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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怎样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第2页)

4.因一方迟延交货,致使对方与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也无法按期履行,而使他人解除合同的。

5.经多次催促,在允许推迟合同履行的期限内仍未能履行,因而已经采取了其他补救措施的。

6.一方违约,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无法弥补或者因此造成停产、转产的。

二、经济合同在什么条件下不可以变更和解除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济合同不可以变更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原经济合同不能变更或解除。

(二)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的变动,原经济合同不能变更或解除。

第三节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仅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一、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的条件,向对方发出的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提议,提议内容包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理由、答复期限、赔偿责任及善后处理意见等。提出要约的一方应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承诺,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提议所表示的完全同意。接受要约的一方必须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有法定时间界限的,按法定时间执行。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规定,对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也可以在要约中提出要求答复的期限,但应注意给对方以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接受要约的一方应在提出要约的一方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如果逾期未予答复,也视为默认。如果提议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没有规定答复期限,则可按通常使用的期限内(一般为15天)答复。

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新的协议的过程。无论是变更合同内容,还是废除旧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都是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采用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

或项目,在双方达成协议之前,应报业务主管专门批准

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就是执行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动。因此,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或项目,在签订协议之前应报送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经过公证或鉴证的经济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后,应送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四节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后的赔偿责任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后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因国家计划的变动而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应根据计划变动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属于全局性的计划调整,双方都不承担责任,上级机关也不承担责任;

(二)由于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计划变动或企业关、停、转而造成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尽管起因和责任主要不是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但仍然应该由提议方先承担责任,然后再由主管部门处理;

(三)如果属于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或瞎指挥,而造成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应该由上级修改计划的单位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如果造成了经济损失,应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承担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一方的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无过错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双方约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免除责任的,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八、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九、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企业倒闭,引起经济合同解除时,其赔偿责任问题,因主管部门不同而不同。

行政单位(机关和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倒闭后,其赔偿责任应用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企业的分支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其赔偿责任应由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开办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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