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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征收管理和法律责任制度(第3页)

对上述行政处分,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作了原则的界定: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税金在50000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缴税金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对越权擅自减税免税的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对触犯刑律的纳税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税收方面,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另一个是伪造税票的。

(一)偷税抗税罪以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1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抗税罪以及偷、抗税的手法都作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

2.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公开对抗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抗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抗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拒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抵制缴纳税款;拒绝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殴打、污辱税务人员(包括助税员)等。

3.负有代征代缴税款义务的代征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抗税行为之一的,以偷税罪、抗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罪、抗税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指偷税、抗税单位中对该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人员,以及偷税、抗税的个人。

(二)偷抗税情节严重

1.偷税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2.偷税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3.偷税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4.偷税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

5.偷税总额达三十万元以上。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税个人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二千元至五千元。

6.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前条所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

(1)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

(2)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

(3)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4)向税务人员行贿的;

(5)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

(三)抗税情节严重

1.抗税数额达到偷税数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认定抗税情节严重。

2.抗税数额虽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

(1)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

(2)抗缴税款、滞纳金三次以上的;

(3)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4)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5)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

(6)其他抗税情节严重的。

(四)其它

1.同一纳税人同时偷、抗二种以上税的,只要其中一种达到上列构成犯罪标准的,所偷、抗其他税种的数额应当一并计入偷税、抗税的总额。

2.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

唆使、煽动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抗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抗税罪的,以抗税共犯论处。税务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对同一税款、既犯偷税罪,又犯抗税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4.以营利为目的,倒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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