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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讲解003(第2页)

2。适当提高待遇标准

建立新的工伤保险待遇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无过失补偿”原则。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遭受了职业伤害,无论本人是否有责任,一律按工伤办理。该原则只是指补偿与受伤者的责任无关,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

②保障与补偿相结合。工伤补偿从性质上看,属于“损失补偿”,应包括保障与补偿两个方面。保障是对受保人因工负伤或死亡,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资收入减少或中断,造成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使其本人或其供养遗属大体保持原来的基本生活;补偿是对受保人工伤后,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给予适当的补偿。

肢体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损害,甚至丧失生命,给本人身心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给予适当的补偿。具体的待遇可分为:

(1)确定医疗期限及待遇

现行制度规定医疗费全额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住院治疗时补助伙食费23。该项待遇的项目较全,水平也较为优厚,企业至今仍基本执行。

近几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地区也基本沿用这一规定,宜基本维持现行待遇不变。如果考虑到低收入者或新职工,体现个人的公平性,也可不实行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而实行工伤津贴,也就是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其标准可为企业某一时期内,如上一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现行制度对工伤医疗及医疗期限没有规定,从而造成一些伤者到处求医,不愿评残,长期享受全额工资,对于康复器具尤其是轮椅等费用也无限制。因此有必要确定一个医疗期限,并对康复器具按普及型标准给付。国外一般规定工伤医疗期限为6~12个月,日本为18个月,超过医疗期限改为发伤残待遇。

从改革试点经验看,医疗期限宜规定为一年(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到一年半(18个月),超过期限的,应改发伤残待遇。

(2)按评残等级发放待遇根据评残标准)被评为1~4级完全致残的职工,由于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根据评定的致残等级,相应发放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1~3级生活需人抚助者,依护理程度加发护理费。对于完全伤残职工,目前有些地区的有些企业不办退休,按实际工资100%支付,现行制度规定完全残废需人扶助的定期待遇为本人工资的90%,改革试点地区大多按这一规定执行。例如海口市,分别发给本人工资的90%、80%、75%、70%,相当于原来的退休费,若再增加一次性补助,则工伤待遇水平相对比较优厚一些。实践表明,这既保证了基本生活水平,又能为企业和全残职工所接受,比较合理。因而在确定全残待遇水平时,可参照执行,即规定全残定期待遇最高额度为本人工资的90%,其他等级的待遇可采用分级补偿的办法。考虑到最低的保障水平要能保障全残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补偿级差可取5%,1~4级完全致残定期待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有关工伤与职业病情况预测研究表明,我国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平均给付年限为20年,按照定期与一次性补偿最高额度之和为原工资计算,则全残1一次性补偿的最高额度为本人2年的工资(20×10%)即本人24个月的工资。如果以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6元和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70元计(根据1992年与1993年全国劳动事业情况统计资料),约为5420元和6472元,这个数额与目前大多数企业对全残职工给予的困难补助费比较接近。其他等级的一次性补偿可按伤残等级的级差(10%)取整下降,即按2个月工资的级差下降,最低(即10级)为本人工资的6个月。实际上,企业对全残职工一般给予困难补助,所增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相当于把暗补变为明补,这也与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及企业实际形成的一般可接受的补偿水平相适应。对评为5~10级大部分和部分致残的职工尽管由立法约束企业安排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但他们在按劳分配制度下,可能损失部分或少量工资,为弥补其损失,应按致残等级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至于全残职工的护理费可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三级,分别按50%、40%JO%地区上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

对于这部分职工,企业原则上要安排适当工作,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本人又自愿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办理辞退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一次性就业安置费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中五、六级者,可按月领取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3)提高死亡待遇

许多国家遗属抚恤金的支付对象为供养遗属,包括遗蠕、未成年子女、父母,有的国家包括受其供养的鳏夫及未成年兄弟姐妹。其支付比例不一,一般支付给遗蠕的年金为工伤人员平均收入的33%或35%,给子女的为15~25%。

我国工伤保险死亡待遇包括了丧葬费和遗属定期抚恤金,属于保障性质,没有很好体现工伤保险的赔偿性质。因此,为了适当弥补职工的家庭突遭不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并根据目前企业对遗属一般都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现实,在死亡待遇中,应增加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根据对工伤补偿现状典型调查统计,对遗属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为1万元左右。如1989年大连重型机器厂会议室倒塌,1990年安庆沉船事故,这两起事故死亡人员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均为1万元。低的为5000元左右,高的达1。3万元。按照1992年与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6元和270元计算,则一次性补助费用为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57个月,为199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48个月。这样,死亡待遇中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可取其中间值,按30~48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支付。考虑到全国地区经济的差异,职工平均工资应取地区的平均工资,从而遗属一次性补偿与死者本人工资高低无关,可照顾工资较低的职工,体现补偿的公平性。

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应根据供养亲属的人数和与死亡职工关系来确定。按照惯例,供养亲属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仅仅根据供养亲属人数规定,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供养人口1、2、3人不同情况分别为死者本人标准工资的25%、40%和50%。一般来说,由于职工死亡,其配偶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困难最大,其次才是其他供养亲属。因此,在确定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时,应把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区别对待,配偶的定期抚恤金可按地区平均工资的40%支付。其他供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要低于这个标准,可按地区平均工资的30%支付。这样,即使供养亲属为配偶和两个其他供养亲属,需要支付的定期抚恤金总额也不会超过100%支付标准。如果配偶或其他供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则定期支付抚恤金应适当高于上述标准。比如把上述标准乘以1个系数,该系数取为1。1~1。2。这里把遗属定期抚恤金由现行按死者生前工资比例发放,改为按地区平均工资计发,能弥补物质上涨的影响,使遗属的基本生活能获得更有效的保障。

在有些情况下,工伤或工伤死亡还涉及第三方,在给受害人或其遗属支付待遇时,就要对造成事故及支付待遇的承担者进行评定。有时可能需要工伤保险和第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到底受害人是否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由第三方来支付赔偿金呢?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规定不能由同一伤害(雇主支付的伤害商业保险金等于或高于国家规定的救济金)接受双重待遇。我国在这方面应向国际惯例看齐。

(4)国外做法一般是基于物价指数、国民收入、近期生活费用指数、最低工资、平均工资等,用指定公式计算的方式对待遇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以使待遇保值。瑞典的基数随物价变动而重新制定。日本、德国的基数随平均工资调整。日本的短期待遇以季度为单位调整,如本季度企业或行业平均工资与工伤者开始领取待遇的季度相比提高了20%,短期待遇则从第二季度起增加20%。长期待遇与此类同,只是时间以年度为单位。澳大利亚在工伤补偿法中明确规定,只要存在物价指数的变化,支付待遇总量也随之改变。

今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伤残定期抚恤金和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丧葬费也要随物价上涨而进行调整,以保障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待遇不降低。

3。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为支付工伤待遇、预防和伤病康复以及适当储备而专门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是:

(1)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根据我国目前支付待遇项目和发展趋势看,基金的用途应包括:工伤医疗费、长期伤残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遗属抚恤金、事故预防监察费用、管理费和储备金等。由于工伤事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因此基金必须留有适当储备。

(2)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实行差别和浮动费率。即根据各行业发生事故及职业病的风险类别、频率制定费率,并且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

(4)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主要以市县、省统筹为主,全国范围内少量调剂。基金的筹集由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筹集。

按上述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确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以确定基金缴率。一类为采矿、建筑、化工等;二类为冶炼、机械、交通运输;三类为纺织、轻工、电子;四类为商饮、服务、金融。按不同类别确定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3%,最低不低于0。3%,中间设置若干档次(目前平均费率可定为工资总额的1%)。差别费率五年调整一次。

为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各企业实行浮动费率。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伤害和费用支出评估。在评估期三年内,企业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缴纳统筹基金金额85%的,从第四年起在原缴纳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40%;费用支出低于75%的,在原缴纳费率的基础上下浮5~40%。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80%要用于待遇支付,10%左右用于风险储备;5%左右用于管理费;3%左右用事故预防监察;2%左右用于宣传教育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其筹集和使用情况应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目前,我国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变“企业保险”为“社会保险”已是当务之急。从过去的试点经验看,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补偿职工和遗属费用、调剂使用基金,特别是对企业应付特大事故而减轻经济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南昌市某厂发生烧伤2人的事故,需支付医疗费近27万元,根据规定,社会保险部门调剂24万元,使这家微利小企业渡过了难关。深圳市致丽工艺厂是家合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久即发生特大火灾,死亡84人,伤46人,工伤保险基金为此支付。。136万元,相当于该厂交费的。。400多倍。46人,工伤保险基金为此支付。。136万元,相当于该厂交费的。。400多倍。

加强工伤的预防与康复工作,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社会保险、劳动、卫生和企业单位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工伤预防工作注重在生产工作全过程中对事故、职业病的防范和降低其发生率;注重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职业病加以总结和科学研究、分析。在工伤保险这一领域中,预防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有一种观点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所有工作中,具有积极和实质性的工作是做在工伤发生之前,而不是之后,这就是预防。具体措施可包括:

——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重视安全与否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一小部分,开展预防的研究工作。

——通过各种手段,对工伤预防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在支付待遇后,剩下的一项工作就是康复工作。工伤康复是指综合使用药物、器具、疗养、慰问、咨询、护理、培训及服务等手段,使工伤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人具备的工作、生活能力和心理状态的一项工作。从国外工伤保险发展的趋势看,康复工作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重视。在一些工业化国家的职业伤害计划中,康复工作被列为重点,并为此设立专项基金,以帮助工残人员恢复体力和智力,乃至重新就业。在一些国家里,康复法、职业介绍、教育培训、社会赞助、提供住房与交通等制度相互关联。

我国对职工工伤的康复工作相对于预防工作比较重视。建国以来,各级政府及劳动、工会、卫生、财政等部门对康复工作投入很大。如,在财政还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兴建了一大批疗养院,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建立了专门的工伤医院和职业康复中心,帮助工伤残疾人员恢复功能。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已原则规定了残疾人的康复和就业受到保护和鼓励。

总之,积极预防工伤,同时对工伤残疾人员进行职业康复工作,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安全生产,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为工伤残疾职工恢复劳动和生活能力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和社会在工伤保险费用上的支出。当然,建立和发展预防和康复事业需要相当的经济实力,我国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拿出一大笔钱用于此项工作,而只能通过建立基金,逐步积累,并通过国家财政资助,社会赞助量力而行,逐步发展工伤预防、医疗和职业康复、再就业训练和工残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已到了关键阶段。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900个市县进行了工伤保险改革试点,涉及的职工人数达1800多万人。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修改《职工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正在逐渐地走上科学化、制度化,它必将对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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