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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郭沫若论定西周为奴隶社会两个举证的质疑(第1页)

对于郭沫若论定西周为奴隶社会两个举证的质疑

当前不少历史著作、大中院校的历史教科书或是历史题材的影视文学作品,都接受了西周是奴隶社会的说法。众所周知,以前的历史著作或大中院校的历史教科书,都是分明写着西周是封建社会。那么,是什么时候开始变的呢?1952年郭沫若出版《奴隶制时代》一书,提出西周是奴隶社会的学术观点,与主张西周是封建社会的观点,展开很长一段时间的争论,直到1972年,郭沫若发表《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一文以后,论定西周是奴隶社会而不是封建社会才一锤定音,结果就成了现在的这个样子。三十多年过去了,再也不见异议。

如果这种研究是正确的,是一个科学研究成果,自无话说。可是,在我读了《奴隶制时代》一书、尤其是1972年发表的《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一文,使人觉得他的论定理由似是而非,不似马克思主义观点的理论研究;如果不说出来,则有如骨鲠在喉,一吐为快!

很于篇幅与精力,不可能对郭著进行全面分析。这里只分析他的两点举证。这两点举证,对他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是他的论证的主要根据,而且表明着他的研究学问的观点与方法。

一,郭沫若的第一个举证是对西周出土的有关青铜盂鼎铭文的分析

由于时代的久远,所留下来的证明西周社会性质的史料,无非是西周青铜盂鼎上的铭文和古代的典籍,如《尚书》《诗经》等。根据这些史料,确定西周是什么社会性质,本来不成问题。可是,就由于所采用的观点与方法不对,竟把不成问题的事情,搞得成了激烈争论的焦点。郭沫若是甲骨文考古大家,而且名高权重,有仗于此,他的研究,人们便囫囵吞枣地接受了,谁不相信呢?

可是,当我们重新分析郭沫若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确实存在问题。

首先探讨一下西周有关几件青铜盂鼎的铭文。主要是《矢令鼎铭》、《大盂鼎铭》和《曶鼎铭》。郭沫若说西周是奴隶社会最主要的根据就是《大盂鼎铭》中有“锡汝邦司四佰,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曶鼎铭》中有“我既买汝五[夫放]父,用匹马束丝。”因此,郭沫若说“我自己曾经从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找到了不少以奴隶和土田为赏赐品的记载,而且还找到了西周中叶的奴隶价格:五名奴隶等于一匹马加一束丝(见孝王时代的《曶鼎铭》铭文)。”(《奴隶制时代》第2页)。显然,把铭文中的“五[夫放]父”,说它是“五名奴隶”,就值得考虑。因为我们见到的原始史料就是铭文中“五[夫放]父”这几个字。其中的“五”当是数量词,是指“五”,这没问题。问题是“夫”,这个“夫”,就没有根据说“夫”就是奴隶身份的人;五夫就是五个奴隶。“效父”,可以从全篇铭文中断定,则是指某种职务的办事者的职称之谓,实指为“井叔”这个领主进行具体办事的实际执行人。所以,在《曶鼎铭》上,这五夫效父都上了名字:“曶则拜稽首受兹五夫曰陪、曰恒、曰耦、曰、曰皓。”当时的底层社会,群众如云,能够在贵族王者的鼎铭上写下名字的人,而且只有五个,就绝不是底层社会群众中人,肯定是高上几个层次、处在王侯左右的部下或侍从一类的人。这“五夫”的重要性,《曶鼎铭》本身可以说明。铭文上说,若少了这“五夫”,那就有言在先:要用“邑落”和“田地”来抵尝。可见,这“五夫”的价值,是远远高出于“一匹马加一束丝”。那么“用马匹束丝”是什么意思呢?绝不是郭沫若所阐释的是“一匹马加一束丝”。“匹”是马的数名词,而不是“数词”,同样,“束”是指的数名词,而不是“数词”。也就是说,“匹马”不等于一匹马,“束丝”也不是一束丝;而是指众多的马匹,一定批量的丝束;具体量的大小,没有表出,而是表出了:很多马匹和一大批丝束!所以,可以推想,当时的“五[夫放]父”,并不属于被压迫到最底层的那种人,因为他们的名字竟有资格铭刻在青铜鼎上,而且要作永久记载。周初大加封侯,很多领主,都被封为千户侯、万户侯。所谓千户侯、是说最高统治者把一千户所进行耕种土地的地方划给他所有,叫他吃这一千家上交的租税。这一千户人家,既然是“户”作为单位,那就是指“一家人”,就是恩格斯所指出的古代社会的一个“家庭”。既然是“家庭”,是户,那么,这“户”中人,绝对不是任杀任剐的奴隶,而是在土地上耕作的农人。因为在古代维持生活,是以耕种为主。所以,把这种耕种的农人硬要说成是任杀任剐的奴隶,则无根据。至于把“五[夫放]父”说成是奴隶,那就更没有根据了。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推定,这五[夫放]父,是比“户”一级的群众要高得多的为数不多的那种人,而且这几个重要人物是需要用“邑落”和“田地”才能抵尝的那种人,并且鼎铭上留名,可见地位的不低,就更谈不到是奴隶了。

郭沫若就是用这种臆想出来的证据,来证明这五[夫放]父是奴隶,而且奴隶不值钱到只是五个奴隶才抵得上一匹马加一束丝。这样考证是很武断的,不要说五[夫放]父证明不了是奴隶;就是证明了是奴隶,那也不能仅仅根据这么一小条证据,就以点代面,证明西周整个社会都是奴隶来充斥,全是奴隶,所以,西周社会是奴隶社会无疑。读者同志们,你不觉得这种逻辑推理方法是太粗糙了吗?怎能以偏概全呢?怎能竹筒观豹呢?怎能认为你们不懂甲古文翻译、任他随意解释古文呢?这不是实用主义的证明方法又是什么呢?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科学的方法绝对不会这么简单粗暴地以迎合主观为前提地处理问题。不通或半通马克思主义没有关系,虚心学习就是了,何必作比成样呢?

二、郭沫若第二个举证是有关对“井田制”的分析

郭沫若说:“井田制的用意是怎样呢?这并不如象孟子所说的八家共井,以中央的百亩作为公家的田,周围的八个百亩作为给予八家老百姓的田。那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式的理想化。那些方田不是给予老百姓,而是给予诸侯和百官的。诸侯和百官得到田地,再分配给农夫耕种以榨取他们的血汗而已。故井田制是有两层用意的: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量单位。有了一定的亩积两方面便都有了一定的标准。”(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人民出版社1977年5月出版,第29页)“我们依据这种情形,可以明白地看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同上,第31页)

是不成问题吗?看来需要搞清楚“井田制”究竟是怎么回事?

西周普遍实行井田制,这毫无疑问!孟子对“井田制”的解释,郭沫若说孟子是“乌托邦式的理想化”,这就未免太武断。我们说,孟子的封建说教,应该批判,但是,作为两千多年前的一位伟大的儒家代表,他没有必要去歪曲与捏造对于他来说,当时西周是近现代历史的史实。所以,我们应该承认他所反映的是历史的真实,不能因为他是儒家的代表,就什么都不相信了。

事实上,井田制的性质就是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它的内容符合马克思所研究的大量社会经济资料有关对于农村公社的理论分析情况。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时期是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4-435页)井田制正是从公有向私有过渡的中间形态。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两重性。井田制也正是具有这种性质。井田中的交公块田,不但包括耕地,也包括山林沼泽。公社成员在公有地上的劳动成果完全被国家、公社所占有,因此公田成为国家、公社剥削公社成员的手段。井字块的九分之八,也并不是真正的私有,也是国家、公社所有的公田,只不过其收割所获,是归耕地者社员所有而已。可见,当时的私人收获,并不是不多,难怪《诗经·周颂》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称颂!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土地私人成分在不断扩大,先是房屋居住周围的土地,后来就发展成自给自足的菜园、园圃,再进一步向耕地扩展,再后来便扩展成片。总之,井田制的实际情况证明了马克思关于农村公社论断的科学性。

井田制是西周农业经济的特征,具有代表性的意义。西周青铜器铭文,在写井字时,是在中间着重点一点。这很有可能是在指出:井田中的中间一块田地就是助法税收的公田。公田的收获,是上交给国家或领主,其余的八块田地的收获,则是耕者私得。田地虽然都是王者或领主的,但是,其收获所得则是耕者所得。古代所谓“耕者有其田”,应该这样理解。西周实行这样农种政策的结果,得到上至诸侯士大夫,下至平民百姓的拥护,国家变得越来越强大,各诸侯国纷纷弃殷归周。西周由西歧的一个小地方,逐渐发展到拥有三分之二的国土,最后竟是打败了殷纣王,灭掉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西周土地上耕种的绝大多数人,都是以“户”为家庭的农人,他们是原始共产公社延续下来的子子孙孙,是耕种土地的农人、自由人,而不是奴隶!正是占全国绝大多数的这种人,帮助周武王打败了殷纣王,建立了周朝国家。所以,帝王之师的姜子牙对周王对话时这样说:“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六韬·文师第一》)

这是西周政治经济的最突出的特点,表明了西周社会的特征与性质,西周绝不是奴隶社会而是封建社会,是封建社会开始时候的处于低级阶级那样的封建社会;这种低级阶段的封建社会,内中还不曾出现后来在战国时期才有“初税亩”那样的封建地主,而这时只有封建领主;最高的封建领主就是国王。全天下的土地,都是归他所有,所以才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提法。井田制,是西周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特征的东西,把这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的东西竟说成“对诸侯和百官来说是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对直接耕种者来说是作为课验勤惰的计量单位”,则未免是太不符合实际情况了吧?

所以,我们有根据认为井田制是一种封建社会性质农业经济制度,我们一点也没有曲解“封建”二字的本义。西周的祖先是后稷,他的子孙从公刘到古公亶父,都一直重视与从事农业;可以说是从经营农业起家,一直发展成为商在西歧的小诸侯国;又靠农业富国强兵,其经济基础就是农业经济,其生产关系就是这种以井田制为代表特征的生产关系。这是西周农业生产的根本制度;这种制度,是作为全国大法而实行着的。所以,这种生产关系,可以说是地地道道的封建经济的生产关系。因此才说,西周社会是封建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如果为了证明西周是奴隶社会而硬把井田制说成是奴隶制社会生产的一种剥削制度,那就不符合历史实际了。

RE:对于郭沫若论定西周为奴隶社会两个举证的质疑

郭沫若写书的年代,其实是一个学术思想不能自由讨论的年代。现在经很多专家学者研究认为,夏、商、周很可能是原始氏族民主共和的时代。(当然,不是现在意义的民主共和,而是当时各分封领主贵族之间的民主共和)。

中国历史上根本不存在奴隶制社会。郭沫若说“井田制是奴隶主控制下的劳动集中营”没有任何根据。

春秋时代,是私有制开始兴起的时代。也就是孔子讲的“礼崩乐坏”的时代。所以他一生以恢复“周礼”为使命。在他看来古代是一个完美的社会。

秦始皇当上皇帝,标志着中国专制王朝的建立。封建社会应该是秦始皇以前的社会形态。

这样,很多说法就和教科书上的不一致了。

首先赢政灭了周朝,就不是他的所谓功绩,而是遗毒千年的败绩。他废除了农村公社没有剥削的井田制,则和以阶级斗争史为纲的理论根本上冲突(不谈这件事的对错)。

而教科书上说的是,秦始皇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是先进生产关系的确立者。所以秦始皇实行的个人独裁、禁止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实行愚民弱民的措施都是进步和值得称道的。

其次赢政的统一,根本上只是统一由个人统治。就是一个皇帝和他的意志来统一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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