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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问答003(第1页)

第二部分工伤保险问答003

167。什么是工伤事故频率?指在年度或月份内企业或部门工伤事故人次同职工总人数(一般以。。1千名为单位)的比值。工伤事故频率表明发生事故的频繁程度,其值越大说明安全状况不好,相反,则说明安全状况较好。计算公式为:月工伤事故频率=当月工伤事故人次′1000‰当月职工总人数当年工伤事故人次总和年工伤事故频率=当年12个月职工总人数平均值′1000‰

168。什么是忧抚工作?②优待抚恤革命伤残军人;③优待现役军人家属;④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⑤办好烈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等。优抚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和抚恤,解除部队干部战士的后顾之忧,鼓舞部队士气,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国防现代化建设服务。优抚对象的范围包括:①革命烈士家属,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②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③病故军人家属,是指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④革命军人家属,是指在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服役的军人家属。军人家属又分为军队干部家属、义务兵家属和志愿兵家属。军人在部队是排以上干部的家属为干部家属;在部队是义务兵战士的,其家属为义务兵家属;⑤失踪军人家属,是指凡经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参加我军的军人,已有两年未与家庭通信者,并有县(市)人民政府或所在人民政府或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其家属为失踪军人家属。以上家属均指直系亲属,才能享受国家抚恤待遇;⑥革命伤残军人,是指革命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或因病致残,并经有关部门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⑦迟伍红军老战士,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有退伍手续和确切的证明;⑧红军失散人员,是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

169。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的疗养有何规定?根据。。1954年颁布的《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疗养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1980年颁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疗养院工作条例》的规定,职工因伤病各级工会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进行疗养,以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职工疗养应以就近地区为宜,但某些特殊疾病,只有某些地方有专门的医疗设备或环境、设施,也可以到较远地方“疗养。一般慢性病的疗养期为2~3个月,职业病等专科疗养院的疗养期为。。3~4个月。有特殊情况者。由主治医生提出,疗养科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疗养时间。

疗养职工往返路费由企业负担,疗养期间的工资照发。

170。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待遇存在哪些主要问题?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大多是五、六十年代制定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没有很好地体现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因工全残或死亡职工的遗属没有给予一次性的补偿和抚恤;没有体现致残程度越重,补偿越多的原则。(2)待遇水平低。如全残退休后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或。。80%发给很不合理,应改按工资收人为计发基数。另外,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死者本人标准工资。。25~50%发给,现在太低了。(3)因工待遇一经发放,即按伤残(死亡)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未随物价、生活费用上升而及时调整,不利于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基本生活。资。。25~50%发给,现在太低了。(3)因工待遇一经发放,即按伤残(死亡)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未随物价、生活费用上升而及时调整,不利于保障职工和家属的基本生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是根据社会保险中“大数法则”的原理,即基金广泛的筹集和保险范围越大,使可能发生于少数人或少数单位、地区的危险,转由多数人、多数单位共同分担,基金调剂使用。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各项待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我国随着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正在各地试点,待条件成熟即立法在全国推行。

172。什么是差别费率?什么是浮动费率?所谓差别费率,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缴企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金时,根据不同的行业、企业所面临的工作环境而可能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程度,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基金。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商业、旅游等服务行业缴纳的费率一般按其工资总额的。。0。1%左右。矿业、重工等行业则明显高于服务行业,一般在。。1。3~2。5%之间。

所谓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企业缴费的比例之后,根据一定时期内企业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情况,提高或降低收缴的比例。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173。工伤发生后为什么仅仅是补偿?工人遭受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又不能像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工人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着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和雇员分摊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174。为什么要把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的唯一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虽然社会保险机构不具体从事预防和康复工作,但是社会工伤保险立法要赋予社会保险具有支持、促进、配合预防和康复的任务,并从经费资助、宣传教育、转业培训和管理监督等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收入直接影响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也直接影响劳动力的再生产。因此,必须给以及时的较优待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额外收入,因此,这一部分收入不列人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

176。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工伤保险制度中为什么要实行这一原则?又称无过失补偿。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己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经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事故责任,恰恰相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如有必要可给予行政上的处分。

177。发生事故后为什么要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只要工伤社会保险单独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项目,在制定工伤保险立法时就必须确定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工伤和非工伤的政策界限。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均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或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救济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和非因工是建立工伤社会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178。什么是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各种工伤事故的次数总和,谓之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以“次”作为指标计算单位。也正因此,在“统计时期内,同一劳动者若负伤不止一次,如三次,则按三项工伤事故统计;这指标属综合性指标、规模指标,反映工伤事故的规模。计算此项指标时,不把非因工负伤、致残、死亡计算在内;并且,也不把外企业工人在本企业因工负伤、致残统计在内;从事与生产元关的活动而负伤、致残、死亡,也不统计在内;但,若执行企业生产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虽未发生在企业生产区域之内,也应计算在工伤事故次数指标之内。

179。什么是工伤事故人数指标?这也是规模指标,又称为工伤总人数指标。工伤总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之内,工伤事故造成的负伤、致残和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单位是“人”。也正因此,同一劳动者,若在统计时期内负伤不止一次,也按一人统计,重复统计是不允许的,否则便会夸大工伤人数。“人”。也正因此,同一劳动者,若在统计时期内负伤不止一次,也按一人统计,重复统计是不允许的,否则便会夸大工伤人数。一定时期之内;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劳动者人数与次数乘积,谓之工伤人次数,以“人次”作为计算单位。这项指标的统计稍有特殊之处,就是:若一次工伤事故有。。5人受伤,则不按一次而按。。5人次计算;若同一劳动者在统计时期之内因工负伤。。3次,也不按。。1人而按。。3人次统计。可见,工伤人次数指既反映了工伤总人数,也反映了工伤总次数,综合反映了这两个方面,寓二者于一身,因而属于最综合的工伤规模指标。

181。什么是负伤频率指标?一个企业,在一定的时期之内,平均每。。1000名劳动者因工负伤的人次数,谓之负伤频率。因之,它的计算公式是:

负伤频率=企业工伤总人次数×1000‰企业职工平均人数

182。什么是工伤死亡率指标?用千分比表示,表明一定时间之内,因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同劳动者平均人数的比值。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死亡率=劳动者平均人数×1000‰统计这项指标时,对工伤死亡人数,包括的范围只应是:(1)工伤事故当场造成的死亡人数;(2)工伤事故后伤者经多方抢救无效死去的人数;(3)工伤事故中负伤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死去的人数。

183。为什么要组织职工疗养?国家或企业为职工举办疗养事业,目的是降低疾病率,增进身体健康的一种医疗预防措施。这项工作,可以由各级工会组织举办,也可以由卫生部门举办,还可以由工业部门和厂矿企业举办。疗养的主要对象,一般只限于患有慢性病职工,疗养者及疗养时间的长短,由各企业行政与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决定和选派。基层单位以上的疗养院,主要疗养对象是患有慢性疾病(如心血管、呼吸、神经等系统慢性病)需要脱离生产岗位而又不需要住医院治疗的职工。基层厂矿企业举办的业余疗养所的疗养对象,是患有一般慢性病的患者,可以不离开生产岗位而能工作的职工。疗养事业作为职工福利事业,凡是职工均有享受的权利,对于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对四化建设有特殊贡献者以及转入厂矿企业工作的战斗英雄,均有享受疗养和休养的优先权利。

184。职工的生母、养母、继母需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具备哪些条件?据[63]生活字第。。466号复函中答复:不论职工的生母、养母或继母,只能限一人享受供养。例如职工原来供养自己的生母,生母死亡后,父亲又娶了继母,其继母就不能再列为职工的供养亲属,因为他生母已经享受了供养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

亲属的待遇。至于职工从小就死了母亲,一直由继母抚养长大,其继母在生活上又是依靠职工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亲属。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养父母也可以列为供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就不能再列为供养亲属。满16岁后仍在中学或在职业中学学习,在学习期间能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76]劳薪字。。9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供养子女年满。。16岁仍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另据劳人险函[1982]24号的复函中规定,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之前,在职业中学就读年满。。16周岁的职工子女,仍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86。职工之父属离、退休人员,其母及弟妹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据[57]险字。。591号文件中规定,需要根据以下条件决定:

(1)应看该职工之父的经济条件是否能够供养其亲属;

(2)该职工实际是否需要供养;

(3)该职工是否已经供养其母及弟、妹的生活等情况来确定。

总之,要根据职工与其父的收人情况,将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人口,合理地予以适当划分。至于具体划谁供养谁,可由本人提出、小组讨论,基层劳动保险委员会确定。

187。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能否与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据劳险便字[81]85号、劳人办险[1986]1号文件中规定,企业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劳动保险待遇;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如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

188。职工的抚养人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劳动部。。1953年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员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89。职工按法律程序收养的子女,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4日劳动保险解答:工人、职员经过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不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年龄未满16岁,并且是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可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0。男职工死亡后,其妻遗腹子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据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91。教龄、护龄津贴和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能否作为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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