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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问答002(第3页)

120。患矽肺病职工受到开除处分或触犯刑律,刑满释放后其原享受的矽肺待遇如何处理?根据(64)中劳薪字第58号和(63)中劳薪614号的复函的规定,患矽肺病职工,凡是被开除了的,不得再享受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今后对于患矽肺病的职工除被判处徒刑的,一般可以开除外,其余的情况一般不要开除。如果必须开除时,应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开除的,所在单位可以发给相当。。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一次**补助费。凡受刑事处分的,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刑满释放以后,原单位根据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表现,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留用。被留用的,可以享受患矽肺病职工的待遇。

患矽肺病职工因犯罪而被逮捕法办的,在其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可以根据其过去表现和罪行轻重决定是否接收留用,列为编外或不予接收。其中,收回留用的,其保健待遇等仍可以按照国经周字。。100号文件的第(三)项的规定处理;不留用的,其原在职时所享受的保健待遇等,都不能再享受,需要按一般社会问题处理时,可由民政部门负责。

121。脱产“自愿还乡休养”的矽肺病人是不是算退职?根据(63)中劳护字第。。147号复函的规定,矽肺病人还乡休养,也是一种脱产休养,不算退职处理。除一期矽肺病人“自愿还乡休养”的长期生活补助费与在疗养院、休养所“脱产休养”的有区别外,其他并元区别。脱产休养的仍算企业在册人员。

122。患矽肺病的职工死亡待遇如何处理?根据(64)生活字第86号复函的规定,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123。职工死亡后经解剖发现矽肺病如何处理?根据(63)中劳薪字第。。641号复函的规定,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时,可以给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

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时,可以给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以前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根据(63)中劳薪字第。。755号复函的规定,解放后一直未在矽尘工作岗位工作过的职工,现在确诊患有矽肺病的,其待遇不得按照国务院国经周字100号文件的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他们在脱离生产休养时,其待遇应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125。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又患肺癌死亡,可否比照二、三用矽肺病待遇处理?根据(64)生活字第86号文件规定,职工患肺癌病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126。患煤、矽混合尘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如何处理?根据(64)中劳薪字第24号复函的规定,对于患煤、矽混合尘肺病的职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办理。

127。长期临时工患矽肺病其待遇应如何处理?根据(63)中劳薪字第。。755号复函的规定,凡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临时工,确诊在这一段工作期间患矽肺病时,其待遇可与固定工同样处理。

128。患铁未沉着等尘肺病的职工的待遇如何处理?根据(64)中劳薪字第。。58号复函的规定,患铁未沉着等尘肺病的职工,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在一般低于矽肺病职工的生活待遇标准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酌情处理。

129。煤矿并下工人患滑囊炭可否按职业病处理?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64)中劳护字第。。121号、(64)卫防字第。。458号、(64)会通字第46号通知规定,鉴于煤矿井下从事薄煤层工作的工人,必须采取跪卧式体位作业,滑囊炎的职业性很明显,这与劳动条件有密切关系,现将滑囊炎列入职业病名单。从。。1964年。。10月。。1日起,凡煤矿井下工人长期从事薄煤层工作,由于工作面低矮,必须采取跪卧式体位,使膑、肘等部经常受到机械性刺激而引起的滑囊炎,可按卫生部1957年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试行。

130。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可否按职业病处理?根据(74)卫防字第。。848号复函的规定,接触炭黑引起的尘肺可列入职业病范围。

131。对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滑石尘肺以及其他混合尘肺的职工待遇如何处理?根。。0据劳人险函(1983)48号复函的规定,鉴于炭黑尘肺、电焊混合尘肺和滑石尘肺及其他混合尘肺对人的危害,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对患有这些病的职工的退休待遇尚难作出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在一般低于患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下酌情处理。

尘肺和滑石尘肺及其他混合尘肺对人的危害,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目前对患有这些病的职工的退休待遇尚难作出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情况,在一般低于患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下酌情处理。根据劳人险函(1983)48号复函的规定,可以比照患矽肺病职工的退休待遇标准办理。

133。职工由于接触铅而中毒应如何办理?根据劳人险函(1984)55号复函的规定,职工铅中毒后,应给予积极治疗。经过必要的治疗,能工作的安排工作;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因工残废退休处理。

134。医疗放射线工作人员患放射病后的待遇如何处理?根据卫生部(64)卫干崔字第。。230号复函的规定,放射线科室工作人员患了放射病后,在治疗和休养期间,工资、保健津贴照发;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医药费、住院费,车船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治疗无效而死亡的,按因工牺牲处理。

劳人险函(1982)9号复函的规定,职工因工作经常接触布氏杆菌,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退休待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一般退休处理。

136。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能否算职业病?根据卫生部医疗预防司(58)群字2992号复函的规定,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患结核病不能算职业病。因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各个部门、各种工作性质的人员都有可能患结核病。不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

137。职工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根据。。1987年。。11月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87)卫防字第60号]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均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的规定。因此,职工患职业病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138。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其抚恤待遇如何处理?根据(82)劳险字。。1号复函规定,上述职工死亡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则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病死亡,则不能按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生产中的有毒物和有毒气体经常与劳动者的皮肤接触,长时期地接触使聚集到皮层中的有毒物质愈积愈多,终致酿成职业性皮肤病。

140。什么是热射病?有些生产场所,热源多,每小时散热量高过每立方米。。20千卡;有些工作环境,平均气温通常高达。。30℃以上,相对湿度超过。。80%,如炼钢、炼铁、锅炉房等工作场所,被称之为高温作业。劳动者经常在高温之下作业,体内热蓄积愈益增多,体温调节受到障碍,即机体散热发生障碍,容易引发疾病——热射。这是职业病的一种,发病急,病情险,死亡机率高。

141。什么是日射病?露天作业,尤其在夏季,如基建工地、农场、露天矿,劳动者长时间地受到太阳辐射,颅内组织受热、脑膜温度升高,使脑组织易于充血而酿成疾病——日射病。日射病发作时,头痛剧烈,呕吐,因而被列为职业病的一种。

143。什么是高山病?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和高原地区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常常因缺氧而引发急性或慢性反应性疾病,称之为高山病。这种职业病包括慢性高原心脏病、慢性高原血压异常、急性高原昏迷等若干疾病。

144。什么是职业性难听?长期在高分贝噪声污染严重的生产环境工作,容易染上职业性难听这种职业病。有些生产环境,机械撞击、摩擦、转动等等,常使声级超过80分贝而形成噪声。噪声吵杂,无音律,单调且频仍,每每危及听觉,使听力下降。如果离开噪声后,需数小时甚至十数小时、二十几小时才能恢复听力,已是患职业病难听的前奏了,谓之听觉疲劳。如果听觉疲劳,仍继续接触噪声,内耳感觉器官便会产生退行性病变,出现再难恢复的听觉疲乏,此时即谓之职业性难听。这是长期接触噪声引发的职业病。最严重时,它很有可能导致永久性耳聋,而使劳动者听力完全消失,终成残疾。

145。什么是电光性眼炎?劳动者长期受到紫外线照射,主要是电弧光的刺激,容易引发急性角膜炎、结膜炎,而酿成电光性眼炎这种职业病。重患者眼部疼痛,畏光,瞳孔**性缩小,并易造成视力障碍。

147。什么是放射性疾病?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劳动者,如长期在核电站工作,从事。。X光照射等等,患上放射性疾病的可能性较大。由于放射性元素对劳动者本人乃至其后代的危害十分严重,所以,每个国家对防范放射性元素危害都十分重视,严密防范。

148。什么是有害工作环境?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活动时,有害于身体健康的环境空间的总称。通常包括井下、高温、高寒、剧毒、大振动、高浓粉尘、高噪声、强辐射等工作环境和场所。劳动者在这种工作环境中生产劳动,如果超过一定限度,并持续到一定时间,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有害后果:一是有害因素引起身体外表的改变,如皮肤色素沉着等;二是有害因素降低身体对一般疾病的抵抗能力,表现为患病率的增高;三是可造成特定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病理改变,由此而引起职业病。所以各国都很重视这个情况,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对在此类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规定了比较优厚的保险待遇。例如,我国明文规定在有害工作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其工龄可按一定系数折算,从而在病假工资和退休上享受优惠待遇。

149。什么是职业病患病率?指每千名作业工人中,患有某种职业病的总病数。它反映了作业工人患有某种职业病的程度。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患病率=报告期内职业病的病例总数包括新旧病例)′1000‰(报告期内作业工人总数计算此指标,应在受检率达。。90%以上的情况下,患病率指标才能可靠,否则就难以肯定该指标的真实性。

151。什么是职业病死亡率?指报告期内,每千名职业病患者中,因职业病而死亡人数的比率,它反映各种职业病对职工生命的危害程度,并可以评价劳动保护工作的质量情况。其计算公式为:映各种职业病对职工生命的危害程度,并可以评价劳动保护工作的质量情况。其计算公式为:职业病死亡率=报告期内患职业病人数′1000‰

152。什么是职业病治愈率?是指各种职业病获得治愈指标。计算公式为:全年职业病治愈人数职业病冶愈率=全年职业病患者人数′1000‰

153。造成职业病的工作岗位有哪些?造成职业病的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几类:粉尘行业,有毒行业,产生细菌病的职业,产生皮肤感染病的行业,极度气温下工作的行业,在稀薄或高温大气中工作的职业,光线不适宜条件下工作的岗位,需连续使用身体某个部位的职业,等等。

154。什么是职业佐有害因素?可分为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生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五类。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引起职业病最为多见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它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是指生产过程中形成或应用的各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性毒物可分为窒息性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甲烷、二氧化碳等;刺激性毒物如光气、氨气、氯气、二氧化硫、氯化氢、苯及其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甲醇、乙醇、硫酸蒸气、硝酸蒸气等;血液性毒物如苯、苯的硝基化合物、氮氧化物、亚硝磷盐、砷化氢等;神经性毒物如铅、汞、锰、四乙基铅、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汽油、有机磷农药、有机氯农药等。

生产性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它包括无机性粉尘、有机性粉尘和混合性粉尘。。3类。

元机性粉尘包括矿物性粉尘如砂、石棉、煤等;金属性粉尘如铁、锡、铅、铜、锰等金属及其化合物尘等;人工无机性粉尘如玻璃纤维、金刚砂、水泥等。

有机性粉尘包括植物性粉尘如棉、麻、烟草、木材尘;动物性粉尘如毛发、骨质尘;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塑料、人造纤维尘等。混和性粉尘指上述各种粉尘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存在而言,如金属研磨尘、合金加工尘、煤矿开采时产生的粉尘,这些都是混合性粉尘。

(3)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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