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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合同概述(第2页)

书面经济合同是指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但又不能即时清结,需要用文字形式记载下来予以表示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凡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划分口头经济合同和书面经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那些标的金额比较大,不能即时清结,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原则上应认定合同为无效。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认定合同是否成立的一个法定条件。

二、按照经济合同标的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劳务的合同

转移财产的合同是指一方将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对方,由对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转移财产的合同包括:(一)转移财产所有权(发生在全民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和经营管理权(发生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如购销合同;(二)把财产暂时提供给他人使用,如租赁合同等。

完成工作的合同是指一方完成另一方交给的工作任务,另一方根据数量和质量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完成工作的合同,其特点是:合同标的是指一定的劳动成果。

提供劳务的合同是指一方按照约定的条件,使用自己的劳动、设备和工具,为对方提供自己的劳务活动,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如货物运输合同等。提供劳务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标的是指某种劳务活动。

划分转移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于不同种类的经济合同,应承担各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通用产品的违约比例为1-5%;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不交货或少交货时,违约比例为10-20%,需方如果无故拒收或者无故退货时,违约比例为5-25%。

三、依照国家计划制约程度的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计

划经济合同和非计划经济合同

计划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标的,都是国家已经明确了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签订合同,不得自由选择缔约对象和改变合同标的,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非计划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不是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象和协商不同标的。

划分计划经济合同和非计划经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计划经济合同在违反国家计划时,可直接确认合同无效。计划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非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和解除,否则,协议无效。非计划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需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不需要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

四、依照经济合同的名称的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由国家法律对经济合同的名称和内容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合同。如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无名合同是指国家法律对经济合同的名称和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合同,如《经济合同法》第8条中规定的"其他经济合同"。

划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有名合同,除了适用一般规定外,还直接适用有关该合同的具体规定。如购销合同,除适用一般原则规定外,还适用购销合同条例的具体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适用《经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五、依照经济合同的责任关系的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

总合同和分合同

总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包或加工单位,承包或承揽任务时,建设单位或定作方将全部工作任务交给一个总承包或总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

总承包或总承揽单位将其中部分工作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主体任务由自己来完成而与其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分合同。

划分总合同和分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利于划清各自的责任。如果是总合同与分合同的关系,则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或定作单位负责;如果不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则承包单位或承揽单位直接对建设单位或定作单位负责。

六、依照经济合同主从关系的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从合同随主合同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

划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合同存在主从关系,则从合同将随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如果不存在主从关系,则是独立并行的合同关系。

七、依照经济合同成立的特定方式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后才能成立的合同。如需要鉴证、公证等。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法定要式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后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履行特定方式即成立的合同。

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属于要式合同,必须在履行特定方式后,合同才能成立,未履行特定方式前,合同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属于非要式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可成立。

八、依照经济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方式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标准经济合同和非标准经济合同

标准经济合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合同的基本条款而签订的合同。标准经济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不能协商和变更。如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非标准经济合同是指不是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条款,而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划分标准经济合同和非标准经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属于标准经济合同,可以不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看其条款,内容是否与"标准条款"相一致;如果属于非标准合同,则应对其条款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标准经济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条款"来解决。

九、依照经济合同效力的不同,经济合同可分为:有效经济合同和无效经济合同有效经济合同是指从形式到内容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要求,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是指不具备有效经济合同条件,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划分有效经济合同和无效经济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济合同的种类还可以从其他角度来划分。合同的种类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形势的不断深入发展,经济合同的种类也将随之不断增多。

一、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产品或者商品销售给对方,对方接收产品或者商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销售产品或商品的一方,称为供方;接受产品或商品的一方,称为需方。购销合同范围广泛,形式多样。根据其产品和商品性质的不同,购销合同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根据其购销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供应合同、采购合同、预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协作合同和调剂合同等。

(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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