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派小说网

北派小说网>经济法理念 > 第四章 工业企业程序法和破产法(第1页)

第四章 工业企业程序法和破产法(第1页)

第四章 工业企业程序法和破产法

第一节工业企业程序法

一、概述

工业企业程序法是指有关规定工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法》第二章对比作了专章规定,此外,有关企业审批、登记的法律法规亦应属工业企业程序法体系。《破产法》则是此程序法体系中的特殊部门,将专节讲授之。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和细胞,如同那些有生命的东西一样,它自身也必然有着自己的"生老病死"的过程,即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

企业就其设立的本来目的来说,不只是为了稳固地存在下去,更主要的是要在经营管理的不间断的运动过程中扩展和壮大自身。现代社会生产力的突飞猛进和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使得企业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运动过程不得不相应地变化,有的甚至令因优胜劣汰竞争规律的作用而灭亡。

社会主义社会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社会,企业仍然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它的产品必须投向市场,它自身也必然受着竞争规律、价值规律的作用影响。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企业也有着产生、变更和终止的过程。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企业这一系列运动过程不应该完全是盲目的和自发的。

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企业,更不应完全听其自生自灭。国家应结合价值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充分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的产生变化过程给予必需的指导和管理。

企业法规定企业是法人,因此,企业的产生以及其产生后的运动过程实际上就是法人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以往的工业企业法规对此规定的不够明确,甚至于有关概念本身就不够确切。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的第二章,对工业企业这种运动变化过程是用"企业的开办和关闭"来表述的。这样规定存在着问题。首先,本章标题概念中只有企业运动过程的两头,而没有中间的变更;其次,从该章内容条款看,"开办"自然是指企业设立,但"关闭"却不仅指严格意义的企业终止,还包括停业、合并、分立、转户和迁移。事实上,这些都不是或不完全是企业的终止,有的应属企业的变更。因此,用"关闭"一词来概括它们是不妥的。此次《企业法》第二章明确地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概

念规定企业运动过程,规定它在这一运动过程中各个环节(各种运动形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这样规定是正确的。

二、工业企业的设立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就为工业企业的设立提出了两个最基本的条件,即首先要成为一个经济实体,进而要成为一个法律主体。经济实体与法律主体两者应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经济实体是法律主体的客观基础和前提条件。一个企业必须首先形成为一定的经济实体,才有条件进一步取得法律主体资格。没有形成经济实体的"组织"是空的,甚至是骗人的冒牌货,它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法律主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一个企业如仅仅只形成了经济实体,而不进一步取得法律主体资格,也是无法存在和发展的。因为,它无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合法的经济交往,它的地位和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律主体又是经济实体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必要的法律形式。

经济实体是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基本的生产要素和生产经营条件。法律主体按现行企业法规定则是要求企业成为法人。法人能否包容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尚是一个理论上要探讨的问题。

现行法律规定企业是法人,因此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法人的一般条件。规定法人条件的法律、法规有:

(一)《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法人最一般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法通则》第41条进而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还须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从企业法人登记工作需要,规定了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以上均属对企业法人一般条件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则进而具体地规定了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这就是: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后一条为一概括性规定,它是指前六条以外的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设立企业的条件。如基本建设法规、土地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均有设立企业必须遵守的条件规定。上述条件都是企业设立时所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

只具备上述条件并不能自动成为企业法人,要想成为企业法人,还必须履行《企业法》第16条所规定的程序条件。简言之,工业企业设立的程序为"三部曲",即:

1.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就办厂的各项条件,向审批机关如实报告和提供资料。不得虚报、谎报。违者不仅不准开办,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审批。企业设立应按计划法规、基本建设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进行审批。1984年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凡生产性建设项目,按规模划分的属于

大中型项目的由国家计委审批或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按资金限额划分的,国家计委审批限额由1000万元以上提高到3000万元以上;其中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资金、能源、材料、设备能自行解决的,原则上由各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审批。但其投资需纳入各自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

工业企业设立如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但有关审批权限分工问题,目前仍在变化中。

3.登记。企业设立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企业设立申请开业登记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此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济活动。

三、工业企业的变更《企业法》第21条规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见,工业企业变更大致可分两类:

(一)生产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更。此中包括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均应在发生变化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分立、合并等组织上的变更。此种变更较复杂。现行法律常用的"分立"、"合并",均属广义概念,"合"应包括"合并"和"归并"两种;"分"应包括"分立"和"分解"两种。若如此进一步划分,则分立与合并并不一定全属变更。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