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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第1页)

第二章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节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依照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关系。也就是法人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根据经济合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除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为了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或满足社会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同时与有关单位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为实现社会经济目的或社会经济效益而确立的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受国家计划制约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凡属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必须依照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企业也要参照国家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任何违反国家计划而确立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都是无效的,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三)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经济协作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横向的经济协作过程中,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享受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另一方承担经济义务,也享受经济权利。一方的经济权利,正是另一方的经济义务;一方的经济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经济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只享受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也不允许一方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受任何经济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约"或"霸王合同"是无效经济合同,由此确立的合同关系也是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

(四)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要是以书面形式来表示的一种法律关系。

经济合同法律关系采用书面形式表示,可以加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责任心;有利于上级主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利于解决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参加者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因此,《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不能即时钱货两清的经济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能否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

第二节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也是如此。

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所谓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当事人。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在目前条件下,什么人才有资格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呢?在我国,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范围包括:法人和特殊情况下的公民。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殊情况下的公民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依法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公民。当他们同法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即可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成为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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