工的残废评定,属于国家有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人员,均按革命残废军人评定残废等级的规定评定。

评定的依据是。。1992年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从此有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个标准,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也参照此标准办理。

94。什么叫遗属?一般指死者留下的亲属。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中受保人死亡后,其直接

供养的亲属,或直接依靠死者维持生活来源的人,按照国际惯例统称为遗属。供养的亲属,或直接依靠死者维持生活来源的人,按照国际惯例统称为遗属。

什么叫职业病?职工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96。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所列的职业病有多少种?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文)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所列的职业病有九大类,共。。99种。职业病名单如下:

1。职业中毒

(1)铅及其他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他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他化合物中毒;(4)钢及其他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他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他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他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他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甲苯中毒;(28)正己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弓硝基甲苯)中毒;(38)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酯中毒;(44)丙烯酞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①急性外照射放射病;②慢性外照射放射病;③内照射放射病;④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5。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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