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公证与鉴证
第一节经济合同的公证
一、经济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
经济合同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对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他们之间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经济合同的公证,从全国范围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实行自愿原则。任何一份经济合同是否需要公证,一般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因此,经济合同法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当事人双方愿意公证的,可以申请公证;当事人一方要求公证的,也可以进行公证;当事人双方不要求公证的,也可以不做公证。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公证后的经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过鉴证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再作公证。但是,当事人要求公证的,也可以给予公证。
经济合同是否需要给予公证,除贯彻自愿原则外,还应当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法律规定某些经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只有办理公证后,合同才能生效。如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银行发布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发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等,都对借款和担保合同问题作出了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企业承包、租赁、拍卖、招标、投标、土地有偿使用以及涉外经济活动等事项也作出了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二、行使公证权的机关和管辖
(一)行使公证权的专门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证权的专门机关是公证处,由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权。其他任何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都无权办理公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出具的文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公证机关的管辖
公证机关的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公证处所辖的行政区域来确定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项的分工和权限。如经济合同公证一般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物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协商管辖,是指几个公证处对经济合同公证都有权办理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办理公证申请的管辖。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这种协商管辖是有关公证处之间的协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指定管辖,是指由两个以公证处,对经济合同公证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确定管辖时,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一个公证处办理的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在特定场所,由于公证机关无法行使公证职能时,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其他机关代行公证职能所进行的公证证明。
三、经济合同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农户之间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人到公证处。代表人应持有代表权的委托书。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必须提交经济合同一式3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的形式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申请时,公证机关应制作书面纪录;书面申请时,应按照一定格式填写申请表。
(二)审查
依法审查经济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审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是专业户、个体户时,要审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进行注册登记,是否持有营业执照。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令、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的要求。
3.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贯彻了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4.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5.签订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
通过公证人员的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当事在接到公证处的通知后,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人员也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关证明和材料。如果公证人员认为经济合同不真实,不合法,公证处可予以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应当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拒绝公证的理由和申诉程序。当事人不服公证处的拒绝或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决定。如果公证人员认为应予公证时,应制作公证文书。
(三)制作公证文书。
公证人员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准予公证时,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单位名称(全称)、公证书编号、办理公证时间、公证员签名和公证机关印章。经济合同公证,一般不写实体证词,只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印章属实。
公证文书要制成正本两份,一份由公证处存档备案;另一份交给当事人。根据要求,还可以制成若干份副本。
(四)交纳公证费用。
当事人办理公证事务,应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四、经济合同公证的效力
经济合同经过公证以后,具有以下效力:
(一)证明的效力。公证处依法办理的公证文书,主要具
有证明的效力。公证处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具公证文书,因此,公证文书不仅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而且,对人民法院确认案件事实,也有证明的效力。但是,如果审判人员根据案情认为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时,也可以不确认其法律效力,否定公证机关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