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率管理
利率,也称利息率,它是资金的价格,等于一定时期利息额与同存入或贷出货币本金的比率。利率是国家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对于调节经济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对利率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权,即由国务院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目前,我国对利率分三个档次管理:
(一)统一利率(法定利率)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存、贷利率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分别制定差别利率,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二)浮动利率各专业银行总行有一定利率的浮动权,利率浮动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合作社的存款、代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可以上下浮动。经济特区的存、贷利率实行浮动利率。
(三)拆借性的市场利率目前金融机构之间和商品经济活跃地区互相拆借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最高幅度,由借贷双方商定,但实践中往往随行就市。
第五节外汇管理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
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凭证,是"国际汇兑"的简称。根据《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外汇包括:(一)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电储蓄凭证等;(四)其它外汇资金。
外汇管制,根据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对外汇管理的宽严程度,可分为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对资本输出输入的管制和对货币、黄金输出输入国境的管制。我国根据本国的经济情况,实行了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范围包括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出境的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
二、外汇管理机构我国外汇管理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业务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银行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负责具体实施国家的外汇管理的法规和政策。
外汇管理局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统一的外汇管理法律和法规;
(二)参与编制国家外汇收支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三)集中统一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外汇资金,统一管理国外贷款和对外借款,具体负责收汇和批汇工作,保持外汇收支平衡;
(四)调整和公布人民币外汇价;
(五)审查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管理外商投资银行(包括侨资)的外汇业务;
(六)检查和处理违反外汇管理的案件。
三、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
主要原则是: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贯彻增收节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非贸易外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套用国家外汇。为此,境内外机构外汇实行计划管理,境内机构的外汇收支都以计划为准,按计划供给外汇或结收外汇;境外机构和出国代表团也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使用外汇。对出口创汇企业实行外汇留成制度,允许有外汇收入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的比例保留外汇额度,使用时才能买成现汇使用。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持有其他外汇,包括贷入的自由外汇,补偿贸易等项目下的备付外汇……但也必需建立帐户存入中国银行,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对个人外汇管理
对个人的外汇管理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种规定。对境内居民、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允许个人持有,但不得计价抵押、私自买卖或携带、托带、邮寄出境;如需出售,必须卖给中国银行;如出境只能通过银行汇往国外,或凭银行证明携带出国。对非居民,包括来中国的外国人、短期回国的华侨、回乡港澳同胞,以及应聘在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外籍专家、技术人员、职工及外籍留学生、实习生等,由外国或者港澳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卖给或存入银行,也可以汇出或携带出境。
(一)对套汇行为的处罚
套汇,指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通过第二或第三者,采用各种方式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换取外汇和外汇收益,攫取国家应收的外汇。《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列举了六种属于套汇的行为,这里不再赘述。
对套汇的处罚,对套人外汇方,凡外汇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扣减相应的外汇额款;外汇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补交所购物品的国内外差价,与此同时,另按套汇金额处以10%-30%的罚款。对套出外汇方,根据情节轻重,按套汇金额处以10%至30%的罚款。
(二)对逃汇行为的处罚
逃汇,指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把应该上交或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邮寄出境等逃避国家外汇管理的行为。《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列举了四种属于逃汇的行为(详见《细则》)。
对逃汇的处罚,对逃汇所得尚未使用的责令其限期调回,强制收兑,或者没收全部或部分外汇,并另处以逃汇金额的10%至50%的罚款;逃汇所得已被使用的责令其补交等值的外汇,强制收兑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逃汇金额的10%至50%的罚款;逃汇所得已被使用而无外汇归还的,按逃汇金额处以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也可罚、没并处。
(三)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罚
扰乱金融,指违反了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了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或超越规定经营范围,分别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境内机构未经批准,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责令不准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处以按其债券或者贷款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以及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强制收兑其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没并处。
对于套汇、逃汇、扰乱金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