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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第5页)

企业必须合理地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分配比例。

3.贷款管理

承包前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合同中规定还款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承包后贷款,原则上用企业资金偿还。

4.内部管理体制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和建全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

二、租赁经营

(一)企业租赁经营的性质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企业租赁是一种租赁行为和租赁关系。主体双方为出租方和承租方;出租方将标的交给承租方;转移的只是使用权(经营权)而非所有权;承租方需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这些都与传统的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大致相同。但是,它与传统租赁又有重大区别,其性质和特点:

1.企业租赁经营是与经营责任制相联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国家实行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是在国家与承租者之间确立责权利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其出租方永远是国家授权的单位,它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但它却不是所有人。这些都使企业租赁经营不同于传统租赁。

2.传统租赁的标的多为有形的固定资产,企业租赁经营的标的则是一种由各种生产要素组成的,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价值的整体性组织。它不仅包括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也包括流动资产(金)以及无形的财产和软资源,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各种法律权能。

3.传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只要依照合同规定使用标的物、按期交付租金、到期原物交还,即可完全独立自主地使用标的。企业租赁经营的承租方则必须遵循合同规定的目标经营,行使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的经营管理自主权,而且还要依照合同接受出租方的指导和监督。

4.传统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只为自己的利益或需要而使用租赁物;向出租人只需交付租金,勿须为出租方增加租金以外的利益。企业租赁经营则不仅要向出租方交付租金,而且要为出租方所代表的国家交还一个已实现经营总目标、能够继续经营、发展,提供更高经济效益的企业。企业租赁经营与承包经营也有不同:

1.两权分离程度有别。租赁经营较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大,承租方享有更大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2.确定责权利关系的内容和形式也不相同。一为租赁经营合同,一为承包经营合同;而且,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有许多不同。

3.实施范围不同。租赁经营只适用于小型国营工业企业;而承包经营可适用于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租赁经营法律关系

1.租赁经营法律关系主体

(1)出租方:国家授权的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委托的部门。

(2)承租方。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可采取以下形式:

个人承租: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合伙承租: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全员承租: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企业承租: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其他。即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承租经营者: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或者合伙承租、全员承租所确定的厂长;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厂长。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他是企业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承租方由出租方通过公开招标、答辩、考评,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确定中标。

2.租赁经营法律关系内容

(1)出租方的权利:监督承租方遵守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收取租金。

(2)出租方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租赁前享有的各项优惠待遇;为租赁企业的生产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会合有关部门协助租赁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3)承租方的权利:享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任免厂级行政副职,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决定企业脱产人员编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承租方的义务:履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执行价格政策,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经营企业的资产,保证设备完好,办理企业财产保险;按期交付租金。

承租方必须提供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财产作为担保,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并存入银行。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享有上述承租方的权利,履行上述承租方的义务。

3.租赁经营法律关系客体

对租赁经营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不同认识。就客体而言,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客体一致。换言之,其客体是指具有经济实体条件和法律主体资格的企业。承租方承接的不仅是该企业的资产、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物质条件,而且也包括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全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租赁经营合同

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经营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标的;合同生效条件和有效期限;租赁期内经营总目标及年度经营目标;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方法;承租方的收益及企业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留亏损的处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的形式和要求;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租赁期满后资产返还和验收;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租赁经营合同依此条例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协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但遇不可抗力或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一方违约等上述情况之一出现,改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实行两级仲裁,一方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十日内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的决定为终局裁决。逾期未申请复议的,亦为终局裁决。

(四)收益分配和承租收入租赁企业利润依法纳税后,分为承租方收入(含租金)、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合同规定比例进行分配。

租赁企业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含奖励基金)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承租经营者收入,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承租方应设立企业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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