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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技术开发合同(第4页)

3.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各方共有的条件下,如果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的,

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权利。

4.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5.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时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均有单独申请或者共同申请的权利。

6.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合作开发各方具有下列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

关于合作各方之间的投资比例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各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中,以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作为投资的,应该注意如下两个问题:其一,在合同中应写明:如果发生产权争议,由以技术作为投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其二,确定作为投入技术的合理价格。技术投资作价问题,最好请有经验的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参加。

2.按照合同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直至完成研究开发项目。在合作开发过程中,每一方所负责完成的每一部分工作对于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整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成功与失败。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必须认真履行,以切实保证合作开发项目的完成。

3.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必须在约定分工的基础上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因此,合作开发各方的协作配合是完成该项研究开发任务的重要保证。正因为如此,我国技术合同法明确规定,合作开发各方必须互相协作配合,这是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作开发合同各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投资不足;

(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参与工作不及时;

(3)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项目或配合不及时、不紧密。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1)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四、合作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所共有。但是,如果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如果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后,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如果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当事人各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使用和转让该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均无权请求分享;如果约定研究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只归当事人一方所有时,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约定将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适当补偿给其他各方当事人;如果约定向合同以外第三人转让研究开发成果时,经济合作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取得的经济利益由各方分享;如果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者转让权时,享有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的当事人一方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五、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风险责任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确实作出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的同行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确属于合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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