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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怎样依法签订经济合同(第2页)

(三)代理单位必须在被代理单位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四)代理单位必须以被代理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节签订经济合同应遵守什么程序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协商一致的程序,"协商一致"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经济合同的愿望和要求。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签订经济合同的愿望和要求;(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三)要求对方作出答复的期限。

提出要约,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楚;(二)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真实;

(三)内容必须合法;(四)要约必须符合要约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五)要约只有在到达对方时方能生效。

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一)要约在未到达之前,要约人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发出的要约,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在对方表示接受要约之前到达;(二)要约在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三)受要约人对于超过有效期限或已撤销的要约或虽然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了同意的答复,但要约人在收到答复时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要约人又立即将这种情况通知了受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不承担责任。

要约的方式,通常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口头方式,一般是当面提出或者用电话方式提出;书面方式,一般是以订货单、书信、电报等形式提出。

二、承诺

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一方,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承诺人。所谓完全同意,是指承诺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各项条件,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赞同。

承诺也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诺人无条件地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各项条件;(二)承诺必须由承诺本人提出;(三)承诺必须在约定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承诺的法律后果表现为承诺人完全接受要约,并在约定时间内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又返悔时,应该在承诺生效前撤回承诺。如果改变已经生效的承诺,视为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诺的方式通常也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但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综上所述,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进行要约和承诺的过程,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是协商一致的过程。在社会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可能经过一次协商就达成了协议;也可能需要经过反复协商后,才能形成一致意见。这种反复协商的过程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要约——新要约——再新要约——直至承诺。

第四节签订经济合同应遵守哪些原则

当事人双方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合法的原则

所谓合法,是指从经济合同的主体、各项条款、订立程序到签订合同的形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签订与国家法规和现行政策相抵触的合同。

符合国家计划要求,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等都不得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计划。包括:(一)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签订;(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应参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三)企业计划外的自销产品或项目,不得因自销而冲击国家分配计划、供应计划和收购计划。一切违反国家计划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个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一)平等互利。平等,是指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大的单位,还是小的单位,双方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不允许以大压小,以上压下,以强凌弱,同时,也不允许以穷吃富,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互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都能获得对等的经济利益。经济合同法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损于对方经济权益的"霸王合同"。

(二)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所形成的意思一致的表示。违反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不能成立。我国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允许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否则,视为经济合同无效。

(三)等价有偿。等价有偿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所享有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在经济合同关系中,一方享受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一方应尽的义务,正是另一方应该享受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国家法律不允许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允许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节签订经济合同应包括哪些共同条款

经济合同共同条款(或基本条款)是经济合同的核心内容,既是确认合同是否合法的主要条件,也是当事人双方履行经济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经济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条款:

一、标的(实物、工程项目、劳务、智力成果)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明确、具体地写明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所谓标的,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由于合同种类不同。标的也不相同。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某种商品;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的劳务活动等。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物都可以用来作合同的标的。经济合同标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国家计划要求。

标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目标和前提,如果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就不能成立,也不法履行。

二、数量与质量

所谓数量,是指标的的计量,是衡量标的大小、多少、轻重的尺度。在确定具体数量时,有计划指标的按计划指标确定;没有计划指标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标的数量的,应该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标的数量是通过一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来衡量的。标的数量,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及统一计算方法。标的以物为内容的,采用个、件、千克、吨、米、平方米、立方米、台、辆等计量单位表示;标的物以货币为内容的,用元、角、分计算。此外,某些标的由于物理属性的作用,可能会产生自然增减的情况,因此,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记载合理磅差、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等。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规定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方法履行。所谓标的质量,是指标的的内在素质(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等)和外观形态的状况。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详细地载明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质地等具体内容。

标的质量是经济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明确规定质量标准。国家有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没有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标准。采用国家标准要明确是哪一年颁布的标准;采用部颁标准时,既要规定哪年颁布的标准,还要确定哪个部的标准。对于协商确定的标准,应该约定具体的验收标准或提交一定样品。对于提交的样品,如果能够保存,双方应该将相同的样品各保存一份;如果不易保存,应将样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质地详细记载清楚,各存一份,以作为验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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