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方超越合同约定范围的;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有效期限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
(5)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
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和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违反合同的表现
(1)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者支付使用费不足、不及时。
(2)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技术。
(3)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其专利技术。
2.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停止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
(3)受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节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
所谓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非专利技术就是指专有技术或者技术秘密;另一种认为,非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和公有技术,统称为非专利技术。笔者认为,非专利技术的范围应该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和《专利法》中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包括:
(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动物和植物品种;(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上述不授予专利的范围,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进行转让。
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六)验收标准和方法;(七)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九)技术指导的内容;(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十三)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转让方的权利
(1)有接受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权利。
(2)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3)根据合同约定,有权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权利。
2.转让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2)保证技术成果的实用性、可靠性及其应用性;
(3)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让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