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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证 券 法(第2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开始出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用发行证券来筹集生产建设的资金已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筹资手段。截止到1990年7月,全国发行的各类证券已达2177亿元。随着证券的大量发行,二级市场也在各地逐步建立,仅90年上半年有价证券的交易额就达52亿元。1990年12月我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上海成立,随后,深圳也开办了证券交易所,使证券交易逐步走上有组织,有管理的轨道。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迫切需要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加强管理,特别是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我国过去一直不允许发行证券,因而在这方面起步较晚,有关证券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完整、统一的证券法尚在起草过程之中。目前,在这一领域内的立法仅限一些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企业债券管理为了对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加强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3月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债券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企业债券的管理机构

按照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企业债券的具体职责是:1.会同国家计划、财政等部门拟定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控制额,并下达到各省、市组织执行;2.审批企业债券的发行;3.监督、检查发行债券企业和购买债券的企业、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4.审批经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5.对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必须首先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已经开业两年以上;经营效益好,有一定的营利;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不低于债券发行总额的自有资产;可靠的还债来源。否则银行不予批准。企业在向人民银行提出发行债券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发债申请书、营业执照、批准文件、发债程序或办法,以及有关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对申请发债券的企业及其发行的债券本身进行全面审查后,同意其发行债券即发出批准通知书。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在批准通知书下达以后才能发行债券。

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自己组织发售,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在正式发行债券时应向社会公布发行债券章程或办法,内容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发行债券的目的,债券的收益预测,发行总额,债券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等。按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得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

(三)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发行债券应在票面上载明发行条件,包括债券票面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的时间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债券的票面格式应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按《条例》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其自身所有的资产净值,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40%。债券的利息收入要按国家税法规定纳税。

(四)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发行企业债券,以摊派的形式发行债券,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款项;或冻结该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通知其开户银行停止对其贷款;或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的金额5%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债券发行或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擅自经营债券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分别或同时给予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处以罚款。

二、股票发行及交易的管理

股票的发行由于牵涉到所有制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按国务院1987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规定,发行股票主要在少数经批准的集体所有企业中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除已经批准试点以外,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但1992年2月以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发行股票的试点有了扩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股票不得上市。

关于股票的发行和管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多的是各地自己制定的一些规定办法,如北京市1986年11月公布了《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这里作一简单介绍。

该《试行办法》规定,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证书,股票持有者为企业股东。股东按照企业组织章程参加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依法承担以购股额为限的企业经营亏损的经济责任。股票可采取记名或不记名的两种形式,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抵押品,但是不能退股。

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股份企业。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必须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以上(含30%)。非股份制企业需要采用股票形式筹资的,必须重新核定原有资产,划分成股,订立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成为股份企业之后才允许发行股票。

发行股票的企业每年须向股东公布财务决算情况,并根据企业盈利情况计发一次股息及红利。企业采用只分红不计股息的,每年最高分红金额不得超过股金的20%;如果采用既分红又计股息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居民年定期储蓄的利率,每年股息和红利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6%。股息可摊入企业成本,红利从税后留利中支付。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事先填写发行股票申请书,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发行申请书,发行章程或办法、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的批准文件,以及企业上年度和上月的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股票发行额在50万以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委托专业银行的区、县办事处或支行审批,报分行备案;超过50万元的,一律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

股票投资是一种风险型投资,涉及面很广,从发行上,它既涉及到发行企业的发行资格,发行程序,又涉及到股东的权利、义务,承销人的利益等。为此,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法规作保证,不然,股票投资中的盲目性、冒险性、投机性等弊病就会出现,这样不但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也损害投资者的权益,给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为此,早日制定出一个统一的、完整的有关股票管理法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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