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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怎样依法签订技术合同(第3页)

法律顾问在技术招标工作中的基本作用是使技术招标工作的一切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使其招标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顾问在技术招标中的具体作用是:

(一)对技术合同招标工作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招标单位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合法权益的范围,解答招标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使招标工作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开标。当场监督、检查标箱,及时审查投标文件、监督唱标,维护招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评标。在评标中再次对投标者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

(四)法律顾问和公证人员一起,共同对预选中标单位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五)参加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之间的谈判与合同的签订。

(六)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保证技术合同条款完备合法有效。

第三节签订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技术合同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合法,是指技术合同在其形式、内容、手续等方面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二、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

技术合同法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项重要科技立法。它为维护技术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因此,技术合同当事人必须贯彻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繁荣。

三、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的原则

科学技术只有与生产实践和经济建设相结合,才能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科技成果只有通过技术合同形式,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和应用。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学技术进步的合同,视为无效技术合同。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自愿平等、互惠有偿和诫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技术合同主体之间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当事人之间既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义务。

互惠有偿,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在进行技术商品交易时,必须按照交换物的价值,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互惠交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无偿占用或占有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变相平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

诚实信用,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必须以公平、善意、真实和诚实的态度来表达自己的意思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技术成果合理分享的原则

技术成果的分享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技术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及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办法以及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的问题,分享技术成果的一般原则是:各方投资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各方所共有,由各成员分享;各成员单位自行开发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互相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属于投资方和技术开发方所共有,其利益分配比例应按资金和智力投资情况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技术开发成果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当事人双方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应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的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对于技术转让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实施专利和利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时,任何一方无权享受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过程中,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顾问方或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

第四节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技术合同的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履行技术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解决技术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标的名称);

二、标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的保密要求;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解释。

第五节技术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一、技术合同价款的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是指技术商品的价格或技术合同的价金。技术合同的价款是技术合同中一项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时,除对使用技术所创造的超额利润或新增利润的估算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外,还应考虑下列各种因素:

(一)技术商品的转让次数。技术商品的转让都要占据总价格的一定比例。一种技术商品出卖的次数越多,范围越广,出售的价格也就越低。这里,转让的次数与合同价款成为反比关系。当该技术被全面推广和普及成为公有技术时,其价格也就趋向于零。

(二)技术商品的研究开发成本。技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也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是指与完成该技术商品直接有关的成本。比如:劳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费、资料费、外协费、外勤费、咨询费、上机费、旅差费、折旧费和培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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