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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怎样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第1页)

第八章 怎样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

第一节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的概念和原则

一、经济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概念

所谓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对已经生效的经济合同的主体、内容进行增减或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新的协议。

所谓经济合同的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

二、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双方协商的原则

经济合同的成立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对于不涉及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即可进行。因此,有效的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必须贯彻双方充分协商的原则。

(二)赔偿损失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害方也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也可以不向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要约后,在规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对方未作答复或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原合同仍然应该继续履行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节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条件

一、经济合同在什么条件可以变更或解除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但是,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济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这个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经济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也应该是当事人双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违背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不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经济合同是实现国家计划的保证,对于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任务,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必须根据《经济合同法》第29条关于"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指令性计划产品或

项目,在签订协议前,应报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能影响国家计划,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二)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被取消,经济合同可以随之变更或解除。

国家计划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如果国家计划变更了,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经济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合同也应随之变更或解除。

(三)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时,允许变更或解除。

关闭,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被取消,生产经营活动被停止,已经不再具有原来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停产,是指企业对经济合同的标的物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停止。转产,是指

法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变化后所引起的生产标的物的转移。

当事人一方关闭、停产、转产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应视为违法行为。即使是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也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作出妥善处理。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人们主观上不可预料、客观上无法防止和无法抗拒的某种外界强制力量。如自然现象中的地震、风灾、水灾旱灾等;社会现象中的政治运动、军事行动或战争等。

无法防止的外因是指当事人并无主观上的过错,而是由于在客观上与不可抗力有关或与第三者的过错有关的因素引起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不必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一方违约,再继续履行合同已经产生了失去实际意义的结果。在这个规定里,一方违约是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是关键。"不必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季节性较强的商品,交货时超过了季节。

3.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无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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