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查内容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1.法律和技术认定;
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弄虚作假,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四)技术合同的认定结论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经过认定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对于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补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正完备,再行申请认定登记。
对认定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书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对于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但包括部分非技术交易的合同,应当就其属于技术合同的部分进行登记。对于与技术交易无关的其他合同,一律不予登记。
(五)对技术合同错误认定结论的处理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现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确有错误时,应当及时纠正,撤销登记,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已提取奖酬金或者已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的变更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监督管理
(一)技术合同登记员的基本职责
1.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2.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3.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奖酬金额;
4.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5.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二)技术合同登记员的条件与奖惩
1.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全面履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者初、中等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合格者颁发技术合同登记员证。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登记员的工作考核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规定,应依法承担责任。
1.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配合有关部门追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的税收和发放的奖酬金,依法追究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与经营不分、擅自提高登记费或者不依法进行认定登记工作的,可以通报批评,令其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登记权,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中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技术合同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登记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